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量:357 | 发布时间:2024-09-02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党内法规监督数字化建设工作推进会,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党内法规建设的决策部署,总结我市党内法规监督数字化建设工作的成效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推进我市党内法规监督数字化建设,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保障。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党内法规监督数字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准确把握信息时代发展大势,围绕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实施了一系列重大部署,推动我国数字中国建设驶入快车道。而党内法规监督的数字化转型是指应用现代数字技术,尤其是大数据算法和人工智能技术,对党内法规监督机制进行改造和升级,以提高监督效率和监督结果。近年来,各地纪检监察机构积极探索大数据监督应用,显著提升了党内法规监督效率和效果。例如,**市开发的大数据监督平台整合了监督、公示、分析和预警功能,有效推进了正风肃纪工作;**区利用大数据技术排查公款消费记录,挖掘隐藏线索,为违规问题的查处提供了重要支持;**县依托大数据应用子平台,构建了多维度的分析模式,通过数据趋势分析,精准掌握信访举报动态。这些实践表明,应用大数据技术显著推进了党内法规监督工作的深入发展,带来了明显的成效。
(一)数字技术对党内法规监督机制的高度有益性。数字技术在党内法规监督机制中的应用,涉及执行监督的程序优化和监督执行的结果反馈这两个重要维度,分别对应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这种应用不仅提升了监督流程的效率和透明度,还强化了对监督成果的实质性评价,进而推动党的建设和治理现代化。一是监督程序的适配性。其一,数字技术的应用可以通过建立电子化的监督管理平台,实现对监督流程的标准化和流程化管理,确保监督活动按照既定的程序客观运行,提高程序正义。其二,通过数字平台公开监督信息,包括监督标准、监督过程、监督结果等,使得党员干部和群众能够实时了解监督活动的进展,增加了监督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其三,数字化转型要求构建一个集成的监督信息系统,实现数据资源的整合和共享,通过搭建统一的信息平台,可以打破“信息孤岛”,促进监督数据的互联互通,从而提高监督工作的协同性和效率。二是监督效果的实质性。其一,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可以对海量监督数据进行深入分析,识别潜在的违规行为和风险点,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效果,强化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的实质性监督。其二,数字技术支持的监督机制能够实现对监督反馈的快速响应和处理,通过数据分析发现监督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调整和改进监督措施,确保监督活动能够解决实质性问题,提升实质正义。其三,数字化转型还包括利用技术手段对监督结果进行量化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持续优化监督策略和方法。这种方法论上的创新,不仅提高了监督工作的科学性,也为监督机制的持续改进和发展提供了依据。
(二)党内法规对数字技术的价值引导性。数字化技术,作为一种高度普及且发展迅速的先进技术,其快速发展在带来显著益处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若干应用挑战,这种特点体现了其固有的“双刃剑”属性。这意味着,尽管数字技术极大地扩展了党内法规监督的覆盖范围,提升了监督活动的效率,并增强了监督工作的公信力与社会认可度,但同时也可能激发数据安全、数字鸿沟以及隐私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的背景下,党内法规能够为数字化技术的发展提供正确的价值导向,进而推动数字化监督技术朝着更加规范化的路径稳健发展。一是从党内法规与数字技术之间的功能属性来看,我们可以将数字技术的实用功能与党内法规所体现的价值取向进行深入比较。数字技术作为一种工具,其本身不具备价值判断的功能,而党内法规则承载着明确的价值导向和法律属性,是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规范依据。这种结合,在本质上类似于传统法治政府向数字法治政府的转型过程,后者已成为新时代我国推动政府角色转型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路径,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了显著成效。数字法治政府的构建,本质上是基于数字技术与行政法规的有机结合,通过技术手段赋能于法治,进而促进政府治理体系的高效、透明和公正。这一进程中,数字技术不仅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还通过数据驱动的决策过程,增强了政策的科学性和精确性,从而实现了法治政府的现代化升级。依此逻辑,将数字技术应用于党内法规监督同样需要遵循价值引导的原则,确保技术应用不偏离党内法规所设定的价值目标。这意味着,党内法规监督的数字化不仅要求技术的高效应用,更要求在党内法规的框架下对技术的应用进行规范,确保技术应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具体操作中,包括限定数字技术在党内法规监督中的适用范围、规范技术使用方法以及加强对技术使用的监督管理等,以此确保数字技术的应用既促进了监督效率的提升,又符合党的纪律和规范的要求。通过这样的方式,数字技术的“工具属性”与党内法规的“价值属性”得以有效结合,不仅丰富和完善了党内法规监督的手段和方法,也为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持和保障,从而促进了党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是从党内法规监督本体对数字技术的导向性来看,可分为执行导向性和结果导向性。执行导向性:其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1条规定,党内监督工作的核心宗旨在于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牢固党的组织结构,实施全面从严治党原则,以及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这一规定为数字化监督技术的应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向性,即其使用应全心全意地服务于这些目标,避免其他非既定目标的偏差,且一切应用都需严格依据党的章程,这样的指引确保了数字化监督技术的应用不仅符合党的纪律和规范,也符合宪法、法律的要求。其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党的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此即要求数字化监督技术的应用应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要将数字化监督技术应用至上级对下级、下级对上级、同级之间以及党外群众监督等领域,确保数字化监督技术既不集中在少数领导干部的手中,又杜绝了数字化技术因缺乏上级领导的约束而出现滥用的情况。同时通过推广信息技术的普及和保障平等访问,确保在数字化转型的进程中,每个人都能从中受益,从而实现监督工作的全面覆盖和效率提升。其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党内监督的范围,依据第五条所述,党内监督覆盖的范围极为明确,数字化监督技术的应用亦应严格限制在这些规定范围内。这一措施旨在避免监督范围过于扩散,防止出现过度监督的情况,尤其是监督“无底线、无下限”的情形,确保不对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的正常生活产生不必要的干扰。其四,党内法规和监督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如《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细则》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法》等,为数字化技术在党内监督相关领域的发展与应用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具体的原则和指导。这些建议和规定强调了技术应用在合法性、正当性、安全性及效益性方面的要求,确保技术的利用既符合党章和宪法的规定,同时也考虑到在特定领域内的应用需求和实践条件。这些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在于确保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能够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促进监督工作的高效与公正。结果导向性:需明确强调的是,单纯依赖数字技术并不足以确保监督成效。正如杨建军教授所指出,大数据监督平台不能被视为一种“自动售货机”,即不能期待仅通过输入数据就能自动产出监督结果。这背后的根本原因在于,数据本身无法充分解释法律逻辑或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运作逻辑。数字技术虽然在信息处理和分析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但它不具备解读复杂法律和组织权力结构的能力,这些结构的理解和分析需要人类的直接参与和专业判断,而对人的规制,其仍要依靠法律,进一步来说,对于党内法规监督主体的规制,仍要依靠党内法规,因此也就形成了“闭环”。党内法规监督永远在路上,这是因为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加强党内法规建设,要充分实现党内法规监督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促进监督成果的正向化反馈,将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这一建设目标迈向时代新台阶。
二、正视问题,准确把握党内法规监督数字化建设存在的不足
党内法规监督作为中国共产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制度,其相关规定主要见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多项重要党内文件中。此外,各地区党组织也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加强党内法规的监督工作,这彰显了我们党对于党内纯洁性与先进性的高度重视。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监督手段的不断创新,党内法规监督领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然而,这一进程同时揭示了现行执行监督方式及监督执行保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党内法规监督效果的优化。
(一)党内法规执行监督的方式有待进一步完善。当前,党内法规的执行监督采取了多样化方式。在宏观层面,监督方式可分为党内监督、党外监督及党内外协同监督。在中观层面,党内监督涵盖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上下级监督、部门职能监督、同级相互监督;党外监督主要指民主监督。微观层面具体化为:党内监督方式包括诫勉谈话、函询、调查检查、询问质询、巡视巡察、执行督促及考核评估整改。党外监督则涉及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政协监督、舆论监督等形式。由此来看,从宏观到微观层面,我国党内法规监督方式构建了一个多元且全面的监督体系,然而,在实践领域,监督方式的常态化与协同性的提升仍显不足。一是党内法规监督方式的长效性不足。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决不能有松劲歇脚、疲劳厌战的情绪,必须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由此可见,党内法规监督是一个常态化的过程,是保障党内法规的落实与执行的重要方式,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松懈。然而,在党内法规执行监督中,仍面临着“应付式监督”和“表面式监督”等问题。前者指在党内法规监督过程中,监督主体仅仅为了完成任务而进行,有些监督出现形式化、走过场现象。例如,上级对下级的巡察式与督导式监督,此种监督方式通常缺乏长效性机制,监督周期短且缺乏持续性,容易滋生“应付式监督”。后者指监督主体多关注表层的现象和最直接的问题,而深入分析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和背后系统性、结构性的因素不够。例如,下级对上级的报告式监督和同级间的评议式监督,其中以领导干部间的监督尤为突出,常受到非正式因素如人情世故的影响,导致监督往往只停留在形式上,难以发挥实质效果。面对这一挑战,监督机关迫切需要通过引入实时数字监督技术对党内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并通过数字量化标准来全面提高监督效率和客观化、标准化水平。二是党内法规监督方式的协同性尚未形成合力。党内法规监督方式的协同主要是指在民主集中制的约束下,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进行融汇贯通,以保障党内法规监督的全面有序运行。而在实践中,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之间的协同仍存在诸多问题尚未解决。具体表现为:首先,党内监督系统相对独立,更为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不足。党外部门有时难以及时获取和响应党内信息。其次,党内外监督标准不一致。党内监督较党外监督而言更为严厉,而党内法规监督常涉及跨部门、跨领域的复杂问题,党内外部门在监督标准上的差异,容易引发监督执行的不同步现象。最后,多元化监督主体之间缺乏良好的参与路径与互动机制。如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这些外部监督主体如何能行之有效地参与至党内法规监督中去,如何对党内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缺乏较为明确的操作性,且各类监督主体由于监督资源和信息的整合不够充分,存在对同一监督对象重复监督的情况。构建一个数字化监督平台,有利于汇聚各方监督力量,及时将监督信息共享至各监督主体,从而提高监督的协同化,减少监督资源的浪费。
(二)党内法规监督执行的保障机制存在不足。我国正逐步建立一个完善和规范的党内法规监督执行的保障体系,包括制度框架和监督机制两大领域。制度框架方面,随着党纪建设不断加强,相关法规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得到持续完善,为监督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监督机制方面,监督奖惩机制和问责机制的规定日益明确,为监督执行提供了规范指引。尽管如此,监督主体的权能界限及监督结果的反馈机制仍需明确和完善。一是党内法规监督工作的复杂性体现在其对权力结构的高度要求上。在党内法规执行监督领域,监督主体的“赋权”问题得到了我国相关规定的明确界定,确保监督主体拥有执行监督任务所需的权力。然而,在党内法规监督执行方面,对监督主体的“限权”同样显得尤为重要,未加以适当限制的监督权力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和无效监督,不仅浪费监督资源,而且监督成果缺乏实质性意义。当下党内法规监督在权能界限方面存在以下问题:其一,存在领导干部干预问责机制的情况,这种干预影响了纪检部门独立行使问责权的能力,进而影响问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其二,尽管纪委在监督体系中承担主体的角色,然而如何对纪委本身进行有效监督,成为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当前,我国采取的措施包括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和其他监督主体对纪委的监督,但为防止监督盲点,仍需探索更多监督机制,确保监督体系的全面性和有效性,防止“灯下黑”情况发生。在这种情境下,数字化监督通过采用客观的算法技术,对监督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为监督和问责过程提供算法辅助,借用此技术,监督主体可将监督结果与算法结果进行对照,进而达到监督的双重保险,避免了人为的过度干预,从而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二是监督结果的反馈机制不够完善,反馈效果不充分。党内法规监督反馈机制是指在党内法规监督过程中,对监督活动的结果进行评估、反馈,以及时了解监督活动的成效,并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监督成效符合预期目标。就目前而言,我国党内法规监督反馈机制存在的问题在于:其一,党内法规监督的反馈渠道不够畅通,导致监督结果和改进建议难以及时传达到相关责任主体和被监督对象。其二,部分情况下,反馈内容可能流于表面,缺乏对监督发现问题的深入分析和具体改进建议,使得反馈机制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此情况下,建立一个数字化监督反馈机制显得尤为重要。这种机制,依托信息平台、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的数字技术,不仅为监督主体提供了一个便捷的举报和信息提交平台,而且也极大地拓展了纪检监督部门获取监督信息的途径,使得监督信息的传播更加高效和迅速。而且更进一步地说,通过利用人工智能与算法技术对提交的监督内容进行初步的筛选和整合,数字化反馈平台可以引导监督主体更加精准地完善监督内容,从而确保监督信息的深度和真实性,避免表面化监督,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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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书文库首发,完整版约9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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