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量:152 | 发布时间:2024-10-16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近年来,XX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坚决破除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力激发了经营主体蕴藏的活力。但精准对标对表先进,xx作为面向南亚东南亚开放的“前沿”,要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奋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仍是其面临的重大研究课题。
一、面临困境
(一)思想桎梏须破除
一是供应与需求脱节。围绕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相关要求和标准,政府的服务与企业的需求应同频共振。但调研中发现,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一些部门和领导干部在服务企业时,仍然停留于“要我做”而非“我要做”,基层基本依赖上级的布置和推动,缺少“用户思维”,部分政策举措因没有从企业的角度出发而流于空文。面对企业所想、所需、所急,照搬照抄统一标准、统一模式,强推强送强要求,服务与需求不匹配,无法做到良性互动。
二是效益与责任不同频。经济增长的源泉是企业家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释了企业家应具备“爱国、创新、诚信、社会责任和国际视野等方面”的精神内涵。“企业家精神”也被纳入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调研中发现,个别企业因理解有偏差,或为逃避监管压力、避免程序烦琐,不愿意做强做大,将实际已上规模的企业分解为若干个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甚至两至三年就注销一个企业重新成立新企业。“走出去”企业违反别国经营规则受挫情况也时有发生。
(二)辐射带动能力不强
一是数量与质量不匹配。从xx注册登记到境外投资的企业数和实际投资额、外资企业的企业数和实际投资额的发展情况来看,企业数量在增长,而实际投资额并未伴随企业数的增长而增长。2018年xx注册登记到境外投资的企业有72家,实际投资额18011万美元,而2023年到境外投资的企业数增加到86家,增幅达到19.4%,实际投资额13086万美元,减少了27.3%。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需重振信心、逐步复苏;另一方面也说明在xx注册登记的大多数企业的实际投资能力不强,企业发展能力弱。
二是开放深度不足。xx作为面向南亚东南亚开放的“前沿”,其辐射范围只涉及18个国家。从xx口岸进出口的主要贸易国及贸易额情况来看,90%以上进出口贸易额主要集中在老挝、缅甸和泰国。而从xx注册登记的外贸企业进出口情况来看,截至2023年底,全州外贸企业进出口贸易额占比还不到全州口岸进出口贸易总额的一半。这说明xx对外开放的辐射范围小,辐射能力还不强,企业走得不远,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程度并不深。
(三)通关便利化环境需优化
一是“智慧化+共享化”程度待提升。高水平的对外开放,首先应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便捷的出入境服务。但调研中发现,由于商务签证申办耗时耗力,大多数企业人员被迫选择相对便捷的旅游签证出入境,致使企业人员“走出去”办理业务面临身份违法的风险。智慧化磨憨开启后,货车进出效能虽有提升,但进出一套流程下来仍要几个小时。货场规模也难以满足现有车辆停放等候查验需要。其他口岸(通道)也因基础设施的滞后,智慧化设备设施的效能难以充分发挥。
二是通关效率梗阻。通关效率易受打击犯罪影响。例如,为严防境外车辆在国内超范围超时限行驶,打击非营运性车辆违法犯罪行为,XX口岸从7月3日起,“非公务和商务用途车辆,纳入旅游自驾交通工具进行管理”,“对于办理入境手续的老挝籍非营运性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与车辆行驶证上的所有人保持一致,否则不予办理入境手续”。由于口岸车辆进出量大,纳入旅游自驾交通工具缴纳押金(车辆评估价的一半)数额大,相关监管制度不健全,旅行社承接该业务风险极高,也增加了非公务和商务用途车辆出境的难度和负担。老挝也采取对等国待遇对我国进入老挝的非营运性车辆进行限制。
(四)制度型开放需深入
一是制度保障滞后。我国对外投资的国内立法主要侧重于对投资者货物、要素流通的审批、外汇的监管等方面。商务部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政府保护义务、责任以及政府对外投资的风险预警、投资保障等服务的规定较为笼统、简单。虽然近几年不同部门陆续发布了相关合规政策文件,但政出多门,立法位阶不高,规定分散、不统一,内容、原则宽泛,缺乏操作性。就拿边民互市政策来说,由于国家新的边民互市管理办法尚未出台,省、州也未制定和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受海关缉私等因素影响,xx的边民互市陷入了“政府积极鼓励、海关严厉打击”的政策困局。
二是法治服务供给不足。涉外法律服务体制机制不健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难以满足现实需求。涉外企业“走出去”基本处于自我摸索、自我冲闯的被动状态。政府能提供的合规指引少,甚至企业投资需要掌握的别国基本法律法规都难以提供。截至目前,全州基本没有熟悉涉外国家法律规定,并精通涉外国家语言的法律服务人才,尚未建立专门面向RCEP国家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库。全州3~10人的律师事务所有21家,专业化发展程度不高,对外竞争力较弱,尚不具备“走出去”的条件。
(五)对等合作开放需拓展
一是政治风险与经济风险交织。与xx接壤的老挝、缅甸作为东南亚经济发展较为缓慢的国家之一,受全球疫情影响,经济陷入衰退中,其中缅甸经济衰退与政局变动共振,冲突易发。同时,老挝、缅甸领导人对企业干预多、政府透明度不高,投资者对局势、法律、政策吃不透、拿不准,缺乏可预见性,投资风险较大。
二是互惠共享融通难。xx与接壤和毗邻国家因发展差距和制度等要素不同,导致企业到境外投资、进出口货物阻力大。例如,按照海关总署的要求,周边国家输华的食品和农产品符合“两个准入制度”的产品少之又少。又如,与打洛公路口岸、勐龙通道接壤的缅甸第四特区,与勐满通道接壤的老挝南塔省勐新县,护照无法互认通行、通关便利化合作和跨境电子商务等合作项目难以开展。再如,老挝境内的人民币现金大量游离在民间,银行间流转量少、头寸不足,难以满足企业取现的需要。而缅甸第四特区尚未设立金融机构,企业拓展业务处处受限。
二、实践路径
(一)以思想“破冰”,引领发展“破题”
一是供应与需求精准对接。“端菜”到“点菜”的转变要接地气。要紧盯企业全生命周期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全程精细跟踪服务,量体裁衣,对症下药。健全完善从问题反映到落实解决的长效闭环机制,坚持“用户思维”,打造懂企业的政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开展企业走访,解难题、办实事。坚持精准有效、分类施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破除“一张药方管到底”,实现企业难题“精准查、精准办”,做到件件有人管、件件有回应、件件有落实。
二是效益与责任双驱动。大力宣传弘扬企业家精神,持续优化尊重企业家、关心企业发展的环境。政府执法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坚持契约精神的市场化改革,对不成文的契约精神给予充分尊重,建立官商良性循环关系。塑造合规文化,建立合规价值观,夯实合规经营的思想基础,提升信用和防范经营风险,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应将合规文化纳入企业发展文化共同打造,嵌入业务发展的全流程各环节。
(二)以经营主体为“核心”,增强发展“辐射力”
一是数量与质量双提升。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大抓产业、大抓项目、大抓招商的工作要求,加强全域布局、整体布局,实现企业数量与质量双提升。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激励机制,培育壮大现有企业,推进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提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深度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另一方面,要高质量推进招商引资,加快补齐有效投资短板,依靠大项目、好项目带动经济“量质”提升,不断缩小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的差距。
二是促进“通道经济”向“产业经济”转型。根据xx口岸区位优势,紧盯各行业龙头、领军企业,树立全产业链思维,积极吸引牛肉加工、仓储、冷链物流相关企业在口岸城镇聚集。大力发展农产品贸易及落地加工产业,不断扩大落地加工企业规模,增加口岸进出口贸易量。全力推进中国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申报工作,培育孵化一批跨境电商企业,鼓励传统外贸企业利用跨境电商模式实现对外贸易转型升级。
(三)以便利化为“抓手”,优化发展“环境”
一是深化通关效率。要强化大通关信息一体化,深化双边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积极促进外贸进出口企业、海关检疫检验等信息一体化,统筹口岸监管资源、口岸监管流程再造、关检业务全面融合。运用大数据、智能审图等高科技手段,全面提升口岸查验和征税效能。加大APEC商务旅行卡的宣传,提高企业对APEC商务旅行卡政策红利的知晓度,成立申办、代办服务专班,积极协调、推动、降低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门槛,为企业合法“走出去”提供保障。
二是净化通关环境。要树立开放的经济安全观,推动实现从单一的“国门安全”向经济安全转变,构建服务外延、无缝对接的口岸服务新格局。针对跨境违法犯罪屡禁不止的问题,应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紧盯源头治理,加强国际执法合作,用足用好法律手段。但不应将打击跨境犯罪与车辆通关简单捆绑,以限制车辆出入达到杜绝犯罪的目的只是缓兵之策,治标不治本。对等限制也并非解决所有问题的万能之策,相反会对高水平对外开放新格局的打造带来阻碍。
(四)以合规为“导向”,夯实发展“根基”
一是制度建立健全要跟上。建立完善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域外法律服务保护体系建设。完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整合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制定针对境外经营的集合规指引、体系建设、评价于一体的制度规定,提高法律层级、效率和针对性。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省、州(市)应根据周边国家情况制定配套规定和具体的指引。企业应设立相应法务人员,制定合规管理体系,实时追踪外部合规要求变化,定期评估和改进企业内部管理流程,建立起独立、有序、灵活、稳定、高效的合规运行机制。
二是法治服务要跟上。设立专门的涉外法律服务中心统筹全州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信息平台,及时为企业推送境外投资国的基本法律法规和法治环境情况。通过“引进来”和“走出去”等方式,积极打造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学习交流平台,加快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库。引导全州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通过与州内、州外或境外律师事务所联系合作的方式开展涉外法律服务工作。通过人才培养、信息传递、宣传推广、整合资源、打造平台等促进xx涉外法律服务整体协调发展。
(五)以互促为“动力”,共拓发展“空间”
一是多措并举防范风险。在支持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不仅要坚持以对话解决争端、以协商化解分歧,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还应积极提醒企业增强对投资国政治风险的防范意识,密切关注周边国家政策、局势变化情况,及时向涉外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和指引,引导涉外企业及时调整投资、运营战略。引导企业购买商业性和政策性境外投资保险,降低境外投资风险。
二是深入推进互促融通。坚定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积极拓展“四国九方”合作机制,积极推动有利于多边经济发展的多边协定或双边协定的制定。通过完善自治条例或制定单行条例的方式来构建与周边国家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同时,要增加人民币调运额度,拓展境外金融服务网点;充分发挥涉缅机制的作用,争取国家支持在缅甸第四特区设立金融服务机构。更好维护“走出去”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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