浏览量:186 | 发布时间:2024-05-07
家庭既是组成社会的细胞,也是社会面貌的缩影,伴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传统家庭的功能结构、生活方式、价值取向已发生深刻变化。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不断上升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关注引导调解好家庭矛盾,对构建和美乡村(社区),推动社会稳定发展有着极强的现实意义。
一、原因剖析
一是多代人共居是内因。在老龄、少子化叠加背景下,更多的年轻人早早形成了独立自我意识,老年人意向于回归田园生活安度晚年。然而由于隔辈亲、照顾孩子等方面“刚需”,很多父母(公婆)被迫与小两口共同生活,“222”(夫妻二人+俩老人+俩孩子)的家庭结构成为不少家庭的典型模式,俩老人成了打理家务、照顾孩子的“最佳辅助”,部分家庭受限收入和居住环境,无力承担生活开销,俩老人不得已“异地分居”,一人成为“独居老人”,一人成为“全职保姆”。生活在同一片屋檐下,老年人与年轻人的价值观、信念和行为习惯有很大不同,理解沟通障碍,生活摩擦加剧,引发婆媳、翁婿、亲子、夫妻间矛盾。
二是孤岛式社交是诱因。一些传统文化观念和习俗对夫妻生活圈形成了固化,如果家庭成员对这些观念有不同的理解和接受程度,就容易导致矛盾和冲突。比如:有的大男子主义盛行,随意虐待妻子、家庭独裁,有的受社交圈享乐、拜金主义的影响,赌博、酗酒、吸毒、第三者插足和“情人现象”日益增多。同时,互联网隔离也造成了场景的分化,家人即便身处同一空间,也不尝试融入同一情境。互联网导致社会场景与现实环境分离,淡化了家庭人际关系,人们在数字虚拟世界中的联系“扼杀”了现实生活中的交流。
三是低效率沟通是根因。古人把确立夫妻关系谓之“定乾坤”,夫妻关系对社会活动影响是全局性根本性的,维系主要靠双方彼此认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这就要求夫妻双方在心理、情感和文化素养上应同步发展,但许多夫妻婚后仍过分强调自我,经常抱怨对方不能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很少考虑如何去适应对方和彼此适应,致使双方出现观念和情感的落差。另外,夫妻感情和角色随着养育孩子、子女成年、父母去世等等时空变迁而发生变化,如果缺乏有效的沟通,无法理解彼此的需求和意见,就会导致误解和冲突。
四是快节奏工作是主因。晚上十点、十一点钟甚至凌晨,写字楼、办公室仍然灯火通明,已成为都市生活的常态,对于很多年轻创业者而言,星夜兼程早已是家常便饭,然而加班频率与家庭亲近指数息息相关,加班频率越高、家庭亲近感越弱。由于每个人都忙于工作,会错过一些重要的家庭活动,让家人感到失落、寂寞、冷漠甚至怨恨。加班的人会因为工作压力变得焦躁、暴躁、不耐烦,容易和家人发生争吵或冷战,破坏家庭的和谐与信任,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隔阂和误解,降低家庭的凝聚力。
二、对策建议
一是注重道法教育压缩“流量”。和谐的婚姻家庭是构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引导相关单位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离婚率的增长,倡导符合道德理论的婚姻价值观,摒弃歪风恶习的不健康价值观,帮助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要加强法治宣传,把《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作为日常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群众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同时,要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图片解读、案例分析、动漫短片等易于接受、寓教于乐的形式,开展各类普法宣传,引导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
二是加强排查摸底遏制“增量”。走好家庭矛盾调解“群众路线”,多渠道调查了解家庭、邻里间的矛盾纠纷,对涉及家暴、留守、流动、残疾、困难妇女儿童和单亲、失亲等重点人群进行拉网式排查,做到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早排查、早发现、早预警、早调解”,以“小家”的平安促进“大家”稳定。要拓宽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的职能作用,开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线索摸排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婚姻矛盾家庭的情况及动态,努力把各种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家庭、处置在基层、稳控在源头,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处置在小。
三是坚持多方联调化解“存量”。有效化解基层婚姻家庭矛盾,需要多方参与。要加大村委会、居委会对婚姻家庭矛盾调解力度,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耐心做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看到双方明白彼此面临的差异及找到适合他们沟通的方式,鼓励夫妻双方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夫妻缘分。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辖区两地分居、招婿、失独、婚姻关系变化、扶养关系变动、发生遗产继承等重点家庭,联合网格员、志愿者等多方力量,收集家庭矛盾纠纷相关线索,并根据实际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化解和调处。
四是注重利益保护减少“变量”。婚姻关系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离婚也是消弭矛盾的最后一步。对待离婚案件不应局限于目前法律规定的审限,应结合家事案件的特点作出变通,注重保护未成年子女、家庭其他成员合法利益。要明确审理期限,保障案件及时审结,避免久拖不决。要坚持有利于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有利于离婚纠纷彻底解决、赡养纠纷和谐处理、财产纠纷不遗漏、分家析产纠纷不伤亲情。有利于当事人对裁判的信任,从而达到息诉、服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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