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量:310 | 发布时间:2024-06-02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实践中腐败的手法、形态隐形变异、翻新升级,出现“借鸡生蛋”型腐败、“影子公司”型腐败、“影子股东”型腐败、“代理人”型腐败、“隐晦站台”型腐败、“逃逸式”辞职型腐败、政商“旋转门”型腐败、虚假交易型腐败、高利转贷型腐败、委托理财型腐败、期权型腐败、收受虚拟货币型腐败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形式,并呈高发、多发态势,带来了发现问题线索难、准确定性难、因果关系认定难、精准取证难、全额追赃挽损难等现实难题,成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面临的重要挑战。不同于传统腐败和显性腐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腐败主体隐身化、行权方式间接化、腐败手法市场化、利益实现曲线化、贿赂标的动态化、主观意图模糊化、风腐交织一体化、危害潜伏期长期化等特点,使其被发现和查处的难度更大、危害更深远。但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者“马甲”出现,都难掩其以权谋私的本质,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现实动因
坚决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党中央深刻把握当前反腐败斗争阶段性特点作出的重要部署,也是着眼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重要要求。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重大决策部署的客观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首次提到“新型腐败”,并作出“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贪腐行为更加隐蔽复杂”的科学判断。之后,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重申“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2023年9月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划(2023—2027年)》明确要求“加强新型腐败、隐性腐败治理”。202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进一步强调“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对继续紧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作出部署。可以说,党中央对新型腐败、隐性腐败及其严重危害始终有着清醒的认识。坚决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并将其摆在反腐败斗争中更加突出的位置,无疑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上述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有助于拓展反腐败斗争的深度和广度,提升治理腐败的综合效能。
(二)深化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内容。虽然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成果、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但是我国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尚未彻底铲除,特别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花样翻新、变异升级,遏制增量、清除存量任务十分艰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层出不穷,成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面临的顽固性、多发性问题。究其根源,首先,还是存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如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相关制度存在漏洞,这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机会,若其抵腐定力不够、廉洁从政意识不强,很容易滑向腐败的深渊。其次,在高压惩治力量常在的新形势下,腐败分子虽有所顾忌但仍抱有侥幸心理,有的自以为作案手法“高明”或者隐蔽不会被发现,通过闪转腾挪变换腐败主体、方式或者形式,设置“障眼法”或者“防火墙”,妄图逃避制裁。所有这些充分说明,只要存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只要存量还未见底、增量仍有发生,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也不能停歇,党的自我革命就永远在路上,而反腐败则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坚决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就是紧盯重点、抓住关键,以正风肃纪反腐为重要抓手,把党的自我革命进行到底,这既是党的自我革命的生动实践,也是深化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内容。
(三)全面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效的现实需要。当前,腐败日益呈现隐蔽化、间接化、复杂化发展趋势,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传统腐败和显性腐败大大减少,而披上合法“外衣”、迂回间接行贿受贿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呈快速增长态势,成为腐败增量的重要内容,严重影响和制约反腐败斗争总体成效。从近年来查处的相关重点行业领域腐败案件看,绝大部分都涉及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足见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危害之大、渗透之深。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高发多发,大大增加了腐败的监督和治理难度,也是新时期遏制增量、清除存量任务依然艰巨的重要原因。只有深刻认识当前腐败隐蔽隐性、转型升级的规律特点,精准识别腐败变化动态并及时调整治理策略,把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从关键点、症结处发力,才能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有效清除存量,全面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换言之,能否有效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直接影响新时期反腐败斗争成效,绝不能松劲歇脚。毕竟,新时代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对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新的要求,夺取反腐败斗争全面胜利的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如果我们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目标稍有偏移或者力度稍有松懈,就可能前功尽弃,腐败还会滋生和蔓延,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就会大打折扣。因此,要从全面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效、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高度来准确把握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重要意义。当然,有效遏制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滋生蔓延,非一时一事之功,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明确科学有效防治的思路举措。
二、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治理方略
面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高发多发带来的严峻挑战,要有效清除存量、有力遏制增量,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就应当结合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表现形式、规律特点和演变趋势,坚持“全周期管理”,建立健全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的治理机制,持续铲除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一)执法司法重视穿透审查,从本质上把握行为性质。相比于传统腐败和显性腐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伪装性、隐蔽性、迷惑性、欺骗性更强。但是,无论腐败主体如何隐身、腐败手法如何隐蔽、腐败形态如何变异、腐败路径如何设计、行权方式如何间接、利益实现如何腾挪,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以权谋私的本质不会变。之所以搞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无非是腐败分子通过精心设计弱化权力与利益的直接关联或者制造“障眼法”,寻求“安全”的方式受贿,降低被发现、查处的概率,掩盖以权谋私的腐败事实罢了。因此,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提高执法司法的穿透性,深入研究腐败的新形态新动向,准确把握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规律特点,加大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甄别力度,刺破“白手套”“代理人”等的“面纱”,揭开躲藏在精巧伪装下的贪腐本质。比如,对于以委托理财、投资原始股、民间借贷、代理销售等名义操作,披着市场交易“外衣”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要注重从行为的异常性、虚假性、关联性等角度进行穿透,结合行业专业特点,重点审查资金投入、风险承担、利益分配的真实性和公平性,揭开伪装的市场交易外衣,从本质上把握行为的性质。又如,对于有“白手套”“代理人”等腐败主体“隐身”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则要重点从重要事项决策、利益实际归属两个方面进行穿透,找出“台前木偶”后面的“幕后老板”,揭露行贿受贿双方交织复杂的“非线性”网状关系,厘清权钱交易脉络,准确把握以权谋私的核心本质,不让腐败分子蒙混过关、侥幸逃脱。
(二)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加大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力度。从实践情况看,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鲜明的行业性、主体性特征。一方面,国企、金融、能源、烟草、医药、开发区、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高发地带。究其原因,这些重点领域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利益诱惑大、腐败风险高,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较为激烈,故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尤为突出。另一方面,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主体相对集中,主要是重要岗位、“关键少数”人员。这些人员特别是“一把手”,掌握着本单位或者部门的人财物实权,容易成为重点“围猎”的对象,而很多时候对他们权力运用的制约和监督却不够有效,加之腐败分子出于“安全”考虑往往退居幕后,由其配偶、父母、子女、情人、司机、秘书、亲友等特定关系人冲在前台,充当“白手套”或者“代理人”,与行贿人接触沟通请托事项或者收受贿送的财物,既增大了问题线索发现和案件查处的难度,也成为这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突出特点。为此,要聚焦国企、金融、能源等重点领域,围绕工程项目、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高发多发的环节,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推动完善合规管理制度,全面梳理排查廉政风险点,精准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紧盯重要岗位、“关键少数”等重点对象,将其作为日常监督的重中之重,通过深化自查自纠、督促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实、强化问题线索查核等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本人及其特定关系人的监督约束,严肃查处领导干部“隐晦站台”、特定关系人“打牌子”“提篮子”牟利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
(三)坚持查办案件与整改问题、完善制度相结合。惩治是最有力的监督,也是最有效的预防。首先,要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以案为基、以案“开道”,把查办案件作为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最有力武器,特别是要通过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大要案,充分释放“不敢腐”的震慑效应,有力整顿行业风气,不断净化政治生态,有效遏制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滋生蔓延势头。与此同时,把查办案件与整改问题、完善制度结合起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把“一案一整改一完善”作为推进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治理的重要抓手,结合查处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典型案件,分析问题背后的根源,督促案发单位围绕案件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排查廉政风险点,精准制定整改措施,堵塞制度短板和漏洞,强化对政策制定、决策执行、审批监管等关键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不留以权谋私的“暗门”和“天窗”,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体制机制。
(四)充分发挥科技手段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监督办案中的重要作用。无论腐败分子如何“精心设计”,无论腐败手法如何隐蔽伪装,只要搞腐败就不可能不留下蛛丝马迹,特别是在电子数据方面更可能会留下痕迹。为此,要提高运用科技的能力,提升反腐的科学化和技术化水平,充分发挥大数据分析及其他信息技术手段在腐败信息预警、信息整合、信息比对、信息溯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数据关联、碰撞比对、筛选分析,提高主动监督、发现问题线索的精准度,深挖隐藏在“合法”金融活动或市场行为背后的权钱交易问题,精准识别隐形变异、翻新升级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更好为执法司法赋能,使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处置更加精准、高效、有力。此外,要加强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高发多发领域监督的信息化建设,完善数字化集采平台,打通公安、税务、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将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数据、重点领域公共权力信息数据纳入大数据监督系统,实现大数据监督与纪检监察工作有效贯通衔接,通过搭建相关算法模型、数据智能挖掘、自动比对和关联分析等,实现对重点领域、重点人群权力行使全流程精准监督,增强发现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线索的能力,让其无以遁形。总之,只要紧紧把握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以权谋私的本质,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赋能监督办案工作,就一定能够依靠证据、事实揭开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面纱”。
(五)健全完善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法律规范体系。相比于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演变速度,我国反腐败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仍有一定滞后性,相关反腐败法规制度依然存在前瞻性不够、适应性不强等问题,客观上使得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法律规制仍存在“盲区”。比如,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惩治腐败犯罪的法律规定,但因把贿赂犯罪的对象限定为财物,使得不少权色交易型、权权交易型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犯罪不能被纳入刑事规制范围,亟待进一步严密腐败犯罪的刑事法网。详言之,考虑到近年来贿赂犯罪法治实践的新发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从以往单一的刚性数额标准调整为“数额+情节”的二元弹性定罪量刑标准,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犯罪的刑事规制提供了充足的制度空间,建议修改刑法有关贿赂犯罪的条文,拓宽贿赂犯罪的对象范围,将“财物”修正表述为“贿赂”,使贿赂犯罪对象涵括财物、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从而堵塞贿赂犯罪刑事规制的漏洞,更好地满足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犯罪实际需要。又如,从行为性质看,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贪污贿赂、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但无论是权力寻租还是利益输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并未得到应有的体现,建议国家监察委员会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时作出对应性规定,为更精准地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提供务实管用、可操作性强的规范依据。再如,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作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重大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只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及中央纪委相关全会工作报告中提到,建议在总结对行贿人开展联合惩戒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从政策举措上升为反腐败法律制度,如可通过修改监察法,吸收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改革的成熟经验,将其转化为法律规范,使其具有刚性的约束力,从而助力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治理。
(六)编发指导性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执法司法疑难问题多,精准执法司法的难度不少,且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迫切需要加强专业指导。要针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执法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明确相关法律适用要点和指导意义,统一此类案件执法司法标准,同时发挥指导性案例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功能。要结合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深化以案明纪、以案说法、以案为鉴,切实用“身边案”教育警醒“身边人”,不做“案中事”,不成“案中人”,纠正“没有打招呼就等于没有行权”“出资了就不是受贿”“没有直接接触就不构成违纪违法”等错误认识,扭转“潜规则”“法不责众”“比烂”等心理,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推动廉洁文化建设走深走实,把培育廉洁文化作为夯实“不想腐”的基础性工程来抓,从中汲取清廉守正的文化养分,在全社会培育清正廉洁的价值理念,促进党员干部自觉扎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根基,从根子上铲除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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