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量:238 | 发布时间:2024-07-04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一些干部贪污腐败和违法乱纪现象屡禁不止,一些高级干部涉案犯罪屡见不鲜,腐败大案、要案、窝案时有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是,我们的监督体系不够完善。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高度重视全过程监督体系的建立健全,坚持以党章党规为依据扎实推进全过程监督,实现党内全过程监督制度化,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一、深刻认识党内全过程监督的重要意义
(一)党内全过程监督是实现我们党肩负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党的领导,最大的优势也是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在。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也是由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国体决定的。正是因为有了党的坚强领导和正确引领,中国人民才从根本上改变了自己的命运,中国发展才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中华民族才迎来了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当前,我们党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党中央立足我国发展实际,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启了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奋斗征程。同时也应看到,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实现党的历史使命,战胜前进道路上的风险挑战,从根本上讲要靠党的领导,要靠党牢牢把握前进的正确方向。
(二)党内全过程监督是坚持党的领导、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前提和保证。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必须强化自身监督。通过有效自我监督,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有效自我监督,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积极投身党的事业,形成奋发有为、敢于担当的精气神,营造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通过有效自我监督,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把每条战线、每个领域、每个环节的党建工作都抓具体、抓深入。只有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来看待和把握党内监督问题,努力破解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的难题,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跳出执政兴衰“历史周期律”,实现党的历史使命。
(三)党内全过程监督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强化党内监督,就是要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以党内监督引领和带动国家监察和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监督体系,促进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相得益彰,提高党和国家治理能力。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明确规定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党中央颁布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问责条例,管党治党的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条例》,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这些改革措施和制度建设对于规范党内监督权力行使、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具有重要作用,促进了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二、实现党内全过程监督制度化
我国的人民民主,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全过程民主也包括全过程监督,全过程监督是全过程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过程监督在党和国家体制构建和运作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重要作用,不可或缺。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高度重视全过程监督。监督是为了确保各级干部遵纪守法,防止贪污腐败。建立健全全过程监督,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主体职责,明确被监督的对象,完善监督的体制机制。
(一)强化党内全过程监督主体作用。一是要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党的各级纪律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对违纪党员干部作出符合党章要求的处分,开展遵纪守法教育。所谓执纪,就是贯彻落实党的章程和党的各项纪律规定,对于各种违法乱纪的言行,给与相应的处分;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所谓问责,即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违法违纪行为,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相关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的案件,进行问责或责任追究。二是要确保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必须健全权威高效、全面覆盖监督体系。要强化党内监督主体,加强党对监督工作的领导。党的中央和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接受党中央和党的同级委员会领导。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央纪委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并报党中央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报同级党委批准。各级纪委都在党中央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工作。同时,党的中央纪委和地方纪委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检查组依据党章行使各项监督检查权。三是要重视自上而下的监督。进一步充实监督主体,加强自下而上的监督。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党员是党的主体。广大党员,是党内监督的主体。完善党内全过程监督,不仅要加强中央和各级纪委自上而下、同级平行的监督主体,而且要加强自下而上的监督主体,充分保障党员监督权利。
(二)明确全过程监督的对象。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实现自我净化、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保障,是防止党蜕化变质的根本举措。推进党内监督,完善全过程监督,既要加强监督主体,又要优化监督对象,使监督更能对准需要监督的对象,使监督更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被监督对象既是个人,又是组织,但归根结底是个人。任何组织都是由个人组成。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关键是提高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素质。而提高党员素质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党内监督。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因此,各级监督部门要对党的各级组织、所有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全过程监督。要重点加强对高级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监督工作既要抓全面,又要突出重点。坚持打虎与拍蝇相结合,既要打大老虎,重点查办大案、要案、窝案,又要深入查办那些直接关系国计民生、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党和国家声誉的“小”案,以及群众身边的贪污腐败和违法乱纪的小问题。这都是党内监督的主要对象。要强化政治监督,加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巡视巡察整改、督察落实情况报告制度。政治腐败是根本的腐败,也是危害最大的腐败。政治腐败体现在各方面,包括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信念动摇,还涉及思想堕落、生活腐化。这些行为都应列入监督对象。党内监督,要善于发现问题的苗头,并通过常规检查、巡视巡察、听取群众意见跟进监督,使监督对象始终处在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
(三)完善全过程监督体制机制。要完善全过程监督,除了要加强监督主体、明确监督对象,还要完善监督体制机制。长期以来,党的监督体系一直坚持平行领导体制。即由各级党委统一领导同级纪委,上下级纪委之间不存在直接的组织领导关系和领导机制。其好处是保障了党委的集中统一领导;其缺点是,不利于纪委独立监督、办案,不利于上级纪委加强对下级纪委的工作指导。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形成了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落实了纪委监委双重领导体制。一方面加强各级党委对同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另一方面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这两方面充分结合起来,形成了党内监督有力高效的体制机制。要健全巡视监督,把巡视工作同正常监督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巡视达到保持监督成果的目的,通过监督提升巡视的深度和广度。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发展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发挥审计、统计的职能监督作用。这就形成了“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监督体系。党内监督体系是与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坚持党内监督,就必须明晰权力边界,强化权力制约,实现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以利于权力之间相互制约监督。坚持权责法定统一、公开透明。建立健全权力使用公开透明、可查询机制。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机制。要坚决防止权力寻租、以权谋私。努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坚决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的腐败案件,排除权钱交易,防止以权谋利和买卖官的腐败行为。要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坚持标本兼治,深化审批监管,重点监督和查处执法司法、工程建设、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财政支出等领域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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