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量:505 | 发布时间:2023-10-13
同志们: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营商环境。7月6日,围绕“治罪与治理并重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助推高质量发展”这一主题,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了第31期案例大讲坛,院长讲话指出,要以能动司法的理念积极稳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当前,我国的经济已进入高质量发展新常态,企业之间的竞争已经从主要依赖资源战、价格战等转变为依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综合博弈,企业合规经营也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必由之路。因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规范作用,为企业合规建设赋能增效,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致力诉源治理的重要路径。下面,结合工作实际,我谈几点体会。
第一,司法促进合规是全方位的一体工程。“企业合规”是企业管理制度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具有“以风险为导向”的基本属性,是企业为防范外部的法律制裁性风险而建立的内部管理制度。所谓制裁性风险,指的是企业因为违反公法类(通常为行政法和刑法)规定而被国家有权机关施以惩戒的风险,例如:涉及反商业贿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招投标、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劳动用工、财务税收、知识产权等各个方面风险点。实践中,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发生和转化往往环环相扣、衍生裂变,因此企业合规建设的重点不能仅仅局限于刑事“合规不起诉”一个场景。如,企业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民事纠纷),监管部门可能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支付(行政处罚);如果仍不履行支付的义务,企业则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责任)。所以,司法促进合规应当坚持民事、刑事、行政一体合规理念,完成由点到面、由因到果、从个案合规到行业合规的全面升级。
第二,司法促进合规是全链条的系统工程。涉案企业合规不仅要做好案件审判的“前半篇”文章,还要做好案件审结后的执行、监督、反馈、评估等“后半篇”文章。可以说,涉企矛盾纠纷、诉讼发生本身即提示企业合规风险业已存在并激化恶化,如果司法裁判仅对“点”“端”的个案出发,以结案为目标,并不能自然消除之前已存在的合规风险。如,偶发的临时用工纠纷并不足以阻却企业之后仍非法用工、拒缴社会保险;侵害知识产权、公民个人信息的商家通常不会因为一次处罚或败诉就完全杜绝此类侵权行为;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商人会更换隐蔽性更强的替代品;违法分包、围标竞标等会从形式上包装得更加真伪难辨……因此,对于中小微企业经营不规范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努力做到“治前端、防未病”“案结事了、定分止争”,将前端治理与末端追踪有机结合,实现企业合规自觉内化,达到“自我监管、自我发现、自我预防”的预设效果。为此,司法促进合规应跳出“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的误区,与诉源治理、案后答疑、追踪反馈等工作相结合才能完成,体现司法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高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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