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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18
第一篇:在2024年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会上的研讨交流发言
同志们:
“廉者,政之本也。”廉洁一词与腐败相对,是中国共产党人鲜明的政治本色,也是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保障。廉洁纪律关系到党员干部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党的纪律中历来占据着重要地位。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施行,彰显了我们党以严明的纪律持之以恒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强决心,为广大党员学习贯彻廉洁纪律提供了遵循。下面,围绕中心组研讨交流主题,我谈几点体会。
第一,要强意识,以严的基调牢固树立纪律观念。清正廉洁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本质要求,也是共产党人应有的政治品格和道德操守。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伊始,就把清正廉洁作为必备的政治品格镌刻在了旗帜上。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进程,也是不断清除一切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因素、不断清除一切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毒的过程。从1926年颁布党的历史上首个反腐文件《中共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到1997年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并对廉洁纪律进行专门规定,再到新时代制定《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党内法规,党的廉洁纪律不断发展完善,为党员保持清正廉洁的品格明确了制度规范。每一名党员都应当认识到清正廉洁的重要性和违反党纪的危害性,牢固树立纪律意识,保持对纪律的敬畏之心,时刻遵守廉洁纪律,始终不越“雷池”、不踩“红线”、不破“底线”。
第二,要明底线,在学纪、知纪、明纪基础上更好地守纪。“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党员要做到严守廉洁纪律,最基本的要求是对廉洁纪律的相关规定了然于胸。然而时至今日,仍有少数党员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一名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领导干部曾在忏悔录中写到,对于纪律“我都是抓表面的贯彻落实,有的根本就没学懂、没弄明白。说起来极其可笑,在调查组找我谈话之前,我根本不知道过节过生日收朋友送的钱是违纪违法的。”廉洁纪律贯穿于党组织和党员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和党员的用权行为关联密切,如果不清楚廉洁纪律的具体要求是什么,没有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就有可能“无知者无畏”,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只有学纪、知纪、明纪,才能更好地守纪。广大党员应以《条例》学习为重点,自觉加强对廉洁纪律的学习,将党组织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结合起来,逐章逐条学,联系实际学,准确掌握《条例》主旨要义和关于廉洁纪律的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行使职权的纪律标尺。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确保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违规违纪。
第三,要树高线,高标准严要求锤炼廉洁自律的政治品格。习主席指出,一个人廉洁自律不过关,做人就没有骨气,做事就没有硬气。纪律是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遵规守纪仅仅是对党员最基本的要求,还应在廉洁纪律底线之上,树立自律高线。全面从严治党,既要注重规范惩戒、严明纪律底线,更要引导人向善向上,发挥理想信念和道德情操引领作用。对于党员而言,保持清廉自守的高尚品格,是维护党员形象和国家利益的必然要求,是有效净化党内环境、提升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必要条件,也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保障。广大党员应始终对权力怀有平常之心、戒惧之意,在严格自律中加强党性修养和品格陶冶,淬炼公而忘私、甘于奉献的高尚品格,涵养克己奉公、清廉自守的精神境界。时常反躬自省,以高标准严要求锤炼廉洁自律的政治品格,切实践行对国家和人民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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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在2024年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会上的研讨交流发言——执纪执法贯通,赋能纪检新篇章
同志们: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条例》关于执纪执法贯通的内涵要义和实践要求,深入推动执纪执法统一决策、一体运行,形成执纪执法合力。
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促进执纪执法贯通的重要意义。一是落实党的自我革命“九个以”实践要求的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系统阐述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科学回答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三个重大问题,突出强调“九个以”的实践要求。其中,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有效途径,凸显了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施治的科学态度。《条例》在推进执纪执法贯通上持续用力,健全完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党的自我革命,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九个以”的实践要求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推动解决纪检监察工作实践问题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征程反腐败斗争,必须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纵深推进。针对当前党内政治生态尚未彻底净化、错误思想观念仍然根深蒂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现象层出不穷等问题,《条例》把纪律挺在前面,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对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具有重要意义。三是深入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条例》坚持系统思维,科学立规,对提升执纪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精准把握纪律与法律的边界,真正做到科学精准规范、纪法情理融合,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
坚持目标导向,准确把握《条例》关于执纪执法贯通的主旨要义。《条例》立足执纪执法工作实际,与组织处理规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贯通协调,与政务处分法、刑法等国家法律有效衔接,进一步严密制度规范,突出严的基调,对各种违纪违法行为持续形成震慑。一是完善纪法衔接条款。执纪执法贯通,是发挥党纪和国法协同作用的重要内容。《条例》保持专章设置“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并进一步从总体要求、实体和程序上加强对违法犯罪党员处分的衔接。总则第四条基本原则中新增“执纪执法贯通”这一总体要求,为其他条文的修改提供遵循、指明方向。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在第三十条通过不完全列举方式将其他违法行为细化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并单列一款明确规定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统一执纪执法尺度。第四十六条明确党纪处分影响期满后自动解除,与政务处分法衔接,提高执纪执法效率。第三十五条在明确党员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后给予党纪处分程序的基础上,新增相关表述,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纳入进来,逻辑上更加周延。二是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党纪政务处分等相互匹配是落实精准定性量纪执法要求的题中之义,也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一条重要原则。《条例》聚焦实践问题,总结实践经验做法,针对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既违纪又违法的,新增第二十八条明确要求做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对该要求进行细化,规定对党员撤销党内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参照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三是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贯通衔接。《条例》进一步拓展贯通衔接的宽度,探索与组织处理规定、问责条例等制度有机衔接。注重与组织处理等规定衔接,针对实践中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推动能上能下等相关制度落实不够规范、有力等问题,《条例》第十四条新增条款,明确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推动形成惩戒合力。同时,新增第八十五条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进行规范,严禁在党纪政务处分、组织调整过程中避重就轻,形成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等制度规范适用、精准适用的“组合拳”。注重与问责条例等规定衔接,《条例》聚焦“关键少数”,在第七十四条明确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要给予处分的基础上,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处分规定。同时,在条文中注重压实“领导责任”,现分则部分共有41处明确规定责任主体为“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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