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量:235 | 发布时间:2024-06-19
同志们:
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只要存在腐败问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不能停,必须永吹冲锋号。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定不移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取得的压倒性胜利成果不断巩固发展。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腐败顽疾犹如病毒变异,“自调节”“自适应”功能强大,因此全面从严治党仍然需要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借此机会,由我为大家作一堂党课报告,与同志们共同交流。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隐性腐败的内涵剖析和主要形式
(一)隐性腐败的内涵剖析。所谓“隐性腐败”,就是隐蔽性更强、权力寻租手段水平更高,更难以查办的腐败行为。与显性腐败相同,隐性腐败本质上也是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所有腐败分子的主观心理也如出一辙,体现为“八心”。一是“虚无心”,即表面信仰坚定,实则信念丧失;二是“贪婪心”,即既想当官又想发财;三是“玻璃心”,即顺境进取、逆境颓废;四是“享乐心”,即台上道貌岸然,台下放纵欲望;五是“宠溺心”,即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六是“做秀心”,即口号震天响,行动轻飘飘;七是“狂妄心”,即目空一切,唯我独尊;八是“慵懒心”,即身在其位,不谋其政。反腐倡廉高压态势下,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直接受贿衍生为间接“生钱”,传统腐败演化为腾挪转移式腐败。直接、单一、简单的显性腐败好比“劫道”,更易被发现和调查;伪装性更强的隐性腐败好比“做贼”,“旧酒装入了新瓶”,更容易污染政治环境、腐蚀社会风尚。
(二)隐性腐败的主要形式。
“逃逸式”离职投机钻营,隐性腐败以权谋私。“逃逸式”离职是指以提前退休、辞职等方式妄图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或者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任职、兼职,利用政商“旋转门”捞取好处,这种腐败形式隐形变异,危害更加持久。“逃逸式”离职腐败更难被发现和查处,其因有三。一是腐败动机经常潜藏于形式多样的、看似合规的“理由”之中,更加隐蔽,比如打着因病早退、下海经商、钻研学术等“幌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二是腐败机会更加分散,腐败收益的延期获取使得腐败链条延长多变。比如,个别党员干部在在职期间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给予利益关联公司或者个人特殊“关照”,并不即时收益变现,而是在离职以后把“储蓄的腐败机会”兑现为“现实的腐败机会”。三是腐败成本更加散碎。虽然当前防治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完善,但其主要针对的是在职的党员干部,而当腐败分子以“合规”理由离职后,以“期权变现”“投资入股”“企业兼职”等名义逃避惩处,往往会使党纪法规的效力大大弱化,其腐败行踪更难发现,腐败案件更难查处。
披着合法经济交往的外衣,掩盖权钱交易的本质。从形式上看,此类隐性腐败往往以签订能够体现意思自洽的合同作掩护,看似符合民事法律行为规范和市场经济交易规则,但其背后存在着一个共性问题,就是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或者实际并不支付价款而获得远超正常经济交往的收益,本质上都是商人通过利益输送与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交朋友”,各明所欲、各取所需。表现之一是打着理财投资的幌子以权谋财。例如浙江省金华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陶诚华,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收取高息、出资入股、间接持股,以及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房屋等方式辗转腾挪、低买高卖。表现之二是以“合情”的人际交往收受贿赂。根据《关于办理贪污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否属于合情的人际交往关键在于是否接受请托事项而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比如官商之间利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生病住院等机会“礼尚往来”。表现之三是通过“旋转门”、艺术“雅贿”实现收受贿赂。个别党员干部在在职期间“提前筑巢”,为不法企业牟取私利,事后通过“人才引进”“专家顾问”等形式在关联企业领取“定制高薪”;个别党员干部为规避风险不再直接收钱,而是以文墨、爱好为掩饰,把收受的贿赂以挂名著书、古玩鉴定、高价“墨宝”等形式,改头换面,逃避查处。
腾挪转移式腐败大行其道,执纪调查困难加剧。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在传统腐败案件中,行贿人和受贿人往往直接关联,顺藤摸瓜“链条式”调查取证比较容易。而隐性腐败往往会通过转移腐败交易的主体、“升级”收受钱财的手段和异化利益互换的形式对交易过程进行改造、掩饰。一种是“提线木偶”型腐败。如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区长彭尚松,利用亲属充当“白手套”,在工程承揽、房屋拆迁等方面伙同妻弟张文武大搞权钱交易,“幕后主使”拉项目,“台前木偶”做项目。另一种是“权权互换”型腐败。领导干部之间利用各自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项目审批、干部调整等方面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牟取私利,形成利益交换,而不直接掺杂经济往来。还有一种是“国外交易”型腐败。领导干部与请托人腐败交易的行为、结果不再局限于国内,而是拓展到国外,具体而言就是,领导干部在国内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他人在国外与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完成利益输送,比如为领导干部支付子女留学费用、帮助领导干部进行海外投资等,以此逃避党纪法规的监管和查处。
二、深入思考,牢牢把握隐性腐败的突出特点和滋生原因
(一)隐性腐败的突出特点
特点之一:腐败目的的多样性。传统腐败的常见目的是通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手段获取不法经济收入,但综观近年来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腐败典型案件,党员干部腐败的目的不再局限于追求不法经济收入,而扩展到不当政治诉求层面。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公报指出,“坚决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坚决防止领导干部成为利益集团和权势团体的代言人、代理人”,这说明新型的隐性腐败已经对党和国家的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特点之二:腐败主体的广泛性。按照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腐败主体的范围不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比如领导干部的家属、秘书、司机及亲朋等。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严厉打击那些所谓“有背景”的“政治骗子”,“政治骗子”和“政治掮客”已经成为新型的权力寻租主体。
特点之三:腐败过程的间接性。传统腐败讲究“拿钱办事”,随着党和国家惩贪反腐的力度不断加大,腐败过程的“曲线交易”特征愈发明显。时间维度上,不再追求不法利益的即时变现,而是“先投资,后收益”,待离职后再谋求权力寻租的兑现。空间跨度上,不再进行“点对点,一对一”的利益输送,而是掺杂更多的中间人、中间环节,比如领导干部培植“亲信”或者利用亲属充当“台前木偶”,自己则躲在幕后实际操纵。交易形式上,不再追求短平快的“吃拿卡要”,而是通过虚假的法律关系掩盖以权谋私的不法本质,比如腐败分子充当“影子股东”,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并获取非法收益。
(二)隐性腐败的滋生原因
原因之一是“四风”问题改头换面,潜入地下。各种隐形变异、曲线敛财、翻新升级的隐性腐败层出不穷,“围猎”者绞尽脑汁、因人下套,“被围猎”者甘之若饴、缴械投降,腐败滋生的土壤依然存在。原因之二是高校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发挥不够充分,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不到位。个别高校党委、二级院部党组织对“三重一大”议事事项集体决策透明度不高,执行民主集中制时打折扣、搞变通;部分党员干部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阳奉阴违,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两张皮”问题严重,以党组织集体决策名义搞集体违规,“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把分管领域当作不受组织领导和监督的“私人领地”。原因之三是制度疏漏。建章立制不怕“亡羊补牢”就怕“掩耳盗铃”,不怕“下笼无虾”就怕“牛栏关猫”,高校具有相对独立的办学自主权,“象牙塔”内的腐败更不易被外界发现,特别是招标采购、基建工程、资产管理等领域,反腐惩贪的制度供给一旦滞后或不足,就会让别有用心之人“钻空子”。
三、正视问题,切实增强高校隐性腐败治理工作的紧迫感
(一)管理机制存在漏洞,干事创业政治生态亟待改善。问题之一:人事招聘暗箱操作,近亲繁殖藏污纳垢。《河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由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聘。高校里同学、同门、同乡等关系复杂,属于典型的“熟人社会”,背靠“山头”助长近亲繁殖。表现之一是因人设岗,量身定做,非必要性地设置招聘壁垒,故意抬高考生报考门槛,降低招录比例。表现之二是教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相互请托,恶意串通,比如笔试开考前向请托人泄露考试题目,面试环节“使眼色、递条子、搞言语暗示”,打人情分。表现之三是纪检监察干部参与监督碍情怯面,要么敷衍了事,怠于发现问题,要么发现问题却瞒报谎报,使监督检查流于形式。
问题之二:行政教研本末倒置,职称评审违规支配。表现之一是违背高校教学科研为主、行政管理为辅的初衷,个别高校存在以行政管理的权威性压制教学科研的自主性现象,行政岗成“香饽饽”,教研岗却成“冷板凳”。表现之二是校内兼职教师,特别是领导干部官学一体,一边占据领导职位而在评优评先、科研项目等方面享有优先甚至排他的支配地位,一边头顶学术光环参与职称评审、资源分配,利用领导身份以权谋私。
(二)党委巡察落而不实,“利剑”作用发挥有待提升。自2020年4月教育部党组正式出台《关于直属高等学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来,高校巡察作用日益显著,但问题同样不容小觑。表现之一是巡察机构和巡察队伍专业化、规范化不足。部分高校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挂靠在纪委或者组织部,缺乏独立的党委巡察职能部门;部分高校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虽然单独设立处室,但领导干部以兼职为主或基层巡察干部不足;部分高校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能够按照要求划拨经费、配备人员,但专职巡察干部由临近退休或新近入职的教职工充任,要么“躺平”思想严重,要么工作经验缺乏。表现之二是巡察担当意识不强、威慑成效不足。个别领导干部认为巡察就是高校内部的“自我体检”,没必要“动真碰硬”,甚至认为“吹毛求疵”的巡察会干扰学校事业的正常发展。因此,一些巡察干部在巡察就是“找事”思想的指导下,抱着“你好我好大家好”的态度,在处理巡察工作时避实就虚、应付差事,从而导致“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利剑作用难以发挥。表现之三是监督联动机制不畅,巡察整改主体责任抓而不牢。部分被巡察党组织认为巡察结束就万事大吉,巡察反馈会上态度恳切、照单全收,但落实整改则曲意变通、大打折扣。部分被巡察党组织在整改初期尚能保持“三分热度”,整改督促不到位便前紧后松,甚至搞“纸面整改”、边改边犯。巡察办作为党委巡察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有牵头协调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跟踪督办巡察整改意见落实的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高校巡察办对巡察整改、整改监督“谁来做”“做什么”“如何做”认识不清、把握不准。
(三)纪委监督实效不足,廉政风险防控堤坝亟需筑牢。部分高校纪委深化“三转”不彻底、不规范,协助党委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挥乏力。表现之一是人员配备不足,机构设置单一,来信来访、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等职能交叉履行,程序违规问题易发多发。纪检监察干部在专业背景、年龄层次、职级结构等方面配置不平衡、不合理,亟需补充熟悉政治、法律、财会等知识的年轻纪检监察干部。表现之二是双重领导体制下,高校纪委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管理和办公经费的划拨等权限仍然掌握在同级党委手中,日常工作中对学校党委,特别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开展监督执纪底气不足、实效不佳。纪委书记、副书记“自产自销”问题依然存在,“土生土长”的纪委书记、副书记难以打破“人情枷锁”,对违法乱纪行为难免“官官相护”。表现之三是高校纪委办理案件调查取证权限不足,对接银行、税务、不动产登记等单位调查取证权限不够,往往陷入调而不得、得而无用的尴尬局面,加之上级纪委事务繁忙,无法及时有效地应对全省高校纪委申请调查取证的协助请求,容易导致高校纪委问题线索处置“抓小放大”,甚至搁置不前。
四、靶向施策,不断推进高校隐性腐败精准惩治工作水平
(一)健全完善管理机制,持续营造干事创业政治生态。一是要优化顶层设计,加强高校人事招聘制度改革。首先,建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修改完善《河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使高校可以根据事业发展和用人需求情况来制定年度招聘计划和公开招聘方案,但公开招聘的组织实施统归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负责。其次,在保障高校用人自主权的前提下,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可以仿照全省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招录管理模式,实现组织实施高校人事招聘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以及公示和录用环节的一体化。最后,建立高校人事招聘面试专家评委库,每年动态更新评委库成员,面试工作启动后,从评委库随机抽取面试考官,面试当天,抽取的面试考官和考生实行“双抽签”制,以决定最终分配的考场。二是要规范行政教研体制,弱化领导干部职称评审优势。首先,高校教师,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行政管理因教学科研而生,教学科研因行政管理而优。高校应当对现有的资源分配机制统筹协调、改进优化,规范调整行政岗、教研岗的绩效分配和考核评价办法,使教学和行政统一协作、相互配合。其次,必须健全完善配套措施,以降低领导干部在职称评审中的支配地位,比如在评优评先、科研项目分配等方面,实行领导干部与普通教职工“双轨制”,或者对领导干部的获评比例进行合理限制。三是“三不”一体推进,综合施策,防止人浮于事。首先,健全完善考核评价和绩效激励机制,使党员干部、教职工不愿“躺平”。将对“躺平”的隐性因素的防治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将其转变为可量化、可评价、可操作的指标,对实绩突出、考核优秀的考核对象,从干部提拔、绩效分配等方面予以激励;对实绩较差、考核差评的考核对象,给予必要提醒或惩戒。其次,建立健全追责问责和引咎辞职制度,使党员干部、教职工不敢“躺平”。高校党委、纪委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绝不能听之任之,该调整的及时调整、该问责的必须问责、该撤职的坚决撤职。最后,优化机构设置,明确岗位职责,使党员干部、教职工不能“躺平”。以清单形式梳理部门职责权限,列出岗位责任事项并予以细化,确保各部门、各岗位明晰“哪些事项由我办理、哪些责任由我承担”。
(二)落实落细党委巡察,持续释放“利剑”震慑信号。一是要建立健全专业化、规范化的巡察机构和巡察队伍。首先,要严格落实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校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定期及时听取巡察组、巡察办关于巡察推进的情况报告,从更高层面加强对巡察工作的协调指导、跟踪督办。其次,要设置独立的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选优配齐专职的领导干部和基层巡察工作人员,并从二级院部党组织、各职能部门择优选拔精英骨干,配套建立巡察人才库。最后,要重视年轻巡察干部的引进和培养,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强化巡察业务培训,着力提升巡察工作质效。二是要聚焦学习主线,严明纪律规矩。高校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全国巡视工作会议精神,以扎实有效的巡察监督压紧压实二级院部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巡察干部要牢固树立“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是渎职”的观念,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察。三是要完善监督联动机制,抓紧抓牢巡察整改主体责任。首先,巡察办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传导压力,紧盯专题民主生活会、问题线索移交办理等重点环节,确保把整改责任延伸到“神经末梢”。其次,巡察办牵头协调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召开巡察整改监督联席会议,纪检监察重点关注被巡察党组织的纪律规矩遵守情况,财务、审计等部门重点对被巡察党组织专项资金的整改情况开展监督,从而汇聚监督合力,形成强烈震慑。
(三)持续深化纪委“三转”,筑牢廉政风险防控堤坝。一是建议省委、省纪委监委在完成省管本科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全面落实《关于推进高职院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向高职院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以有利于盘活纪委监委人力资源存量,提高纪检监察干部专业化水平,增强监察效能。加强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人员配备,规范高校纪委内设机构调整,严格遵守来信来访、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到岗的原则。通过人事招聘、干部提拔等方式选拔具有法律、财会等专业背景的年轻纪检监察干部,并加强理论培训和业务历练,提高其政治素养和办案能力。二是建议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按照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统一管理模式来进行人事管理,可以先从高校纪委正科级以上干部抓起,先行先试,再逐次落实全省高校所有纪检监察干部的人事调整、薪资待遇和办公经费等管理权限,消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的后顾之忧。建立健全高校纪委书记、副书记跨区域、跨高校提名考察和选拔任用机制,严格执行高校纪委书记、副书记干部轮岗和交流任职,进一步打破“土生土长”的人情藩篱。三是建议研究解决高校纪委办案调查取证的资格权限问题,可从以下两步着手:首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嫌重大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按照管辖规定及时报送上级纪委,决定是否提级办理或者是否成立联合调查组专项办理。其次,根据党章法规出台专门规定,赋予高校纪委更加明确、更加广泛的调查取证权限,或者畅通高校纪委请求上级纪委开具调查取证函的通道,为高校纪委固定证据、查明事实提供保障。
同志们,面对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存在的顽固性、多发性现状,必须紧盯反腐、纠风一体两面,多管齐下、综合施治,严肃查处师生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不正之风,推进清廉校园建设,围绕学校发展中心工作,对表对标,建立和完善隐性腐败精准惩治的对策措施,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育人环境,以更好完成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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