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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关于项目资本金的几个问题培训提纲

浏览量:167     |      发布时间:2024-06-09

(一)与项目资本金相关的三个概念

实务中,与项目资本金相关的概念有:

1.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1)二者资金性质一样,但本质不同。项目资本金制度是政府控制投资规模和投资风险的一种行政手段,是针对投资项目的管理要求;而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法》上针对公司法人主体的一项资本制度。(2)项目公司实收资本是项目资本金的来源之一。(3)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额度未强制要求等于项目资本金。

2.发改委可研报告批复中提出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

3.银行提出的同意贷款的条件:对于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如:某固定资产项目总投资10亿,若发改委可研批复中要求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0%,即3亿元,但银行认为项目风险较大,要求项目资本金比例至少提高到40%,即需要4亿元。最终,在实际中,该项目到位自有资金4亿元,其中,列入项目公司注册资金的有1亿元,另有2亿元计入资本公积;还有1亿元是项目公司获得的股东借款,股东已承诺,在项目公司对银行的债务没有清偿之前,股东借款不用归还,即银行贷款的偿还优先于股东借款。

(二)项目资本金如何核算管理?

国发〔2019〕26号规定分类实施投资项目资本金核算管理:“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其所有者权益可以全部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对未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设立专门账户,规范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对拨入的资金和投资项目的资产、负债进行独立核算,并据此核定投资项目资本金的额度和比例。”

该项规定明确了两个问题:

(1)设立独立项目法人的,其所有者权益可以全部作为项目资本金。从财务上说,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为企业经营留存收益,不适用于项目资本金。因此适用于项目资本金的主要是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实践中,还有优先股、永续债、可转换债券三种金融工具,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部分)纳入所有者权益科目。例如财政部2014年《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规定,发行方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实收资本”项目和“资本公积”项目之间增设“4401其他权益工具”科目,并在“其他权益工具”项目下增设“优先股”和“永续债”两个科目。国发〔2019〕26号也规定,“对基础设施领域和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鼓励项目法人和项目投资方通过发行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多渠道规范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0%。”即:在设立独立项目法人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项目资本金的主要为注册资本、资本公积、优先股、永续债、可转债五种,但优先股、永续债、可转债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0%。

(2)未设立独立项目法人的,应设立专门账户,资产、负债独立核算。由于不设立项目法人,通常会使项目资金(包括项目资本金和债务性资金)与投资者的自有资金混同,这样很难区分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合规。因此,国发〔2019〕26号对这种情况作出了清晰明确的要求,要求设立专户,资产、负债独立核算,以此核定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33号文的出台,为项目资本金不能是债务资金这件事打开了一个突破口。

另外注意两点:1.专项债是政府发行的债券品种,意味着只有政府投资项目才可以这么做,企业项目不可以。2.必须是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才可以。比如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需注意每年的专项债发债要求,2024年专项债作资本金有以下16个领域:铁路、收费公路、干线和东部地区支线机场、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燃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排水、供热、供气、新能源项目、煤炭储备设施、国家级产业园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

(四)PPP模式项目资本金的要求

2019年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规定:项目公司股东以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资本金。(该文属于在财政部115号文之后仍然保留有效的文件)

10号文要求“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无法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已入库项目应当予以清退,涉及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予以问责和妥善处置。”意味着如果股东投资PPP项目不是自有资金,有可能被认定为债务性资金而面临整改、退库或问责等处罚。

因115号文之后,PPP均以特许经营方式开展,意味着特许经营项目的资本金也需符合以上规定。

(五)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作项目资本金

2022年6月29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设立国家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运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等筹资3000亿元,用于补充包括新型基础设施在内的重大项目资本金、但不超过全部资本金的50%,或为专项债项目资本金搭桥。

关于申请额度。申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的50%。即如最低项目资本金比例按总投资的20%,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用作资本金额度不得超过这20%的一半,实践中一般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来申请(如:项目总投资是10亿元,就只能申请1亿元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用作资本金);同时,剩余10%中,投资者自有出资应不低于总投资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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