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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灵工平台?灵活用工平台的涉税风险和合规建议材料

浏览量:462     |      发布时间:2024-10-20

近年随着互联网新业态的发展,灵活用工成为一种新的用人方式,越来越被企业熟知与认可。随着灵活用工的需求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灵活用工平台应运而生。但因为灵活用工平台数量繁多且不易监管,导致各平台质量参差不齐。所以,在本文里,从税务角度全面解读“灵活用工平台”,里面到底存在哪些风险以及合规建议。

一、灵活用工到底是什么

灵活用工平台是连接公司和个人之间的服务结算平台,灵工平台主要解决的痛点是企业向临时零散用工人员进行资金支付后费用票据缺失而导致的财务或税务风险。如:滴滴、美团这样的需要大量司机、配送员等劳务人员的企业,或是像建筑工程这类需要大量灵活用工的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企业按照工程量、接单量等标准与这些个人结算,但由于并非劳动关系,并非公司员工,企业并不承担这些人员的社保费用。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支付了劳务费给这部分用工人员,还需要获得用工人员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一般是普票),这部分劳务费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可是现实情况下,如果每位用工人需要分别向税局申请开票,不仅操作成本较高,还可能因操作不当增加个人即时的税负,因此很难让用工人员接受。如果有类似包工头的角色,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个独企业自行给企业开票,虽可以解决发票问题,但用工人员不熟悉个体户或者个独的经营运作与核算,沟通成本或合规成本也较高。然而,这部分发票如果处理不好,企业会有大量的无票支出,无法税前抵扣,增加企业的税负成本。灵活用工平台的出现恰恰可以解决这个矛盾与痛点,即:这些平台可以基于真实的服务外包协议为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以满足企业税前扣除和进项抵扣的需求。

二、常见业务模式

1、公司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发布业务,个人可以在平台承揽相应的业务。

2、用工单位并不与这些个人签订服务合同,而是与对应的灵工平台签订服务合同。

3、企业将这些用工报酬以及相关的税费和服务费交付给灵工平台,灵工平台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灵工平台将对应的用工报酬分发给承揽业务的用工人员并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通常在这一步不少平台可以为个人争取到按照经营所得适用核定征收政策,降低税负成本),并代个人向税务局申请完税凭证,以交付用工单位或个人留存备查。

4、灵工平台将统一向税局索取可税前抵扣的发票用于自己税前扣除。

按照以上正常的运营模式,灵活用工平台的业务本身并无太大问题,但由于我国对于灵活用工平台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制,相关法律规范尚在逐步建立、完善之中。发展迅速、需求众多、政策待完善,因此有许多人瞄准了灵活用工平台,想要从中分一杯羹。于是便产生了许多打着“灵活用工、任务众包、税务筹划”的名义,来做虚开发票、洗钱的生意的现象,灵活用工平台暴雷被查处等稽查案例也屡见不鲜。

三、灵活用工存在的常见风险

依托互联网技术发展,灵工平台迅猛发展,市场规模稳步上升,发展空间十分广阔。与此同时,税收领域监管逐渐强化,大量灵工平台虚开案件浮出水面,灵工平台的税务风险陡然上升,亟待加强税务合规。

(一)通过转换收入性质为员工做“薪酬筹划”

灵工平台以技术服务费、人力资源服务费的名义为下游企业开票,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实质很可能就是用工企业的“薪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适用税率最高达到45%,高收入群体税负相当沉重。而经营所得不仅适用税率最高仅为35%,且能够对经营成本、费用和损失等进行税前扣除,加之以往部分地区为招商引资、鼓励发展,为在当地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供了极其优惠的核定征收政策或者财政返还,因此,通过将高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转换为经营所得,能够实现综合税负率大大降低的效果。

实践中,灵工平台盈利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帮助高收入群体进行“薪酬筹划”。即灵工平台通过为高收入个人在提供核定征收和财政返还的地方代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帮助其伪造税务资料和阴阳合同、转换收入性质、拆分收入,从而将本无税收优惠的高收入个人置入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之内。

事实上,高收入个人谋求低税负的行为极易被认定为偷税,在这个过程中出谋划策的灵工平台也不能幸免,极易被认定为帮助偷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法造成偷税的,纳税人应承担补税及滞纳金的责任,而税务代理人应按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标准处罚款。如果纳税人偷税转化为逃税罪的刑事责任追究,灵工平台则构成帮助犯。

不仅如此,上海高院公布的(2023)沪0113刑初729号一案中,被告人常某在用工企业从事人事工作期间,为降低公司经营成本,为员工、技术人员拆分工资和避税,以灵活用工为名,在未发生真实服务的情况下,以支付6.8%开票费的方式,让灵工平台回流发放薪资,并为用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00余万元。被告人常某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如果灵工平台不具有善意开票的抗辩情形,其还可能被认定为虚开犯罪的共犯。本文引入案例即体现了这种刑事风险。

(二)通过虚开发票为企业做“成本筹划”

实践中,有的用工企业为了规避为员工扣缴工资个税和缴纳社保的义务,会让员工挂靠在灵工平台,以提供劳务的名义从事企业安排的工作,并以发放劳务费的形式向其支付报酬。在这一过程中,有的灵活平台打着实现无票合规入账、为企业降低用工风险、用工成本的旗号,在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情况下,肆意虚开发票。通过这种方式,用工企业可以取得平台开具的发票进行成本扣除,甚至可以取得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但在目前全链条的税务强监管趋势下,无论灵工平台出于何种动机对外虚开,即使是用工企业欺骗平台虚开、恶意受票,一旦链条中一方暴雷,涉税风险将传导至上下游企业。

(三)易引发资金回流嫌疑的垫付返还业务

灵工平台对外虚开环节存在资金回流。这种现象在灵活用工的业务模式中也比较常见,且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尽管资金回流通常和虚开发票相联系,但是实践中并非所有的资金回流都构成虚开。在灵活用工业务中,主要是因为用工时出现了现金或私户转账的结算方式。在一些用工事项中,灵活用工人员在完成指定劳务、服务后,要求用工企业即时结算报酬,用工企业遂先采取私户转账方式向个人付款。但用工企业在与平台结算时,需要将相应款项支付给平台,为了实现账务合规,再由平台将收取的款项支付给用工企业指定的个人银行卡。

虽然这种行为具有真实的业务,但这种表面上的垫付款的确产生了“资金回流”以及用工企业向个人重复付款的现象,极易使税务机关基于“资金回流”否认用工真实性。如果平台没有足够的证据佐证业务真实性,很有可能被认定平台虚开。

四、税务合规:自查自纠,杜绝涉税违规行为

(一)定期进行税务大健康检查,防范税务风险

实际上,灵工平台涉及的税务风险可以总结分为三类:一是虚开风险;二是偷逃税风险;三是未依法代扣代缴风险。因此,灵工平台围绕三类风险定期开展税务健康检查,与此同时,进行有效地、针对性地整改,避免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此外,还应加强税务政策的学习,例如,开篇所提及最高法的回复,能够有助于灵工平台更加深入理解政策,避免适用错误的税目,防范税务风险。

(二)坚守业务真实性底线,构建完整证据链

业务真实性是灵工平台开展业务的最基础要求。然而,可能因为其自身规模、盈利能力等原因,税务合规制度不健全,导致被欺骗利用虚开发票行为发生。因此,建议灵工平台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例如,工作成果、业务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同时,还应完善自身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风险识别、评估及应对的有效机制。

(三)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积极应对税务稽查

若灵工平台因涉税行为被税务机关稽查,应当尽快检查。首先,从业务源头,检查业务流程是否存在不合规的情况等;其次,针对合同、发票、资金流转的情况,查看是否存在开具的发票与实际情况不符、品名、金额等是否存在不一致、是否存在多开、少开情况、是否存在资金回流等情况。最后,如果存在不合规的税务行为,积极进行整改,补缴税款,争取最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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