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量:321 | 发布时间:2024-05-13
同志们: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提出了“三个交织”,将“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作为新形势下腐败的新特点之一,并指出腐败与反腐败的较量将长期存在,这凸显出廉洁型政党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实践中出场的价值逻辑。相较于传统腐败而言,新型腐败之“新”表现在腐败的收益方式、交易行为上呈现迷惑性、智能性和间接性的特征,但是无论腐败披上何种形式的“隐身衣”,都无法掩盖权力寻租的“本面目”。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这已成为深化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内容。借此机会,由我为大家作一堂党课报告,与同志们共同交流新型腐败的内涵及惩治策略,以期提升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营造崇尚廉洁的党内政治生态。
一、形态式表现:传统腐败向新型腐败嬗变的样态化呈现
新型腐败是一个动态概念,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形态表达。新型腐败与传统腐败的呈现特点不同,主要体现在腐败的主体、方式、手段、收益、心理、类型和影响方面,但是究其本质都是遮蔽权力寻租行为的腐败新类型。
(一)腐败主体:从“单线式结构”转向“网状式结构”。腐败主体是指权力异化过程中产生腐败收益的主要对象,既包括掌握国家公权力的党政机关人员,又包括与领导干部有人身依附关系的社会群体。从概念上看,“单线式结构”来源于监督学的线性结构理论,意在说明腐败利益攫取中行贿与受贿主体的内在关联,这种腐败方式由于腐败主体关系简单,往往易于被“顺藤摸瓜”式的发现。与传统腐败相比,新型腐败的主体往往呈现出腐败圈子化的“网状式结构”,这一特征决定了腐败主体不仅包括官员本人,还有自己的亲朋好友、司机秘书等特定关系人,这些腐败利益“共同体”在达成的“契约”下相互勾结,在行贿方式上织密了一个高黏合性的“蜘蛛网”,形成封闭性高、利益交织复杂的“非线性”网状关系,企图通过培养“代理人”的方式来为腐败蒙上“遮羞布”,达到“移花接木”的腐败效果。目前,新型腐败还出现了一种特殊的权力寻租主体,他们将自己伪装成领导干部的“身边人”或“高级智囊”,打着帮助当事人“疏通关系”“职务升迁”的名义实施经济诈骗,这一类“政治骗子”“司法掮客”已成为治理新型腐败需要关注的特殊对象。
(二)腐败方式:从“直接性受贿”转向“间接性受贿”。“直接性受贿”是指掌握公权力的领导干部本人直接参与腐败的发生过程,而新型腐败在利益攫取方式上的显著特征是通过“间接性受贿”来掩盖腐败发生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其一,“权益型”贿赂。这一腐败方式主要表现为“数字货币”“基金理财”“公司原始股”等,以金融性强和价值效益持续性高来实现利益分红。其二,“雅好型”贿赂。这一腐败方式具有很强的伪装性,表现为行贿者打着鉴赏、收藏的名义,过度“迎合”和高价“追捧”领导干部的书法作品、美术摄影、图书著作等文艺作品,企图以“雅贿”方式实现利益输送。其三,“投资型”贿赂。这一腐败方式属于公权力主体以借款收息、幕后合作开办公司等实现“投资回报”。其四,“依附型”贿赂。一些企业主为了隐藏腐败行为,围猎领导干部的“身边人”,通过提供工作岗位、变相支付薪资报酬等方式实现腐败利益输送,这是典型的利用职务影响力谋取私利的腐败现象。其五,“非实体型”贿赂。这一腐败方式表现为由原来看得见的“实体性价值”转为项目审批、政治攀附、职务晋升等,这属于“权权交易”的腐败类型。实际上,这些腐败方式具有很强的渗透性,容易使少数领导干部淡化廉洁意识,产生对腐败行为认同的错误心理。
(三)腐败手段:从“传统性工具”转向“新媒介工具”。腐败手段指的是行贿客体与受贿主体进行利益输送的媒介渠道。与传统腐败的“面对面”交易相比,新型腐败的媒介工具更趋向于智能化和数字化。具体表现为:其一,“电子红包”式腐败。为了减少见面送礼存有的潜在风险,新型腐败将实体性价值摇身一变为数字货币的电子转账红包,这一打着“好处费”“辛苦费”旗号的“微腐败”往往容易让少数党员干部放松廉洁意识,如果任其发展,必然会使“小腐败”逐渐演变为“大腐败”。其二,“你选我付”式腐败。目前在线网购平台开通了“你选物品”由“我来支付”的第三方交易功能,为善于“钻空子”的贪腐者提供了新的腐败空间,将暗藏行贿性质的高额商品以“优惠折扣”和“帮你支付”等方式渗透到交易环节,使腐败官员无形中实现了职务影响力与商品价值性的“兑换”,这种“不花钱”的购物体验僭越了廉以用权的纪律红线。其三,“快递寄送”式腐败。相较于传统的“面对面”商品交易,“网购+快递”的行贿方式更容易隐匿收件人的真实身份,加上邮递隐私性密保功能日益加强,客观上为腐败行为加固了“保险”。相较于传统腐败,新型腐败通常会利用互联网渠道的便捷性、隐匿性来降低腐败被发现的概率,掩盖权钱交易的腐败事实,客观上增加了反腐败的难度。
(四)腐败收益:从“不正当获利”转向“合法性获利”。“合法性获利”指的是腐败分子利用廉政法规存有的制度漏洞,试图在腐败的量刑空间和裁定标准上寻求最小的代价和成本,以达到“从轻处罚”甚至“不构成犯罪”的目的,掩盖腐败“不正当获利”的行为。常见的方式有以下几种:其一,基于“利益性”转换,由“违法利益”转为“合法利益”。这一做法最具代表性的是“洗钱”,企图利用股票期货、保险等来掩盖赃款动向,再以退保方式实现利益资金链的“合法”回流;通过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以签订个人资产的保密措施来隐藏真实来源,甚至通过“直播打赏”方式洗钱;通过给领导干部“专家咨询费”“培训费”“润笔费”等来为腐败获益披上“合法化”外衣。其二,基于“主体性”转换,由“直接参与”转为“幕后股东”。这一做法主要表现为“影子公司”,通过在企业经营环节安排亲朋好友充当“台前木偶”,以领导干部“退居幕后”的方式实现权力价值的变现与增值,实现“亦官亦商”的双重角色互换。其三,基于“方式性”转换,由“当期受贿”转为“延期受贿”。一些腐败分子为了能够“安全着陆”,在为企业主提供便利过程中为自己“提前筑巢”,退休后通过“人才引进”“专家顾问”方式参与企业管理,以双方不成文的“约定”来兑现腐败的“酬劳回报”,出现所谓的政商“旋转门”,这种台前维护清廉形象、背后巧用腐败的“受贿艺术”具有极强的迷惑性。
(五)腐败心理:从“防范被围猎”转向“甘愿被围猎”。腐败心理作为一种主观的思想意识,是指公权力主体在腐败过程中产生的心理变化。“甘愿被围猎”作为一种不拒绝、不反抗甚至积极主动寻求行贿者腐蚀的心理现象,生成原因除了外界对象的主动诱惑之外,究其本质是自身理想信念缺失、自控力不足,从而在各种腐败“新招法”的诱惑中一步步放松廉洁思想防线并主动“上钩”,甚至出现逢年过节收受礼品不是腐败的错误认识,产生“心安理得”接受他人贿赂的腐败心理。从本质上看,“人情往来”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内在基因,如果将其延伸到政治领域,便会让“礼尚往来”变为“利尚往来”。对于公权力主体而言,“甘愿被围猎”的腐败心理会减少贪腐者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内疚感”,甚至因“未被发现”而产生侥幸逃脱心理,弱化腐败发生的“自我中止”和“自我纠偏”机制;对于执政党而言,“甘愿被围猎”的腐败心理会在同一空间场域中产生“蝴蝶效应”,造成“倒下一个牵出一片”的“塌方式腐败”。例如,“辽宁贿选案”“中石油窝案”都是典型案例。“甘愿被围猎”还体现在“精心挑选”和“主动培养”行贿对象,由以往的“来者不拒”转变为只和相对固定的“自己人”打交道,以确保腐败交易的安全性。实际上,“甘愿被围猎”的腐败心理危害性很大,容易弱化党员干部廉洁齐家的意识,破坏所在地区的清廉政治生态。
(六)腐败类型:从“硬权力腐败”转向“软权力腐败”。腐败本身就是一种公权力异化的社会现象。与某些掌握公共权力所滋生的“硬权力腐败”方式不同,“软权力腐败”是指一些公职人员基于自身的专业技能、职业地位的特殊性而对外界行贿主体产生的价值吸引力,这一腐败类型往往涉及政治权威、学术影响力、社会资本等因素。具体表现为:其一,“信息权力”腐败。这主要是指掌握信息传播权力的公权力主体,利用发布信息、广告等优势产生的腐败行为。与备受舆论关注的“公款挪用”“买官卖官”等腐败行为相比,“信息权力”腐败更具有隐蔽性和独特性,是一种难以发现和察觉的腐败新情况。其二,“学术权力”腐败。“学术腐败”往往是指掌握一定专业技能知识并在该研究领域拥有核心话语权的主体产生的腐败行为,大多出现在文化和教育领域,表现形式有“权学交易、钱学交易、学色交易等”。从危害性上看,“学术腐败”会造成学术造假和科研诚信行为失范,严重破坏学术风气和社会诚信价值观。据统计,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各类媒体新披露和报道有较为详细信息的学术不端案例30起,其中确认案例17起,涉嫌案例13起。相比于“硬权力”的腐败方式,这些“软权力腐败”大多与文化和教育领域相关,行为更趋柔性与隐蔽性,是新型腐败滋生的一种新方式。
(七)腐败影响:从“权钱性交易”转向“政治性危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首先要从政治上看,才能看得更明白。”腐败从表面上看是“经济问题”,但是实质上是作风纪律和党性修养的欠缺。从根本上看,“政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那些大搞权钱交易和作风腐化之人,首先是在政治上“变了质”,在对党忠诚上出了问题,导致腐败问题与政治问题交织。例如,有的贪官为攫取更大的政治资本,往往会想方设法拉帮结派、寻求政治庇护,形成“共腐关系圈”,甚至出现用人腐败和用权腐败共存,将党的政治纪律和作风廉洁抛之脑后。近年来查处的“权钱交易”案件,大多腐败分子都是集“政治蜕变、经济贪婪和作风腐化”于一身,如“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等人,不仅经济上贪婪、生活上腐化,而且政治上野心膨胀,大搞阳奉阴违、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等政治阴谋活动”。有些领导干部为了寻求“护身符”,企图通过四处结交“风水大师”来达到“消灾避祸”的目的,这种迷信风水、不信组织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弱化了部分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可以说,如果任由“权钱交易”延伸到“政治领域”,必然会影响党的初心使命的坚守与践行,因此,必须深挖细查隐藏在腐败背后的政治风险和潜在性危害。
二、问题域透视:新型腐败由滋生到蔓延的发生源
任何事物的发生都是基于内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新型腐败是由于多种因素影响而产生的结果,需要基于腐败的主体维度、客体维度、制度维度、文化维度和载体维度加以审思,探索新时代推进廉洁型政党形象塑造的有效路径。
(一)主体之维:部分公权力主体廉洁信念不坚定造成权力观缺位。传统腐败向新型腐败的嬗变大致经历了腐败行为的“蛰伏期”—“内化期”—“蔓延期”的过程,出现了腐败方式上的“替代”、腐败行为上的“转换”、腐败心理上的“认同”和腐败手段上的“混合”,并衍生出多链条的利益输送渠道和腐败空间。这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少数领导干部的廉洁信念缺失和侥幸心理作祟,导致廉洁价值观发生扭曲,造成奢靡之风占据思想“上风”。从根本上看,腐败念头归属于个人心理范畴,尽管很难被人们察觉,但是在发生之前,总会从心理层面表露出一些端倪。例如,有的党员漠视党纪党规,形成“吃喝不算贪”“收烟拿酒不算腐”等错误认识,善于为腐败现象“辩护”,这实际上都是腐败行为发生的“前奏曲”,最终会走向“信念崩塌、人生崩盘”。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一个个领导干部走向违纪违法的深渊,首先是廉洁信念发生了动摇,导致廉洁定力“站不稳”和思想防线“守不住”,造成权力观错位,弱化了“不想腐”的廉洁理想信念,阻碍了党的廉洁形象建设。
(二)客体之维:对行贿者打击力度不够导致“围猎”风气依然存在。腐败现象屡禁不止,除了“不能腐”的刚性制度约束力不强之外,对行贿者的打击力度不够也是腐败现象滋生的重要原因。从概念上看,“围猎”一词是指一些别有用心之人通过各种方式借机拉拢和腐蚀部分领导干部。相比于受贿,“围猎者”为了拉有权者“下水”,往往各显神通、花样百出。从行贿的类型上看,可以将“围猎”的方式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温水煮青蛙”型。行贿者往往从一杯茶、一包烟、一瓶酒开始,一步步动摇领导干部的廉洁意志,使之“坦然接受”。第二种,“感情投资”型。为了接近领导干部,有些精明的行贿者通过大打感情牌、友谊牌来实现套近乎、拉关系,甚至提供一条龙“管家式”服务,埋起双方的“感情引线”。第三种,“曲线进攻”型。有的“围猎者”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到领导干部本人,往往通过“夫人路线”“秘书路线”达到“围猎”目的。当然,索贿与行贿往往是相对的,但是在现实中查处的受贿罪犯人数远多于行贿犯罪人数。例如,“2018年至2021年6月,全国法院依法审结贪污贿赂犯罪案件48821件,生效判决56388人”“依法审结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8621件,生效判决9810人”。行贿罪与受贿罪查处力度的不对等性,影响了腐败监督和预防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围猎”的不正之风。
(三)制度之维:廉政法规体系不健全使反腐败监管存有“盲区”。腐败现象的丛生纵然离不开心理和文化因素的影响,但是廉政法规制度的内容供给滞后、反腐败监管机制的“硬约束”不足也是其产生的重要原因。一般情况下,反腐败法规的健全与完善往往滞后于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演变速度。当前廉政法规制度条例仍存在适应性不高、内容性不足和约束性不够等问题,使新型腐败在监管和惩治环节仍存有“盲区”。具体表现为:在监督主体层面,有的纪检干部由于“老好人”思想作祟,存在不愿监督、怕得罪人等畏难心理;在监督客体层面,有的领导干部对权力监督缺乏正确认识,认为监督就是组织不信任、检举揭发就是公报私仇,造成提到监督就对抗、听到批评就反对;在监督手段层面,有的纪检干部对大数据反腐运用能力不足,难以完全应对新型腐败的新花招;在社会监督方面,对举报人的保护不足,未能充分发挥巡视巡察这把反腐“利剑”的作用,导致不按规则出牌、“暗箱操作”现象仍然存在。此外,当前还存在纪检监察机关网站公开质量不高的问题,如“部分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网站公开上级制度不及时不全面”“有的制度已经废止,或者被新的制度取代,但网站并未及时清理”,影响了反腐败舆情监管的效果。
(四)文化之维:“腐败亚文化”侵蚀着部分党员干部的廉洁价值观。人是现实存在的个体,社会文化和客观环境往往影响人们价值观的形成。“腐败亚文化”这一概念“是由社会学中‘亚文化’概念衍生而来,是政府机关部门中所产生的一种反主流文化”。在这种病态文化的影响下,人们上学、求医、找工作都需要“找关系”,办企业、搞审批都必须“托熟人”,甚至把权力私用看作是有“人情味”,而把公私分明视为“不近人情”。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升学、考公务员、办企业、上项目、晋级、买房子、找工作、演出、出国等各种机会都要靠关系、搞门道”“我们党和国家还能生机勃勃向前发展吗”?若任由“腐败亚文化”蔓延,必然会扩大全社会对腐败的容忍程度,降低腐败行为的羞耻感,影响健康的、积极的党内政治生态形成。其实,“腐败亚文化”是以文化之名、行腐败之实,成为掩盖腐败行为的“代名词”。那么,为何在党的十八大以来高压反腐的震慑下,腐败现象仍然尚未彻底根除呢?这其中就有“腐败亚文化”的影响。据统计,“14.3%的干部、12.8%的专业技术人员、19.0%的企业管理人员、11.4%的城乡居民认为‘只要给群众办了实事好事,腐败一点可以容忍’”。这说明全社会对“腐败亚文化”带来的危害性还缺乏完全清醒的认识,长此以往,必然会导致腐败群体的扩大化,阻碍党员干部廉洁价值观的培育效果。
(五)载体之维:新技术手段的演化升级为新型腐败创造空间。“无人不网”“无时不网”“无处不网”是新时代社会民众的真实写照。截至2023年6月,中国网民总量达到了10.51亿人。以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新媒介技术为新型腐败的发生提供了新的空间,造成一些传统腐败方式“改头换面”。实际上,权钱交易的腐败方式在与网络媒介相融合中呈现出两大特征:一是被动性特征。在互联网的影响下,“网络+快递”模式已演化为新型腐败的主要方式。只要行贿者通过“旁敲侧击”的方式打听到领导干部的单位、家庭以及电话号码,就可以实现“悄然无息”的利益输送。这种隐匿性强的方式,导致少数领导干部逐渐放松了廉政意识,开始由“主动担心”转向“被动接受”,殊不知这既是“飞来诱惑”,更是“飞来横祸”。二是隐蔽性特征。网络平台由于购物方式的便捷性和账号名称的隐匿性,为利益输送和政治攀附提供了便捷渠道;网络直播、电商平台等更为受贿主体规避法律监管提供了逃逸空间。有的贪腐主体借助“二手交易平台”,将一些非法所得的物品进行转手套现,使网络空间俨然成为权力与资本相勾连的纽带,使反腐败监管难度加大。
三、方法性逻辑:推进“三不腐”嵌入新型腐败治理的实践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提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能力和水平,全面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面对花样百出的新型腐败方式,需要深化对反腐败斗争的规律性认识,以全周期管理方式形成反腐倡廉教育、监督、管理和引导的完整链条机制,通过综合施策提升腐败治理的效能。
(一)运行机制:创新“不敢腐”的监督方式,强化新型腐败的权力制约。惩治新型腐败现象,既要坚持党对反腐败斗争工作的全过程领导,又要延伸与拓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力量矩阵”。其一,加强党内监督。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发挥党委(党组)的全面监督、纪检机关的专责监督、党组织的日常监督合力作用,完善领导干部的定期述职述廉制度,严格实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强化对“关键少数”的日常监管。其二,强化巡视巡察监督。紧盯重要岗位、关键节点和重点人群,开展拉网式监督和点穴式检查,既要重视干部的选拔任用,又要重视任用后的监督管理;既要重视“工作时间段”的监督,又要重视“八小时以外”的监督,从巡察准备、巡察进驻、巡察反馈等维度探索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岗位监管,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回潮。其三,强化社会监督。建立严格的监督举报人保密制度,充分借助“三微一端”等互联网媒介,打造便捷畅通的监督举报平台,增强公众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其四,强化媒体监督。搭建“四风”问题的网络在线监管平台,运用大数据分析建立腐败案例数据库,实时监控和动态采集腐败官员的生活轨迹和资金流向,实现反腐败监管部门的信息协同共享,发挥智能化反腐的优势。
(二)管理机制:健全“不能腐”的制度体系,完善新型腐败的廉洁法规。基于新型腐败的发生特点和隐性方式,要把握统筹“立”规、及时“改”规、适时“废”规的基本原则,健全反腐败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体系。其一,统筹“立”规。把清廉勤政、为民担当作为反腐倡廉法规完善的重要内容,强化对民生工程、项目审批等隐性腐败易发多发领域的法律监管,建立领导干部人事的“廉政档案”,提高对行贿者的违法犯罪成本并搭建“黑名单”制度,明确新型腐败受贿主体和行贿客体的定罪量刑标准,丰富廉政法规制度的“存量”。其二,及时“改”规。对不适宜新型腐败治理的法规条例要及时修订,坚持纪法分开,及时将反腐败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制度新要求。其三,适时“废”规。对与新型腐败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相关法规进行及时清理,搭建廉洁法规制度内容的退出机制。此外,还要加大对“微腐败”现象的治理,完善基层干部的约谈函询、廉政短信提醒等制度,鼓励基层开展廉洁法规试点工作,对于一些暂不适宜全面施行的制度设计,可授权基层单位进行制定与实施,以点带面,着力铲除新型腐败赖以生存的土壤和空间。
(三)保障机制:筑牢“不想腐”的思想堤坝,铲除新型腐败的滋生土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开展有针对性的党性教育、警示教育,用廉洁文化滋养身心”。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持续围绕新型腐败的潜在风险点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现严厉惩治、规范权力和教育引导协调联动,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根基。其一,健全分层分类的教育机制,提升廉洁“自制力”。各级党组织、各单位要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腐败斗争重要论述以及理想信念教育内容,定期举行廉政法规测评竞赛,强化公职人员“入职前”的廉政培训,打好党员干部廉洁用权的“预防针”。其二,探索实施节日前、任职前的廉洁教育制度,增强廉洁“免疫力”。重大节日往往是人与人“拜访走动”的高频期,要以“随手拍”、监督举报直通车等形式,加大对重大节日和重点群体的常态化监督,敲响清廉过节的思想警钟。其三,建立岗位廉洁教育自律机制,强化廉洁“自定力”。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内容及情况,开展岗位廉政风险点的自查工作,实施具有针对性的岗位廉政提醒和诫勉纠错机制,系好廉洁从政的“安全带”。
同志们,新时代新征程,我们必须认识到反腐败斗争只有“进行时”而没有“完成时”,要持续加大对新型腐败的惩治力度,通过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优化廉洁制度监管渠道,发挥廉洁文化的价值引领力,实现新型腐败在治理对象上的全覆盖、监管责任上的全链条和廉政制度上的全贯通,提升廉洁型政党形象的塑造效果。
点赞: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