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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07
同志们:
数字检察绝非简单的技术叠加,而是关乎检察工作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的关键变革,对推动新时代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今天,我们齐聚在此召开2025年XX区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工作推进会,旨在全面梳理过往工作,精准剖析现存问题,系统谋划未来发展路径。下面,我就如何扎实推进我院数字检察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认清数字检察要义,明晰发展重要意义
(一)契合时代发展脉搏,顺应司法变革趋势。一是数字技术重塑司法生态。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前沿数字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司法领域正经历深刻变革。数字技术的深度应用,使得司法流程更加高效、精准,证据收集与分析手段更为多元、智能。检察机关作为司法体系的重要一环,积极投身数字检察建设,方能紧跟时代步伐,在全新的司法生态中找准定位,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升司法办案的质量与效率,更好地回应社会对司法公正与高效的期盼。二是提升司法治理效能的必然选择。数字检察通过构建智能化办案系统,实现案件信息的快速检索、分析与比对,极大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借助大数据分析,能够精准发现司法办案中的风险点与薄弱环节,为优化司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助力检察机关实现从传统经验型司法向数据驱动型司法的转变,显著提升司法治理的精细化、科学化水平,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三是促进司法公开与监督的有力举措。数字检察平台的搭建,为司法公开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和便捷的渠道。公众可通过网络平台实时了解案件办理进展、查阅相关法律文书,增强司法透明度。此外,数字技术还能对检察权运行进行全程留痕、实时监督,有效防范权力滥用,确保检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提升检察工作质效。一是拓展监督线索来源。传统法律监督模式下,线索获取渠道相对单一,依赖群众举报、办案中偶然发现等方式,难以全面、及时地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数字检察依托大数据分析,能够对海量的司法数据、行政数据以及社会数据进行深度挖掘,从数据的关联与异常中精准捕捉监督线索,拓宽监督视野,实现从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的转变,有效提升法律监督的广度与深度。二是提升监督精准度。大数据分析具有强大的信息整合与筛选能力,能够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要素进行多维度分析,精准识别案件中的疑点、难点问题。通过构建法律监督模型,运用智能算法对数据进行比对、验证,为检察官提供精准的监督指引,避免监督的盲目性与随意性,提高监督的精准度与权威性,切实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三是增强监督刚性。数字检察借助信息化手段,能够对监督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实时监控,及时掌握监督意见的落实情况。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数字平台向上级部门、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形成有力的监督威慑,增强法律监督的刚性与执行力,确保法律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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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盘过往工作,精准剖析现存问题
(一)思想认知层面,观念转变有待加速。一是部分人员对数字检察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检察人员尚未充分认识到数字检察对检察工作发展的革命性影响,仍习惯于传统办案模式,认为数字技术只是辅助工具,对数字检察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在实际工作中,缺乏主动学习数字技术知识、运用数字检察手段开展工作的意识,导致数字检察工作推进动力不足。二是对数字技术与检察业务融合理解不深。一些检察人员虽然意识到数字检察的重要性,但对数字技术如何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缺乏清晰的认识。在实践中,存在将数字技术简单应用于检察工作,未能充分挖掘数字技术在案件办理、法律监督、队伍管理等方面的潜在价值,导致数字技术与检察业务“两张皮”现象,难以发挥数字检察的整体效能。三是缺乏数字检察工作的前瞻性思维。在数字检察工作中,部分检察人员仅关注当前工作任务的完成,缺乏对数字检察未来发展趋势的研究与思考。未能提前谋划数字检察工作的发展方向,在应对新的数字技术挑战和业务需求时,缺乏创新思路和应对举措,制约了数字检察工作的长远发展。
(二)数据资源方面,获取整合困难重重。一是内部数据质量参差不齐。检察业务应用系统、12309服务中心等内部数据来源广泛,但数据质量存在较大差异。部分数据存在录入不规范、信息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等问题,导致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受到影响。在数据整合过程中,由于数据标准不统一,难以实现数据的有效共享与深度挖掘,阻碍了数字检察工作的开展。二是外部数据获取渠道不畅。数字检察工作需要整合多部门、多领域的数据资源,但目前我院在获取外部数据方面面临诸多困难。与政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外部单位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数据共享存在壁垒,难以常态化获取所需数据。同时,在数据获取过程中,还存在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担忧,进一步加大了外部数据获取的难度。三是数据整合与分析能力不足。即使获取了大量的数据资源,但由于我院在数据整合与分析方面的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缺乏专业的数据分析师和高效的数据处理工具,难以对海量数据进行有效的整合、清洗和分析。无法从复杂的数据中提取有价值的信息,为数字检察工作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导致数据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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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焦关键领域,全力推动工作突破
(一)深化思想引领,夯实数字检察理念根基。一是强化专题培训,提升数字素养。制定系统全面的数字检察专题培训计划,邀请业内知名专家、技术骨干进行授课,内容涵盖大数据分析原理、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数字检察业务流程等。通过集中授课、线上学习、案例研讨等多种形式,确保全体检察人员都能接受系统的数字素养培训,全面提升检察人员对数字技术的认知水平和应用能力,为数字检察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知识基础。二是开展交流研讨,凝聚发展共识。定期组织开展数字检察工作交流研讨会,鼓励检察人员分享在数字检察工作中的经验、心得和遇到的问题。通过交流研讨,促进检察人员之间的思想碰撞,加深对数字检察工作的理解,凝聚全院上下对数字检察工作的发展共识。同时,从交流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数字检察工作的决策和推进提供参考依据。三是树立先进典型,激发工作热情。在全院范围内开展数字检察工作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活动,对在数字检察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通过树立先进典型,发挥榜样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广大检察人员参与数字检察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院积极投身数字检察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拓宽数据渠道,筑牢数字检察数据基石。一是优化内部数据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数据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录入标准、规范和流程,加强对数据录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定期对内部数据进行清理和维护,及时更新和修正错误数据,提高数据质量。同时,建立内部数据共享平台,打破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内部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利用,为数字检察工作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二是拓展外部数据来源。积极与政法机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等外部单位沟通协调,建立常态化的数据共享合作机制。通过签订数据共享协议、搭建数据共享平台等方式,明确数据共享的范围、方式、安全保障等内容,依法依规获取外部数据。同时,加强与上级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争取上级院在数据协调方面的支持,拓宽外部数据获取渠道,丰富数字检察数据资源。三是加强数据安全保障。在数据获取和应用过程中,高度重视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数据存储、传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防护,采取加密技术、访问控制、数据备份等措施,确保数据安全。同时,加强对检察人员的数据安全意识培训,提高数据安全防范能力,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保障数字检察工作在安全的环境下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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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长效机制,保障工作持续推进
(一)完善考核评估机制,激发工作动力。一是构建科学考核指标体系。围绕数字检察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制定涵盖数据获取与管理、模型应用效果、工作创新成果等方面的考核指标体系。数据获取与管理方面,考量内部数据整理完善程度、外部数据拓展成效等;模型应用效果聚焦线索发现数量、监督成案率等;工作创新成果关注新模型研发尝试、既有模型优化成果。各指标均设置明确量化标准,如数据准确率达95%以上、模型应用线索转化率不低于10%等,为考核评估提供清晰、可操作的依据。二是规范考核评估流程。明确由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相关业务骨干与技术专家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对象覆盖各业务部门与技术部门。采取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每年年终全面考核,每季度随机抽查部分工作环节。考核时,收集各部门工作记录、数据报表、成果报告等资料,运用数据分析、实地调研、案例复盘等方式综合评判。考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全院监督,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领导小组申诉。三是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与部门和个人的绩效奖励、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紧密挂钩。考核优秀的部门,在资源分配、项目支持上优先考虑;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绩效奖金上浮、评优评先优先资格,在职务晋升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考核不达标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部门负责人作书面检讨;个人不达标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进行针对性培训,培训后仍无明显改进,依规调整岗位。借此激发全院参与数字检察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应发展变化。一是密切跟踪技术发展趋势。安排技术骨干组成数字技术跟踪小组,定期收集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资讯,每月形成技术发展动态报告。根据报告,适时调整数字检察技术路线,如新技术成熟且契合检察业务,及时引入试点应用;若现有技术出现瓶颈,迅速研究替代方案,确保数字检察工作始终站在技术前沿,借助新技术提升办案效率与监督精准度。二是关注业务需求变化。建立业务部门与技术部门常态化沟通机制,每半月开展一次业务技术对接会。业务部门及时反馈办案中遇到的新问题、新需求,技术部门据此对数字检察项目规划、模型应用进行调整。如某类新型犯罪案件增多,迅速调整模型参数,优化线索筛选规则;若业务流程有重大调整,同步更新数字办案系统功能模块,确保数字检察工作精准服务检察业务。三是依据政策法规调整工作。安排专人关注国家、地方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与检察工作相关部分,及时解读对数字检察工作的影响。若政策法规对数据使用、隐私保护等有新要求,立即调整数据管理与应用规范;若上级检察机关发布新的数字检察工作指导意见,迅速组织学习,结合本院实际制定落实方案,确保数字检察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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