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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高质量经济发展调研建议

浏览量:116     |      发布时间:2024-06-11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作为营商环境三个重要的价值取向,这些理念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层各级对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也越来越重视。

从前段时间我们专题调研的情况看,市、县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相关部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主动作为,出台了专门性的文件,组建了专班式的团队,开展了专业性的指导,加强了专项化的治理,打出了一系列“组合拳”,有效缓解了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法治方面的痛点、堵点问题,一组组数据,一个个案例,一份份荣誉,见证了、展示了过去几年我市“两院两局”四机关和相关部门这方面工作所付出的努力和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效。

在调研中,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也反映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比如:服务的及时性,帮扶的精准性,指导的针对性,实际的获得感以及政府的公信力等还有待提升。

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是项需要市场主体和法治保障主体双向互动、久久为功的系统工程。

结合调研情况,笔者就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议如下:

一、要抓好两个《条例》实施,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众所周知:营商环境,是一个地区(或城市)“硬环境”“软环境”的综合体现,也是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砝码。正是基于此,国务院于2019年10月颁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xx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这两个专项《条例》,一个是国家层面的行政法规,一个是我省的地方性法规。前者首次对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范围、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后者对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这既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谋划、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尚方宝剑”。因此,“两院两局”四机关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好这两个《条例》,掌握好规范性条款,搞清楚禁止性条款,明确“必须为”和“不能为”的边界,完善组织领导体制和统筹推进机制以及考核评价体系,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在法治框架上推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行稳致远,不断优化。

二、要抓好三个重点环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对于营商环境而言,法治化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效,其原则强调的是公正透明。而要实现公正透明,政府和司法机关要做大量的工作,特别是要在依法保障、依法监管和依法保护这三个重点环节上下功夫。依法保障,就是要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要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同时要完善要素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依法监管,就是要将全部监管事项、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等内容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行在线监管。同时要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保障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法保护,重点是要依法公正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求助和案件,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保护合法交易,要提高执法司法效率,防止因办案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同时要平衡各方利益,慎重审查各类交易模式,依法合理判断合同效力,向各类市场主体宣示正当的权利行使规则和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以强化市场主体的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要抓好四个机关服务,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好不好,最终要看市场主体的需求有没有得到充分的响应。一方面市场主体要强化规则意识、法治意识,诚信守法经营,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尊重和保护劳动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者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共赢。另一方面,作为法治保障主体的“四机关”及相关部门要立足“政治上看、法治上办”,强化大局意识、主角意识、创新意识和“人人、时时、案案”都关营商环境的责任意识,当好“主力军”,畅通“主渠道”,做实“主业务”。市县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四机关要按照“两高两部”的工作部署和市委“四个三”工作布局以及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要求,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安商护商,努力构建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让企业有更多的获得感。各类企业最怕机关部门的服务指导忽冷忽热、忽松忽紧,他们希望“恒温”、“常温”。现在四个机关都有挂钩联系企业的工作专班,一方面要认真抓好在手涉企矛盾调处、法律服务、挂案清理、合规指导和案件审执,另一方面要定期收集梳理和研究市场主体诉求,力求精准施策。司法行政机关着力抓好涉企政策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疑难法律问题的咨询服务;公安机关要着力打造便捷的服务环境,安全的治安环境,舒适的宜居环境;检察机关要综合履职,宽严相济,着力做好涉企治罪和治理两篇文章;审判机关要着力抓好商业纠纷、企业破产类案件的公正审理,破救并举,彰显文明善意,以“硬举措”优化“软环境”,努力让各类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法治化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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