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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屋市政工程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浏览量:315     |      发布时间:2023-11-17

为持续推动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房屋市政工程夜间噪声污染问题,巩固提升“静夜守护”成果,有效遏制我市建筑施工噪声信访投诉反弹回潮趋势,推动建筑施工噪声投诉控总量、减存量、防变量,根据市环委办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6个月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噪声污染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聚焦房屋市政工程噪声污染防治难题顽疾和“静夜守护”巩固提升的堵点盲点,凝聚监管合力,提升治理能力,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城市夜间噪声扰民问题,涉噪声信访投诉总量逐步下降,信访投诉按期办结率100%,群众满意率明显提升,做到还静于民,有效维护社会和谐安定。

二、整治内容

(一)明确主体责任。建设(代建)单位应依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夜间施工许可,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切实履行噪声防治职责,依规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低噪声工艺和设备及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加强运输车辆噪声管控,减少(午)夜间施工噪声对周边群众的影响,同时加强与周边居民沟通协调。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方案,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加强过程检查和日常监督,建立监理工作记录备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噪声防治各项措施;发生噪声污染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的质量安全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要结合日常监督、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大对房屋市政工程噪声防治监管力度,重点检查群众反映强烈的建设项目,重点加强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方案、未按规定采取减振、降噪措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督促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责令整改、约谈、信用惩戒、行政处罚等措施,确保企业履约尽责。

(三)强化部门联动。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要加强与生态环境、执法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和督导检查。根据部门职责受理群众有关噪声污染问题投诉举报,完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问题移交等工作制度,涉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要及时抄告,形成工作合力,稳步推进噪声防治工作。

三、整治措施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聚焦噪声管控短板弱项,齐抓共管、综合施策,推动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走深走实。重点检查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是否切实履行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按照规定要求做好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强化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会商,积极参与市区两级督导帮扶,加强收集建筑施工领域信访投诉信息,严格落实“四个第一时间”机制,及时、妥善化解群众反映问题。

四、整治步骤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11月初-12月31日)。重点围绕有效抑制噪声信访投诉,降低投诉总量和重复投诉量这个目标,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按照市区监管权限开展排查,将噪声污染重复投诉3次及以上,问题逾期未完成整改,群众反馈不满意、化解存在难度,以及涉敏感区域投诉,全部纳入重点排查问题清单,着力化解一批群众反映突出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整体提升阶段(2024年1月1日-2月29日)。重点围绕提升群众信访投诉满意度、提高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这个目标,进一步加强督导帮扶力度,特别是对第一阶段整治遗留的“硬骨头”、“钉子案”综合施策,强化多部门协同督办盯办,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同步移送市执法局等主管部门进行处罚,进一步提升重点攻坚整治成果。

(三)深化巩固阶段(2024年3月1日-4月30日)。重点围绕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不断增强群众和谐安宁生活环境获得感这个目标,持续开展巡查检查和监督指导,防止问题反弹回湖,促进形成文明施工良好氛围,不断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梳理总结专项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丰富完善噪声监管长效机制,为常态保持噪声污染防治良好态势打牢基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做到领导挂钩、责任到位,认真落实施工噪声防治监管工作要求,及时跟踪问效,确保工作实效。

(二)切实履职尽责。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施工噪声防治等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市施工现场噪声防治水平。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宣传阵地,通过各类会议、现场检查等渠道,积极宣传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违法责任,积极宣传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积极拓宽群众监督举报渠道,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从11月开始,每月XX日前报送噪声污染专项整治月调度表和问题(线索)清单,其中市质安站报送至市建设局工程处,各区建设局报送至各区政府。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于2024年XX月XX日前报送工作总结至市建设局工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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