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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乡镇消防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浏览量:271     |      发布时间:2024-02-24

一、当前乡镇存在的消防风险

对全市近5年来火灾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乡镇火灾占火灾总起数的比例较大,当前乡镇消防安全高风险点主要集中在“九小场所”、城中村和出租屋、集贸市场、校外托管等4类场所:

(一)小场所火灾高发频发,隐患突出。通过调研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小场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违规住人现象普遍。前店后宿,楼上住人、楼下经营以及阁楼(夹层)违规住人现象非常普遍,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泡沫夹芯彩钢板房数量突出,主要是一些私人小型加工企业、村民自建房采用易燃泡沫彩钢板搭建,并作为公共营业性、人员住宿和生产加工使用。安全通道不畅通。业主普遍消防安全意识差,疏散通道堆积杂物,大部分需按标准设置第二安全出口的“九小场所”未设置,外窗、阳台上设置金属防盗网,逃生和救援困难。消防器材配置不到位。部分场所未按要求配置消防器材,现有器材也大部分过期或损坏,未能在第一时间发挥扑救初起火灾作用。用电私拉乱接严重。电气线路随意拉接,使用不规范,未采取防火保护,单只插线板上串联多个用电设备,存在用电隐患。

(二)城中村、出租屋火灾高发多发,火灾风险高。该类区域和场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出租屋“三合一”现象普遍,易造成群死群伤。出租屋建筑多为村民宅基地建筑,彩钢板加层现象普遍,管理使用混乱,特别是在城中村和城市边缘的农村,普遍存在“三合一”现象,火灾隐患严重。防火间距不足,易发生连片火灾。大部分城中村房屋建筑建造时间早,出租屋以村民自建屋居多,建筑大多防火间距不足,毗连成片,一个房子发生火灾,易出现大面积燃烧,形成“火烧连营”的局面。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灭火救援条件差。村民自建出租屋大部分连片,巷道狭窄,消防车道宽度不足、占用堵塞情况严重;巷道无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源供应不足,无法保证灭火救援需要。火灾隐患存量大,消防安全风险高。大部分出租屋只有1部疏散楼梯,外窗加装防盗网,室内利用彩钢板改建、一房多户现象严重;电线老化严重,私拉乱接现象普遍,随意停放电动车充电,沿街商铺“三合一”普遍,火灾隐患存量大。住户消防自救难度大。城中村、出租屋里的住户多为外来务工人员,大多安全意识淡薄,火场逃生能力差,用火用电不良生活习惯多,应急处置能力弱。

(三)集贸市场人员流量大,消防安全动态隐患复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大部分市场为村委会自行建设,占地面积大,商户多,管理人员多为本村村民,消防意识较差,消防制度落实不到位,市场内动用明火取暖、占用消防车道现象随处可见。违章搭建彩钢板建筑普遍。部分市场存在采用易燃彩钢板材料搭建。货物堆积严重,火灾荷载大。市场销售的大量商品及其包装箱(盒)大多是可燃物,部分场所存在前店后库、以店代库,火灾荷载大、疏散通道宽度不足。消防设施缺损严重。部分市场的固定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损坏老化现象严重。

(四)校外托管场所人员密集,逃生能力差。校外托管机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选址不当。大部分校外托管机构未独立设置在一个建筑内,超过最高3层要求。同时,存在住宿、教学、做饭等“三合一”行为。建筑疏散逃生条件不足。部分建筑难以保证2个安全出口要求,且疏散楼梯、通道和疏散门宽度不足,不利于安全疏散。大部分在窗户、阳台逃生部位设置防盗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低下。部分场所未配备消防器材,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参加过消防培训,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低。另外,休息室木质床铺布置密集,通道狭小,塑料桌椅和棉织物品多,一旦发生火灾,极易迅速蔓延扩大。

二、乡镇存在消防风险的原因分析

(一)乡镇无专门消防组织机构。当前,大部分乡镇无专门的消防组织机构,仅有1~2名专职消防网格员负责乡镇消防工作,部分乡镇的消防网格员还是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规定的法定消防工作职责难以落到实处,火灾隐患积少成多,稍不注意,极易造成“小火亡人”火灾事故,这是农村火灾风险较高的主要原因,各乡镇急需成立专门的消防组织机构。

(二)乡镇消防监管和应急救援十分不便。目前,除城区街道以外,大部分乡镇距离城区消防救援机构较远。监督管理一个单位场所往往需要来回几次检查、复查、督改、查处,需耗费大量警力、财力。同时,由于大部分道路狭窄,路途较远,城区专职消防救援力量到场后,极易错过最佳救援时间,小火变成大火,一般事故变成较大、重大事故,消防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十分不便,同时也给消防救援队伍行车带来安全隐患。

(三)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有效落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省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乡镇(街道)要依法履行相关消防工作职责,检查发现,大部分乡镇(街道)、村(社)由于无专门人员、专门机构,消防安全责任制难以落实到位,基层末端火灾防控和消防责任落实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农村大部分群众接受新媒介传播的消防知识少,存在随意丢弃烟头、烧炕和烧荒等行为。同时,农村是集中宣传无法触及的盲区,相当多的老人、妇女和儿童缺乏火灾预防常识。此外,乡镇、村(社)作为主要消防宣传实施者,由于无专门消防组织机构,消防宣传工作难以落实到位。

三、乡镇消防工作建议

(一)出台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方法。结合实际,出台市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方法,列出县(区)政府、乡镇(街办)、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责任清单”,特别要将乡镇(街办)消防组织机构建设纳入实施办法,切实推动乡镇和农村消防工作发展。

(二)加强乡镇组织机构建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农村消防形势和乡镇安全工作管理机制,成立乡镇消防工作站(所),切实推动农村消防工作发展,打通基层末端消防安全“最后一公里”。

1.机构编制。由党委编制部门下发机构编制文件,挂牌成立消防工作站(所)。也可以依托乡镇(街道)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或政府专职消防队等内设机构,加挂消防工作站(所)牌子。同时,要细化明确消防工作站(所)职责任务。乡镇(街道)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消防工作站(所)。

2.人员组成。由乡镇班子成员兼任站(所)长,由3~5人组成,可采取调剂、编制下沉、安排公益性岗位、招录专职消防网格员等模式,也可以将乡镇(街道)原消防专(兼)职网格员、消防专干、派出所消防民警、综合执法队、派驻消防文员纳入消防工作站(所),明确消防工作站(所)人员数量和工作职责。

3.日常管理。由乡镇(街道)负责消防工作站(所)建设和日常管理,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业务指导和考核。建立工作例会、学习培训、消防检查、隐患移交、督办考核等日常运行机制。

4.执法权限。经法制部门审核,政府同意,结合实际,消防救援大队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涉及的警告和部分消防行政处罚事项,委托乡镇开展消防执法工作,形成市、县、乡三级联动的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和“责任清晰、管理精细、治理常态”的基层治理体系。

5.工作职责。履行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能,发挥综合监管作用,负责统筹协调基层行业站(所)、公安派出所、社区网格等力量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具体承担定期对辖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研判,结合辖区产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适时提请乡镇(街道)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对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等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抽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并落实防火公约,定期开展消防宣传培训等活动。

6.经费保障。有乡镇专职消防队的,日常业务经费列入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保障;无乡镇专职队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网格员实施津补贴制度,每月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工作绩效情况发放津补贴。也可以由消防救援大队、乡镇共同考核后,由乡镇按照工作绩效情况发放。

(三)加强农村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

统筹乡村各项工作,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内容一并推进实施,消除农村消防安全建设空白。

1.加强乡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平安乡村”“美丽乡村”建设整体方案,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老旧电线与村镇水利、通信、农电和道路建设与改造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结合起来,与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在乡镇主要街道全部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标准建设市政消火栓,满足就近、便捷保障灭火救援的实战需要。充分利用农村水塔等用水设施,安装消防水带接口,因地制宜,设置简易消防车取水点,切实提升农村消防基础设施,满足消防救援需要。在村民聚集地的主要进出道路上,不得设置石墩、栏杆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设施。

2.加强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按照国家、省市“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乡镇消防队标准》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远后近”的原则,分年度完成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建设工作。针对农村地区点多面广,消防力量严重不足等特点,在行政村一级建立群众性的志愿消防队和消防联防组织,配置基本灭火器材,定期由辖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培训,切实增强区域性消防自防自救能力,扩大消防保卫的覆盖面。

(四)加强乡镇火灾防控工作

1.严格管控泡沫彩钢板的生产和使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泡沫彩钢板建筑进行严格管控,特别是“九小场所”和从事生产经营销售的村(居)民自建房,严禁采用易燃可燃夹芯材料金属彩钢板搭建,市级政府可以政府或安委会名义出台文件,严禁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

2.强化行业部门源头管控。公安、自然资源、住建、文旅、教育、民政等有审批权限部门,把好审批关口,特别是宾馆(招待所)、文化娱乐、幼儿园及各类托管培训、商场市场、养老服务机构等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坚决不得批准。

3.多种形式增加基层监管力量。公安派出所仍然是基层末端法定的消防监管力量,在此基础上,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招录消防文员形式,招录具有初、中级资格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等力量,委派到公安派出所,负责派出所消防工作的联动、协调和参与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增强公安派出所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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