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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区长在2024年健全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和检察监督协作机制推进会上的讲话

浏览量:234     |      发布时间:2024-08-14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召开2024年健全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和检察监督协作机制推进会,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强化消防安全监管、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行动。在此,我代表市政府,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我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各位领导、同仁及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下面,就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消防安全综合监管体系,强化检察监督与行政监管的协同配合,共同织密消防安全防护网,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我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领会健全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和检察监督协作机制的重要意义

我国消防安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但仍存在监管资源不足、协同不力等问题,导致消防安全隐患较多,火灾事故时有发生。而消检协作机制可以有效提升消防综合监管水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消检协作机制是消防综合监管从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转变的有效途径。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这一论述既厘清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治理三者的关系,也表明了公共安全重要性及特殊性,明确提出了公共安全治理水平的战略要求,部署了推动消防综合监管从事后处罚为主向事前预防为主转型的战略任务。通过消检协作机制,可以找出消防综合监管事前预防的途径,抓住源头关键,分街道、分行业、分层次分析梳理消防安全隐患症结,在“治未病”上下苦功,通过靶向治理,下好风险防范“先手棋”。

(二)消检协作机制是消防综合监管从单打独斗向齐抓共管转变的有效抓手。当前,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消防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依托各级安委会、消安委平台协调推动,但如何有效落实各行业部门、属地乡镇街道的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职责一直缺乏有效抓手,而消防部门和检察机关可以实地检查现实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暴露出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的漏洞和盲区,进而推动行业部门和属地街道落实消防责任。

(三)消检协作机制是消防综合监管从边界模糊向权责明晰转变的有效举措。以**区为例,**区《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都规定了行业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职能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消防安全责任制,提升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但在履职成效方面,可能出现履职不到位、效果不显著的情况。而运用消检协作机制可找出各行业部门可能在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方面的交叉重叠部分,进而厘清职责,推动工作。

二、强化认识,充分认清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和检察监督协作机制的主要内容

2022年,最高检立足检察职能,经过对生产安全事故类案件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深入调研分析,发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一些突出的共性问题,向对安全生产工作具有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的应急管理部制发了安全生产溯源治理的“八号检察建议”,并抄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等11个相关部门,督促执法监管关口前移,共促安全生产治理水平的提升。该建议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于通过办案发现的新行业、新领域的安全监管问题,将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相关领域健全安全监管。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联动效能,对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提出具体要求。据此,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和具有综合监管职能的消防部门开始建立常态化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一)消防领域行刑衔接。消防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涉及刑事案件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负责对消防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消防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承担着公益诉讼的职能,在消防领域可以积极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以及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一方面,检察机关对消防部门制发的检察建议,会整改落实并及时回复。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向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企业制发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检察建议,会及时向消防部门通报。

(三)消防领域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消防部门在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非诉执行等执法司法活动中,可以商请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检察职能,双方可深入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检察机关与消防部门应当发挥各自优势,为彼此工作开展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三、肯定成绩,进一步坚定健全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和检察监督协作机制的信心决心

(一)机制建立方面。一是建立了协作机制。**区由其辖区内消防救援支队与检察机关以联合发文等形式建立区级层面的检察监督与消防救援执法工作协作机制,明确了组织机构、联席会议、线索移送、办案保障、业务交流等多项工作内容。日常工作由消防救援支队法制部门和检察机关负责公益诉讼的检察部门对口联系。二是业务交流机制。双方建立互派干部、学习培训机制,互相学习业务知识。双方业务骨干可以联合开展工作调研,为涉及消防安全领域的行政和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提供有力专业支持。

(二)联合执法方面。2023年,双方联合到15处还迁房等住宅小区实地调查,区检察机关针对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问题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邀请消防部门参加听证,建议**区的街道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整治,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区检察机关在消防安全领域共下发18份检察建议书。其中,针对**区的老村台消防安全隐患问题下发检察建议书5份,针对**区的郊区荒草火灾下发检察建议书3份,针对**区的居民住宅小区消防设施、消防疏散等安全隐患下发检察建议书10份,有效净化了消防安全环境。

(三)行刑衔接方面。2023年3月、6月,**区消防部门两次对辖区内地产公司住宅项目进行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随机抽取了该项目中的洒水喷头、消防水带、灭火器和防火门等消防产品并送检,发现其中的防火门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涉案金额已超过5万元。检察机关向消防部门提供专业意见,指导消防部门调取了不合格防火门的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防火门标称生产者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随即将此案件整体移送**区公安分局并商请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检察职能。本起案件是**市第一起涉及使用伪劣消防产品的行刑衔接案件,通过此次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有效规范和整顿了辖区消防产品的市场秩序。

(四)业务学习方面。**区消防部门和检察机关建立互派干部、学习培训机制,互相学习业务知识。双方业务骨干可以联合开展工作调研,为涉及消防安全领域的行政和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提供有力专业支持。目前,**区检察机关派员到消防部门理论授课1次,消防部门4名执法人员受聘为最高检“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并积极参与消防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活动。

四、正视问题,切实增强做好当前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和检察监督协作机制的紧迫感

目前,全国众多城市的消防部门和检察机关正积极构建消检协作机制,由于消防安全风险因素复杂、专业知识水平局限、基层消防安全治理不足以及人们日常思维模式的惯性,在推行消检协作机制的过程中,部分地区的工作的实践遇到了一些值得关注和优化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隐患排查及时性有待加强。当前,高层建筑、仓储物流、大型商业综合体等涉及公共安全领域的火灾风险日益增加,整体处于传统隐患与新型隐患交织叠加的阶段。可以说,消防安全风险因素复杂且多样,是动态变化的。因此,无论是消防部门还是检察机关,都难以将每一个有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全部排查到位,加之双方工作的职责和重心不同,在执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线索移送、事故调查协作以及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衔接上也会存在滞后性。

(二)消防和法律专业知识还需加强。受限于人员能力素质、人员编制等条件,消防部门人员主要接受的是消防监督检查和应急救援方面的培训,可能对法律知识,特别是与消防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了解不够深入。而检察机关人员主要接受的是法律和司法程序方面的培训,对消防技术、火灾分析等专业知识了解不够深入。

(三)隐患排查的针对性亟待增强。由于消防安全治理认知的差异化,各行业部门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上还不同程度存在“打折扣、降标准”的现象,同时存在基层消防安全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消防安全责任的全面落实。消防工作呈现分散化、碎片化的特点,当消防部门与检察机关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难以科学、高效、精确地进行消防安全问题综合治理工作,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联合整治的针对性还需加大。

五、主动作为,坚决做好健全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和检察监督协作机制的各项工作

(一)健全完善协作机制。消检协作机制要明确组织机构,制定协作规章制度,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协作流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和处理消防安全领域相关问题,确保信息交流顺畅,及时协调各类消防安全事务,提升工作效率。同时,消防部门和检察机关要建立日常宣传机制。充分借助报刊、电视等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双方在协同推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举措和成效,发布典型案例,回应公众对公共消防安全的关注,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消防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信息共享沟通。消检协作中双方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实时更新和共享消防安全信息、案件进展等重要数据,进而促进双方了解最新工作动态,提升消防安全领域隐患治理工作整体效果。此外,如果出现涉及消防安全行政执法及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的重大案件、事件和舆情,各方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共同研究办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

(三)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消防部门与检察机关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威慑力和实际效果,针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联合整治。对发现的隐患问题,检察机关要及时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

(四)开展理论学习培训。消防部门和检察机关要定期开展联合理论学习培训,提升双方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协作能力。在联合检查前,消防部门可邀请专家就消防安全相关主题进行讲解和授课,提高检察机关人员的消防专业知识水平,确保在实际工作中能够高效配合,及时发现消防隐患。在具体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帮助消防部门学习法律知识,对于涉及专业性问题的案件,可以派员现场指导,通过对专业性问题的探讨与研究,更好地解决消防公益诉讼问题,真正做到“以诉促调”。

(五)扩展协作主体范围。随着消检协作机制的深化,未来会有更多的主体参与进来,形成“消防部门+检察机关+其他行业部门”的工作协作机制,也可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行业专家等人员,提供更加专业、科学的建议和意见。通过扩展协作主体范围,消防安全治理能力获得改善,这样更有利于消防安全的长久发展。

同志们,消防安全关系着千家万户,健全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和检察监督协作机制,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务实的作风,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谢谢大家!

(奋书文库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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