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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讲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浏览量:253     |      发布时间:2024-01-02

同志们: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还强调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实质上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全面法治化的开端,突出了法治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明确了新时代新征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着力点,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领导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强大法治自信和坚实法治底气,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前进方向。借此机会,由我为大家作一堂党课报告,与同志们共同交流。

一、法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坚实保障

法者,治之端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纵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历史和实践证明,法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坚实保障和应有之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厉行法治,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保障作用。

(一)法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坚实保障的理论依据

1.唯物史观关于法制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作用的具体体现。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论述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马克思的上述论述揭示了经济基础决定法律上层建筑、法律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辩证唯物主义关系。“法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保障”本质上是不同历史时期法制对经济基础能动作用的具体体现。以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例,它所确立的财产所有权等个人私有制度是由当时欧洲经济基础决定的。当时欧洲主要国家在其工业革命完成以后,生产模式由工场手工业过渡到大机器生产,为适应经济发展需求,陆续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保障新兴自由资产阶级财产权和经济不断发展。

2.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制具有社会管理职能属性的根本要求。马克思在《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审判》中论述到:“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马克思上述论述揭示了法制与社会关系的本质,即法制并不创设某种社会关系,而是对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求的反映。法制具有为适应社会生活要求、管理社会公共生活事务、调整一般社会关系、保障社会运行秩序的职能属性,对社会关系起到调整作用。这种调整作用赋予了法制既要调整政治关系、阶级关系,也要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调整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发挥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职能。

(二)法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坚实保障的历史依据

1.中国近代以来现代化探索的历史选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自建党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进程中,始终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奋力探索。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创革命法制,创设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立新型法制,建立了司法机构和司法队伍,创建行政法制机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有力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进行研究,做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九大召开后,党中央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又做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进展。

2.世界现代化客观规律的经验总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就现代化而言,其发展进程是一个国家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巨大转型,是不断推进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进步的综合发展过程,也是各国追求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国家富强的内在要求。尽管各国推进现代化的方式与道路各不相同,但也有其共性、互相关联,那就是法治之于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作用。以先行工业化国家英国、美国为例,从英国“马尔萨斯绝境”到“伦敦大雾事件”“泰晤士河悲剧”,从美国“南北内战”到“暴力陷阱”,这些发展道路的坎坷在传统的农业主导的经济时代是没有的。对中国而言,既要吸收借鉴先行工业化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教训,也要避免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的种种误区,这些都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作用。

(三)法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坚实保障的现实依据

1.保障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古今中外治乱兴衰的历史深刻昭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执政兴国离不开法治支撑,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主张“以法而治”,偏在雍州的秦国践而行之,商鞅“立木建信”,强调“法必明、令必行”,使秦国迅速跻身强国之列,最终促成了秦始皇统一六国。汉朝盛世之治、唐朝贞观之治、宋朝经济鼎盛时期,无不与法制健全密切相关。汉武帝时形成汉律六十篇,沿用于两汉近四百年。唐太宗以奉法为治国之重,一部《贞观律》成就了“贞观之治”,以《贞观律》为基础修订而成的《唐律疏议》为大唐盛世奠定了法律基石。新时代新征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性作用。

2.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客观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放眼全世界,我们面对的是前所未有之大变局”。世界百年大变局对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来新的巨大的挑战。近年来,某些西方国家和组织不愿看到、不愿承认、不愿接受中国巨大发展进步的现实,出于政治操弄需要和意识形态偏见,利用涉疆、涉藏、涉港、涉台、涉南海、涉新冠疫情等各种议题和借口,对中国内外政策和有关立法修法议程横加指责、抹黑甚至攻击,对中国发展进行歪曲、诋毁、遏制和打压,特别是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依据其本国法律对中国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所谓“制裁”,粗暴干涉中国内政。我国亟需围绕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做出有力回应,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坚定不移地走法治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的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模式。

二、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丰富内容

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经济、社会、政治、科学技术、生态文明、国家安全等各个领域。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蕴含着丰富的法治内涵和治国理政的智慧,其深刻内涵在于从党和国家战略发展全局高度,将法治建设贯穿于经济、政治、民生、科技、环境、国家安全等各领域各方面工作,更好发挥法治引领、规范、保障国家各方面工作的“轨道”作用。

(一)在经济建设领域,以法治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法治是新时代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第四部分对“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系统部署,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风向标。将法治建设落实到经济领域,以法治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要着力在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发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行政垄断,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努力构建公平正义的收入分配格局,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二)在社会建设领域,以法治增进人民权益和民生福祉。治国有常,利民为本。为民造福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九部分对“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做出系统部署,为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指明了方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法治作为一种“规则之治”,能有效处理社会中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解决各种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在社会治理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要重点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和法律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持续用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三)在政治建设领域,以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线。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党的二十大报告第六部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做出系统部署,明确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立足国情、立足实际、立足实践,不断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同时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四)在科技发展领域,以法治领航科技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国的科技事业有了整体性、历史性的重大变化。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五部分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作出系统部署。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深刻影响着国家的前途命运,更与人民生活福祉息息相关。将法治要求落实到科学技术发展,要不断完善党中央对科技工作统一领导的体制,健全新型举国体制,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优化配置创新资源。同时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深化科技评价改革,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

三、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实践要求

(一)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统一领导

1.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绝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绝不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路子。坚持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要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障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维护宪法权威,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水平,更好推动宪法合宪性审查机制进一步落地落实。

2.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这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要坚持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

(二)不断完善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法治体系

1.促进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法治体系优化升级。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必须抓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努力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大体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具体目标,协同推进“五大体系”是不断推进法治体系升级的基础。

2.着力解决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法治体系中突出问题。立法如何回应新时代新要求,是当前法治体系建设要着力解决的问题。以涉外法治为例,十几年来,美国凭借反腐败的伪装,对全球其他国家实行司法霸凌,为有效应对美国的司法霸凌,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是我国加快形成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有力举措,为我国运用相应反制措施对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进行有力回击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营造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良好法治环境

1.在法治实践中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提升全民法治信仰要大力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宪法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法治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让人民群众参与到法治实践中来,只有通过人民群众对法治的参与、法治评判,才能真正夯实法治信仰的基石。

2.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石。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恪守法治原则,注重对法治理念、法治思维的培育,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引领、熏陶作用,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同时,要利用重大纪念日、传统节日等契机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大力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有效促进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组织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艺团体开展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推动法治文化深入人心。

(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能力

古人说,民“以吏为师”,“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领导干部是关键。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1.提高依法决策、规范用权的能力。行政决策作为现代行政的基本方式之一,是大量执行性行政活动的依据,堪称行政管理的“大脑”,其影响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如无法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则直接影响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序推进。要引导领导干部运用法治的方式依法决策。《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明确规定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要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大法定程序依法决策,切实做到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推进行政决策法治化。

2.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办事的能力。领导干部具体行使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行政要坚决按照合理、合法、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六大原则开展依法行政。一是要重点关注程序正当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全面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水平。二是要关注执法的温度。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34条明确规定了“首次不罚”、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原则,彰显了依法行政的温度和公正办事的能力。

3.提高依法改革、推动发展的能力。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完成、迈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之际,全面深化改革被赋予新的要求和标准,对领导干部切实提高依法改革、推动发展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要紧紧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推动国内国外双循环发展这条主线,坚持依法推动改革,客观求实、鼓励创新、推动改革,揭露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揭示重大风险隐患和结构性矛盾,反映体制机制问题,在促进政策落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推进民主法治和反腐败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4.提高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能力。新时期、新阶段的社会矛盾纠纷有其鲜明的时代特性,它的复杂性、多层次性、多样化,决定了以往那种单纯的依靠其某一个内设部门或某一种工作机制就能全面有效地解决这些矛盾纠纷的观念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新社会矛盾的新特征,要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处理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过程和工作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我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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