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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县贯彻实施《种子法》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浏览量:199     |      发布时间:2023-05-22

关于全县贯彻实施《种子法》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4月中旬,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听取了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全县贯彻实施种子法情况汇报,到部分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了实地查看。在此基础上进行座谈讨论,总结执法检查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推进种子法贯彻落实的意见建议。

一、基本情况

种子产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产业,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县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始终把贯彻落实种子法作为保障粮食安全、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抓手,持续用力、久久为功,种子法在我县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

(一)深入开展普法宣传,营造依法治种浓厚氛围。农业主管部门坚持把普法宣传作为推进法律实施的重要措施,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大力宣传贯彻实施种子法的重大意义,以及从事种子生产经营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知法、懂法、守法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认真开展种质资源普查,种质资源保护得到进一步加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和省农业农村厅《第三次全省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组织举办种质资源普查培训班两期,印发明白纸、线索征集表等宣传资料9000余份,征集古老稀有种质资源线索74条,征集上报农作物种质资源42份。

(三)强化种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涉种违法行为。农业主管部门始终把净化种子市场作为重要任务,坚持日常监管和集中整治相结合,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坑农害农违法行为,2018年以来共出动执法人员1100余人次,检查种子生产、经营单位950多家次,查办种子违法案件4起、罚款6.21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扶持不够到位。种子法第四条规定,“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与国家层面对种子产业的重视程度相比,我县对种子产业发展的重视程度还有一定差距,县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既没有制定种质资源保护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良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也没有出台对发展种子产业的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措施。

(二)创新体系不够完善。种子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从执法检查了解的情况看,我县种子企业对外技术合作、特别是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共建技术研发平台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多数企业仍然沿用依靠自身技术积累滚动发展的道路,不善于借助外力加快发展,存在研发能力弱、发展速度慢的问题。

(三)档案资料不够规范。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有的种子经营业户档案资料不够完善,存在种子来源记载模糊、销售去向记载不全等问题。

(四)备案制度执行不严。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从执法检查情况看,多数种子生产经营业户能够严格执行经营许可备案制度,但也有一些临时性、季节性从事种子经营的个体门店,存在未报备即经营的情况,不利于农业主管部门对种子市场实施监管和调控。

(五)专业知识相对欠缺。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从执法检查情况看,一些种子经营业户专业知识欠缺,对出售的一些农作物种子的主要性状、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不太了解,咨询服务不够到位,无法满足种子使用者对种子性状、栽培措施、潜在风险等方面的咨询需求。

(六)检测手段比较落后。种子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从执法检查情况看,我县农业主管部门没有配备专门的种子质量检测设备,县检验检测中心也不具备种子质量检测能力。农业主管部门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主要采取感官检查和事后追责相结合的办法,检查的权威性和超前性都不够强,不利于农业主管部门依法打击种子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原因分析

(一)宣传教育不够到位。农业主管部门对种子法的宣传教育不够深入,一些种子生产经营业户对种子生产经营的法定要求、资质条件、档案管理等法律规定了解不多,生产经营中存在不规范现象。部分群众对种子的质量要求、告知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知识掌握不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能力不强。

(二)执法水平尚待提高。县级机构改革完成后,农业农村方面的工作、特别是农业执法工作全部集中到农业农村局,工作面广量大与执法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种子质量检测手段比较落后,不能独立开展对种子质量的分析检测,对假劣种子的认定存在一定困难。

四、几点建议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种子法的重大意义。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种子产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所在。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农产品稳定供给的大局出发,切实抓好种子法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要进一步加大种子法的宣传力度,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种子法,使种子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级领导干部、农业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要带头学法、带头依法办事,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的水平,确保种子法在我县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实施。

(二)进一步做大做强种子企业。种子是特殊的生产资料,对发展现代农业具有基础性、关键性作用,县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种业发展,切实加大对种子企业的扶持力度,以种业振兴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要充分发挥种子企业在良种选育方面的主导作用,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共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提高我县种子企业的研发能力,抢占种子产业发展制高点。要支持种子企业通过并购、参股、融资等措施整合行业资源,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要认真总结种子产业发展规律,学习借鉴国内外种业发展成功经验,坚持走“育、繁、推”一体化发发展道路,进一步提高种子企业的良种选育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种业龙头企业。

(三)进一步规范种子市场经营秩序。要加强对种子执法人员的法律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执法水平和专业素养,努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种子执法队伍。要不断完善监管手段和执法装备,提高种子执法的科技含量,为依法监管提供技术支撑。要进一步加强种子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未审先推、无证经营、套牌侵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定期开展种子生产经营领域专项整治活动,通过“防、管、打”综合施策,进一步净化种子市场、规范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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