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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时代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助推基层治理调研报告

浏览量:618     |      发布时间:2023-08-23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诉讼外的调解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项伟大创举,也是我国一项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第一道防线”,被誉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东方经验”、“东方之花”。

2023年是“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的收官之年,也是我县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和村(社区)建制调整改革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关键之年,按照县政协常委会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助推基层治理”专题议政协商的要求,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目前我县共有人民调解组织506个,其中镇乡调委会33个,村(社区)调委会462个,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11个,在派出所设立驻所调解室31个,镇乡、村(社区)调解员3018人,在库专职调解员14人,有五星级调委会1个,四星级调委会16个,三星级调委会42个。全县共有首席调解员1名,一级调解员12名,二级调解员26名。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及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县委政法委会同县法院、县司法局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诉源治理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在完善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强化人民调解队伍和加强调委会规范化建设上下功夫,积极理顺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优势,在疫情防控、矛盾纠纷调处、基层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3年上半年,全县共受理矛盾纠纷839件,调解矛盾纠纷839件,调解成功803件,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

二、我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立不完善。2019年全省机构改革时,我县取消了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人民调解中心、司法调解中心等“三大调解中心”。从实际看,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在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等方面受到了一定的削弱,从而导致该项工作在人员配置、机构设置和经费保障等方面受到一定影响。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时各乡镇虽然设立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但由于县级层面统筹协调机构的缺失,导致部分县级部门和乡镇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程度减弱,重稳控轻调解、重堵截轻源头的思想依然存在,镇乡、村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到目前也还没有完全建齐,从而造成人民调解基层组织职能被逐渐淡化,给全县的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人员配置不科学。我县目前现有调委会506个,仅有1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医调委4名、交调委2名、驻派出所调解室7名),镇(乡)调委会调解员多数为镇(乡)领导、干部担任;村(社区)调解员都是村(社区)干部兼任,他们身兼数职,没有充足的精力和时间来做人民调解工作,有的地方为了完成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任务,在人员配备、阵地建设等方面存在敷衍应付的情况,导致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有其名无其实;同时随着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维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现有的人员配置远远不能满足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需求。

(三)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发挥不充分。通过调研发现,我县部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对矛盾纠纷调解的及时率和成功率不高,调解员对矛盾纠纷调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强,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上的作用还没得到充分发挥。主要原因:一是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补助普遍偏低,我县目前执行的人民调解案件补助标准是2008年制定,一般案件每件补助50元,疑难案件每件补助100元,重大案件每件补助150元,而随着调解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调解员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造成了“酬不配劳”的现象,从而造成调解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二是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较少且部分调解组织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2022年我县在住建、教育、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新建了3个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全县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达到11个,除仍然有部分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领域和热点行业未成立调解组织外,已成立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的人员配置、工作阵地、经费保障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如XX县麦冬协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基本没有开展,机构形同虚设,工作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

(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配合不密切。从调研中发现,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部门协调配合不密切、主动参与不够,各唱各调各吹个号、推诿扯皮、矛盾上交现象时有发生,从而造成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矛盾加深,给纠纷化解工作造成很大的难度。如塔山镇邓**缠访闹访事件就是从损毁了几棵树、几根竹、占点路开始,镇村没有认真组织调解,发展到双方打架斗殴,后来解决时部门又以“辖区负责”为由相互推诿,导致矛盾不断升级。

三、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一)建立健全“三大调解中心”,统筹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为切实加强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根据《关于建立健全诉源治理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建议恢复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县人民调解中心和县司法调解中心“三大调解中心”,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形成在县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纪检监察、政法、法院、公安、司法、信访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分工明确、相互协作、统一受理、共同处置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我县各级各类矛盾纠纷化解,为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建设“平安XX”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组织基层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托乡镇司法所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要通过长期多次的业务培训,来促进基层人民调解员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从而提升我县矛盾纠纷调解的效果和效率。

(三)加强经费和人员保障,打造专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目前全县90%以上的人民调解案件是由镇和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办理的,因此配强配齐两级调委会人民调解员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县司法局要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的支持,力争把人民调解经费列入县级预算并适度增长,确保人员和业务经费支出,切实解决制约人民调解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切实把一些具备较高法律水平和有丰富调解工作经验的同志吸收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逐步改变人民调解员队伍年龄结构偏老、法律知识相对较弱的状况。

(四)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随着基层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和复杂,单靠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力量难以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特别是很多跨地区、跨部门的矛盾纠纷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协调配合解决。只有联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才能对辖区内矛盾纠纷的发生、调解及涉诉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及时研判矛盾纠纷的稳定风险和预防、化解的对策;才能有效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人民调解,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人民调解。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人民调解工作,努力筑牢人民调解在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为推进“平安XX、法治XX”建设,维护全县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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