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量:895 | 发布时间:2023-09-11
为贯彻落实《XX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巩固拓展“一年小灶”成果,推动“三年大灶”接续开展,深入实施全市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国内外燃气事故教训,按照“三管三必须”和城乡一体推进要求,全面排查燃气管网和涉及燃气各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问责曝光一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加快推进燃气管网等设施更新改造和数字化、智能化安全运行监控预警能力建设,提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和有影响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督促燃气企业对照《XX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开展全面摸底排查,重点排查整治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城镇燃气企业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管线检查维护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从业人员无证作业、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应急预案和演练流于形式等风险隐患。各燃气企业对照《标准》(详见附件2)按季开展自查整改,建立台账清单,逐项销号整改,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制定专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运行。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市场监管部门要排查整治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违规充装、未按要求开展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等风险隐患,重点检查充装许可证有效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充装前后检查制度执行、非自有钢瓶置换、充装记录等情况;严格执行“一瓶一码”“一扫一充”,严禁使用通用码、口袋码。严格落实液化气钢瓶全链条溯源管理,加强充装、配送协同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排查整治使用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车辆运输等风险隐患。各地要严格市场准入,全面整顿燃气经营、充装、运输等市场秩序,通过部门检查及第三方隐患调查,发现“三违”行为问题突出,或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自查未发现的、未及时上报的企业。各地各部门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从严执法、顶格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相关企业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充装许可、道路运输许可等有关证照,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各地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黑气瓶”的排查整治力度;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化治理作用,建立“黑气瓶”线索发现机制,并将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各地要加大瓶装液化气市场整合力度,严控新增液化气储配站,淘汰过剩、低端产能,优先整合储气容量低于200立方米的储配站,加快淘汰一批基础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的企业。(住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级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全面排查整治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各地商务、教育、卫健、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督促本行业领域用气单位(用气人)落实燃气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养老福利机构,每月对燃气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查表详见附件3、4),对自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应及时整改,不能自行整改的,可向负责供气的燃气企业寻求技术指导;督促用气单位(用气人)在用气场所张贴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公示牌应包括自查情况公示(详见附件5)、供用气合同、安全使用告知书或安全用气手册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定期检查本行业领域用气单位(用气人)自查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由属地街道(乡镇)和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劝诫和督促整改,仍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户内燃气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督促燃气企业依法定期开展入户安检,发现隐患应及时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街道(乡镇)处置。属地街道(乡镇)要会同燃气主管、商务、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对底层“住改商”、商住混合体等重点场所按照部门监管职责开展排查,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内、气瓶违规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等安全风险隐患。加大用气经营场所使用安全监管,严控新增底层“住改商”使用燃气经营,严禁不具备条件的底层“住改商”餐饮经营者使用燃气。因地制宜在餐饮等公共场所推广“瓶改管”“气改电”“全电厨房”。(商务、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民宗、住建、发改、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排查整治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对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属地街道(乡镇)要会同住建、城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社区(村)、物业、燃气企业排查整治老旧小区燃气管道、调压站、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楼板部位安全风险隐患;组织社区(村)、物业重点排查上报小区内违规设置非法储存充装点。有关部门及社区(村)、物业应协助燃气企业进家庭,重点排查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室内管道严重锈蚀等安全风险隐患。燃气企业要对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实施清单管理(详见附件6),实行“一小区一清单”。(住建、城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将城镇燃气工程纳入现有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各地住建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在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燃气工程配套项目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等问题;要督促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规范检验主要管材,严格规范施工和验收程序;要严厉打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违法转包、分包、挂靠,不按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投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坚决予以处罚并清退。各地要建立完善城市道路挖掘审批事项与管道权属单位实时共享机制,及时推送燃气管道周边施工项目信息,实现风险预控;对燃气管线周边在建项目,要严格落实施工交底、保护方案、现场监护、防侵入探测技术等燃气管道保护措施,严厉查处第三方施工期间不落实专人监护、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建设、施工单位相关责任,对破坏燃气管道引发事故的建设、施工单位依法依规联合开展失信惩戒。各地要落实城镇燃气法规与刑法衔接工作,违法违规施工危害公共安全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住建、城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开展教育引导,广泛开展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知识宣传和安全警示教育,引导消费者不购买、不使用不合格产品,主动排除安全隐患。强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指导督促生产企业、销售经营者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自查自纠,督促电商平台采取必要措施对平台内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具、带有可调整出口压力的减压阀、未经CCC认证或伪造冒用CCC标志和证书的燃气具,以及假冒伪劣或“三无”产品进行全面排查。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重点对燃气具及配件、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公布不合格产品和企业名单,依法做好后处理工作。严格执法,集中执法力量对本辖区内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市场销售相对集中的经营者进行全面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安全标准、未按要求取得强制性认证而擅自出厂销售相关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各地燃气主管部门督促指导燃气企业对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等进行普查建档,并对2000年前球墨铸铁管、PE管和钢管信息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提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清单及实施计划,纳入年度重点项目统筹推进。要重点排查整治老旧管道、违法占压管道、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等重大安全风险隐患,2022年1月1日起,对违法占压高中压管道、未完成改造的老旧灰口铸铁管道等问题,实行市级挂牌督办。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升压力管道、压力容器依法实施法定检验覆盖率,严肃查处未依法开展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燃气安全监管智慧化、信息化水平。推进以燃气安全为重点的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建设,以“能监测、会预警、快处置”为目标,探索通过物联感知技术,动态监测、预警和处置燃气泄漏安全风险隐患,实现城市生命线设施“一张图”监管。(住建、工信、资规、应急管理、大数据管理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城镇燃气瓶装液化气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应用,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充分发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测、分析、研判、共享作用,健全完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瓶装液化气全链条安全监管体系。(住建、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水平。各地要开展在车库、地下半地下室、群租房等不具备通风条件场所违规使用燃气专项治理,属地街道(乡镇)要会同住建、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员、安全员的作用,加大排查整治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属地街道(乡镇)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知燃气企业停止供气,属地街道(乡镇)要加强跟踪,及时制止其使用燃气,发现违法违规供气的,立即上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坚决予以处罚。对重点用户、重点场所加频加密检查提醒频次,2022年6月底前,完成车库、地下半地下室、群租房燃气违规使用问题整改和居民用气安全体检全覆盖。要加大财政支持,帮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人员(三类人员)等居民用户,及时更换老化胶软管、劣质调压器等燃气器具配件;进一步拓展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覆盖范围,以瓶装液化气居民用户为重点,管道天然气新建和改造居民用户结合智能表安装同步实施。各地要筛选一批质量可靠、价格合理、运行稳定的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推广安装,按照“用户主动、政府支持、企业实施、各方共担”的原则稳步推进,优先为三类人员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装置,提升居民用气本质安全水平。(按XX市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专题方案的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度安排
从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2年1月)。制定印发《XX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启动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和责任部门,对排查整治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二)排查摸底(2022年1月至3月)。各地组织对本地区燃气相关企业、燃气基础设施、燃气安全运行情况等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摸清总体情况、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建立台账清单。
(三)整治攻坚(2022年4月至10月)。对排查发现重大隐患要立行立改,落实资金保障。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制定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动态更新隐患清单,通过督导检查、明查暗访、联合执法、考核评估、警示通报等方式持续加大整治攻坚力度,确保重大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整改到位。
(四)巩固提升(2022年11月至12月)。认真总结排查整治工作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燃气工作专班,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充分发挥各级城镇燃气安全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燃气安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督促燃气企业切实加强燃气安全风险管控。依法依规落实城镇燃气安全政府、部门、企业、用户四级责任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各地要精心统筹谋划,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好本地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二)加强执法监督。各地要通过从严执法,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对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要重点执法,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将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健全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优化线索移交流程,提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效率;严格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和“黑名单”等制度,对多次违法和事故频发的企业、单位及个人,依法严肃责任追究,实行行业或职业禁入。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
(三)加强督导考核。建立简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地排查整治工作进展。各地要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的作用,组织开展明查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将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范围。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持续加大燃气安全公益宣传力度,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媒体,充分运用物业广告栏、广播电视、网络媒介、宣传手册等各类方式,加强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推动燃气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依法购买合规气源,签订供用气合同,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自觉抵制不合格“灶管阀”产品,积极配合燃气企业开展入户安检,及时排查整改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请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于2022年1月31日前将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安委办、市住建局,并分别于2022年2月15日、5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执法案例和《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附件7)、《城镇燃气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附件8)报市安委办、市住建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安排部署,深入推进全市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城镇燃气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1〕9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燃气油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X府办发〔2021〕64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近期对城镇燃气安全有关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刻吸取近年来全国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坚决“控大事故、防大灾害”,坚持“市级指导、区县落实、企业主体、齐抓共管、综合施治”基本原则,聚焦燃气经营、公共场所燃气、老旧小区燃气、燃气工程、燃气具等燃气源头、燃气管道设施等领域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深化全市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7项专项任务,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彻底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问责曝光一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全面规范和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目标
党政机关和学校、医院、商场、酒店、餐饮企业等各类企事业单位,100%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并悬挂安全宣传标语(或张贴画报),燃气经营企业100%建立一线员工“岗位风险清单、岗位职责清单、岗位操作卡、岗位应急处置卡”(以下称“两单两卡”);四类场所100%公示燃气安全责任;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公共场所燃气、老旧小区燃气、燃气工程、燃气具等燃气源头、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排查出的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100%完成整治;深入推进燃气安全装置安装和管道设施安全管理,新增各类用户、既有单位用户、既有老旧小区和困难群众用户100%安装,燃气管道、站场设施100%普查建档并按计划开展改造更新,推进管网设施智能化管理;已取证燃气经营企业100%完成安全达标评估,整顿整合、淘汰一批基础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的燃气经营企业;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XX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燃气经营企业100%制定(修订)燃气安全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100%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100%开展燃气安全应急预案演练。到2022年底,全市燃气运营和使用秩序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三、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深化宣传教育。
1.加强公众宣传教育。进一步拓宽燃气安全宣传平台,丰富宣传内容,利用居民小区楼栋公告栏、公共交通媒体、各类户外广告、电梯及物业广告、地方融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燃气安全知识。(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旅游委,各区县政府〔以下均需各区县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加强主要负责人教育。开展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教育,完善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继续教育制度。开展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述职、评价工作,完善定期述职、评价制度,将述职、评价情况通报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有管理权限的上级单位。(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3.深入推进“两单两卡”。开展“两单两卡”试点,总结形成可参考、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在全市推行。开展“两单两卡”交流、展示等活动,提高燃气经营企业和一线员工“比、学、赶、超”积极性,不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在单位用户推广燃气设施管理人员“两单两卡”。(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二)进一步深化挂牌公示。
1.落实公示牌动态管理。建立燃气经营企业重大风险点(源)清单、重大隐患清单、特殊用气场所清单,对照安全责任公示挂牌要求,建立安全责任公示牌动态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明确执行挂牌、摘牌程序,更新挂牌清单。(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2.完善安全整治责任制。对照全市燃气油气行业安全专项整
治职责分工,各区县政府建立部门、乡镇(街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责任清单,并层层细化任务、压实责任,将任务完成情况、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各类考核。(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三)进一步深化排查整治。
1.深化燃气经营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对燃气经营企业经营安全风险和隐患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管线检查维护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闭环、从业人员无证作业、“三违”行为突出、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使用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车辆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应急预案和演练流于形式等风险隐患。督促企业逐一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对现场类、设施类隐患立查立改,对管理类、制度类隐患,落实责任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交通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
2.深化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酒店、小旅馆、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群租房、民宿等场所及用户清单。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公共场所物业管理单位、用户对照清单全面排查风险隐患,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私接“三通”,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或安装使用不规范、适用气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等风险隐患。(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商务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
3.深化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组织燃气经营企业、物业企业全面排查老旧小区燃气管道、调压箱(柜、站)、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楼板等部位风险隐患,重点排查整治小区内违规设置非法储存充装点,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室内管道严重锈蚀,使用不合格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等风险隐患。(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4.深化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对各类在建工程开展排查,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将燃气管道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不落实燃气设施保护责任和措施、不按规定检验主要管材、未经验收合格投运等问题隐患。(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
(四)进一步深化技防物防。
1.推进燃气安全装置安装使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要求,将燃气安全装置安装使用情况纳入用户通气验收检查内容,确保新增用户全面安装使用;加大具备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和数据传输功能的燃气安全装置推广普及力度,完成既有单位用户和老旧小区、生活困难群众等居民用户安全装置安装,有序推进其他居民用户安装使用燃气安全装置,并依托城市安全、安全生产等平台,建设用户安全装置使用管理平台,强化安全装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应急局、市大数据发展局)
2.加大管道设施改造更新。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等档案管理单位对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进行普查建档,掌握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安全状况等资料,并对2000年以前建设的燃气管道设施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编制更新改造工作清单及实施计划,纳入各区县年度重点项目统筹推进。对无法查找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安全状况等资料的,按2000年前建设的燃气管道设施处置。(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
3.推进管道设施智能化管理。对普查建档的燃气管道开展补勘补测,完善全市燃气管网设施信息系统数据。开展XX市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监测预警体系试点建设,着力建设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监测“一张网”。综合运用电子围栏、电子标定、激光检漏、流量压力监测等技术,提高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应急抢险、运行调度等能力。(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应急局)
(五)进一步深化对标达标。
1.加快推进安全评估。组建工作专班,对燃气经营安全评估工作开展过程督导,督促依法委托的安全评估机构对照本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将燃气经营安全、管道安全等内容纳入评估细则,在2022年3月底前完成评估,评估报告经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抄送市经济信息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对不符合要求的燃气经营企业,在2022年5月底前完成整改。(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
2.提高整顿质量。推动安全管理不达标的燃气经营企业整顿整合,充分发挥专业机构作用,为安全评估、整顿整合提供有力支撑,加快淘汰基础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的燃气经营企业。(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
3.严格许可管理。对已发放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开展清理,对不符合程序、不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予以纠正,严查违规新设燃气经营企业、违规发放燃气经营许可的行为。严格执行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和燃气经营许可相关规定,严格准入条件,严格审查把关,各区县经济信息部门要将审查结果报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六)进一步深化监督执法。
1.全面整顿燃气工程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燃气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违规挂靠、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不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监护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资质或超资质登记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依法予以处罚和清退。严肃查处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的野蛮施工、违规作业、违章建设等行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
2.全面整顿燃气具和燃气安全装置市场秩序。开展燃气具、燃气管道及附属材料、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安全自闭阀等安全装置的生产、销售市场专项执法,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管道及附属材料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及配件和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整顿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等对经营者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明知经营者利用其销售平台、场所销售不符合要求燃气具、燃气管道及附属材料、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及配件等产品,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严格依法对销售平台、场所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全面整顿燃气压力管道、容器未开展检验检测等违法行
为。严格依法督促相关企业定期对城镇燃气压力管道、容器开展检验检测,严肃查处未依法开展检验检测等违法行为。重点排查整治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老旧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高中压燃气管道被占压、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等突出问题隐患。(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
4.加强燃气安全执法能力建设。明确燃气安全执法职责,将燃气安全执法纳入各类安全检查必查内容。加强燃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燃气行业专职行政执法队,配备与行业管理需要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和物资装备。(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经济信息委)
(七)进一步深化应急管理。
1.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全面清理燃气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队伍、应急物资情况,按规定落实到位。整合燃气经营企业和其他相关专业应急队伍力量和应急物资装备,建立区县级燃气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库。(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应急局)
2.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制定燃气安全应急预案年度演练计划,加大无脚本演练、应急测试拉练、跨行业演练的力度,开展专业化、针对性强的演练,强化演练评估并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处置方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3.提升应急值守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建立24小时专人、专线应急值守制度,定期不定期抽查检查落实情况,坚决杜绝应急值守人员和抢险人员混岗、脱岗等情况。(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应急局)
四、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即日起至2021年12月底)。各区县对照《XX市燃气油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和本方案要求,制定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开展动员部署和宣传。
(二)深化排查(2022年1月至3月底)。深化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并立查立改,建立健全本地区本行业燃气安全整治排查基础台账清单。
(三)整治攻坚(2022年4月至10月底)。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问题隐患按“五定”原则立查立改,通过挂图作战、系统治理、整体推进等手段方法,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制度机制完善到位。
(四)巩固提升(2022年11月至12月底)。强化措施推进重大隐患整改,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总结评估,进一步优化完善燃气安全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效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对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将XX市燃气油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调整为XX市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政府联系燃气安全工作的副秘书长及市经济信息委、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召集人,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市级部门,各区县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工作专班每季度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推进整治工作。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协调调度等工作,市经济信息委、市应急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二)强化统筹协调。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强有力的人、财、物保障措施,为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营造良好环境。要完善组织机构,落实各方责任,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明确工作职责。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及时总结专项整治经验,组织市经济信息委、市司法局等部门建立完善燃气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市经济信息委落实燃气行业监督责任,牵头建立安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商务、消防救援、应急、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燃气工程建设及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管,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各区县政府负责具体落实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市级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督促,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执法监督。各区县政府要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对燃气充装、运输、使用、建设、运行等环节,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风险隐患整改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人等群体,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严格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和“黑名单”等制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同时,要畅通并广泛宣传投诉举报渠道,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作用。
(五)加强督导考核。市安委会要采取明查暗访和“四不两直”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并将督导检查情况、燃气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区县安全生产相关考核内容,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要加强本辖区的督导检查,组织力量对各责任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实行常态化跟踪督导,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并严格对标开展考核,严肃奖惩和追责问责。
(六)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区县政府于2022年1月10日前
将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本级安委会文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并分别于2022年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11月20日之前将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执法案例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邮箱:xx@163.com)。
附:XX市推进管道天然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安全装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燃气用户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XX市天然气管理条例》《XX市燃气油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XX市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规定,有序推进管道天然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类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安全自闭阀等安全装置,提高用户安全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最大限度防范和杜绝用户安全事故,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
新增用户全覆盖。新增的单位用户全部安装使用燃气类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新增居民用户全部安装使用安全自闭阀(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该建筑内所有居民用户还应安装使用燃气类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既有单位用户全覆盖。到2022年1月底,餐饮、酒店、商场、学校、医院等既有管道天然气单位用户全部安装使用燃气类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既有居民用户全面推进。到2022年底,既有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中,老旧小区居民用户和生活困难用户全部安装使用安全自闭阀(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该建筑内所有居民用户还应安装使用燃气类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全力推进其他居民用户安装使用工作。
三、实施原则
坚持“区县总责”原则,各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出资模式、运维模式、监管方式等,推进安装并落实使用管理。坚持“目标导向”原则,各区县政府对照主要目标制定实施计划,优先解决老旧小区、困难群众等户内安全条件较差的用户,同步推进其他用户安装使用。
坚持“装管并重”原则,各区县政府同步推进燃气类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安全自闭阀等安全装置安装和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强化用户安全装置使用管理、安全状况监测、应急抢险调度智慧管理,形成长效、常态管理。
四、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县政府要制定实施方案,建立既有单位用户、老旧小区用户、建档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等困难群众用户清单以及其他既有居民用户清单,制定安装计划,整体推进燃气安全装置安装。
(二)建立目录清单。各区县政府要通过公开征集、集中比选的方式,选择资质齐全、质量可靠、售后完备、价格合理的燃气类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和安全自闭阀销售安装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称、资质等级、联系方式、产品型号、收费价格、服务内容等信息。各区县政府供用户选择的销售安装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家,每家销售安装单位高中低档三档产品至少各1种。
要全面推广应用智能燃气安全装置,引导居民、单位用户安装使用智能化燃气类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和安全自闭阀。
(三)建立工作机制。各区县政府将既有单位用户、老旧小区用户和困难群众用户加装工作作为2022年民生实事,建立对乡镇(街道)、相关部门推进情况月统计通报机制。要完善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对挂靠借用资质、制假售假、价格操纵等扰乱市场的单位,要及时移出清单并向社会公告。要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核查处理各类举报投诉,保障清单内、外企业合法市场主体地位,保障用户自主选择权,维护市场秩序。要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完善用户管理机制,将燃气安全装置的安装、使用情况作为用户通气验收、入户安检必检内容。
(四)开展宣传动员。各区县政府要向社会发布加装燃气安全装置通告,明确加装燃气安全装置的目的意义、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时限要求、管理要求、合法权益、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内容;要组织宣传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宣传方案,印制宣传资料、制作宣传视频、宣讲安全案例,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宣传引导,强化安全风险意识,形成浓厚氛围;要广泛发动社区干部、网格安全员、燃气服务员、物业服务管家等进店入户,主动服务,解难释疑,促进加装。
(五)完善政策措施。各区县政府要明确本辖区既有居民用户燃气安全装置安装出资政策,对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规划(计划)的小区居民用户、生活困难居民用户,视财力状况统筹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财政资金、社会资金予以解决。对规定时限内主动申请加装的,要引导燃气安全装置销售单位给予优惠,实施差别化激励引导。要统筹安排并用好用足财政专项资金,将燃气智能物联信息化、安全监测监控及管理信息化等类型项目纳入重点支持方向。对燃气经营企业提供与用户安全管理相关的服务或资金投入,要纳入当期成本监审,计入配气成本,鼓励企业提供主动安全服务。
(六)建立管理平台。各区县政府要督促燃气安全装置销售企业建立用户管理信息平台,实时监测安全装置运行、泄漏检测等情况,并同燃气经营企业用户管理平台、物业消防管理、用户使用端共享数据。要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完善用户管理信息系统,公开接入标准,将燃气安全装置销售企业平台数据应用到入户检查、应急抢险等作业,实现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安全装置销售企业信息互通、数据共享、处置联动。各区县政府安全管理平台要接入燃气经营企业用户安全管理数据,对企业入户检查、燃气安全装置安装使用、应急抢险等实施监督,提高监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1年12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成立工作专班、开展宣传动员,建立单位用户、老旧小区用户、困难群众用户和其他居民用户安装清单,制定计划并组织推进相关工作。
(二)单位用户集中安装阶段(2021年12月底前)。建立单位用户清单,组织应急、商务、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等部门,督促单位用户安装使用燃气类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三)全面普及安装使用阶段(2022年12月底前)。完成老旧小区用户、生活困难群众用户等重点群体安装使用燃气安全装置全覆盖,全面推进其他既有居民用户安装使用燃气安全装置。建立用户安全服务平台及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安全装置销售安装企业、物业企业联测联防联动联处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XX市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燃气安全装置安装使用工作。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既有用户加装燃气安全装置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研究部署、加强督导,确保工作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县政府要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用户安全管理责任以及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社会责任,督促其扎实开展用户安全宣传、用气安全检查、用户安全设施安装使用管理等工作。要组织燃气经营企业、物业单位、燃气安全装置销售安装企业建立安装实施机制,确保产品质量、安装质量、售后服务、运维管理落到实处。要参照《XX市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推进安全装置安装使用工作职责》,建立责任清单,压实乡镇(街道)组织协调责任、部门指导监管责任的落实,建立乡镇(街道)牵头,社区物业、派出所参与的组织协调机制,确保宣传动员、入户安装、入户检查、隐患整改等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执法监督。各区县政府要加强燃气安全装置生产、销售、安装等环节监督管理,开展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安全自闭阀等安全装置及配件生产、销售、安装市场专项执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产品、安装使用不符合相关规范,以及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购买服务、指定消费、不履行售后服务条约、虚高产品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曝光。
(四)强化督导考核。市安委会办公室要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建立暗访检查、定期通报、约谈追责等推进机制,每月排名、通报,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情况。要对各区县推进燃气安全装置安装使用工作情况实施考核,将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安全装置销售企业用户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以及用户数据接入、报警处置管理等应用情况作为督导考核重点。督导、考核情况一并纳入党政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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