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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监督管理办法

浏览量:224     |      发布时间:2024-06-11

第一条  为切实推动省委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严格全县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监督管理,努力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和《中共滨海县委工作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纪委监委组织实施,监督对象是镇(区、街道)和县直单位(部门)及其党政领导班子与班子成员,重点是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管;坚持人、事同步监管,实现事项办理和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坚持注重日常监管,实行监管常态化;坚持权责一致,强化问责追究。 

第四条  各镇(区、街道)和县直单位(部门)“一把手”要带头组织学习教育,及时掌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各项规定。要把“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干部理论学习和反腐倡廉教育之中,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教育。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确保在宪法、法律、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范围内进行决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必须经过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主要领导不得在会议讨论时进行引导性发言或首先发表结论性意见。除临时紧急事项难以召开会议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文件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决策。

第七条  各镇(区、街道)和县直单位(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单位(部门)实际和发展要求,每年年初都要对原有规定进一步细化、量化、配套化,逐项修订“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完善集体决策酝酿、形成、执行程序,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后形成正式文件,并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第八条  各镇(区、街道)和县直单位(部门)每季度要围绕“三重一大”事项开展一次自我检查、自我评估,汇总“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的数据信息,重点查找问题和不足,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推动管党治党责任落实,自我评估报告书面报送县纪委相应的纪检监察室(派出监察员办公室)。

第九条  各镇(区、街道)和县直单位(部门)办公室或相应机构应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价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第十条  各镇(区、街道)和县直单位(部门)在“三重一大”事项实施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监督,主要包括:

(一)事前告知。各镇(区、街道)和县直单位(部门)要提前2天以上将拟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时间、议题等,告知纪(工)委书记或派驻纪检监察组,并安排其参加集体决策会议。

(二)事中监督。“三重一大”事项在实施过程中,主动安排纪(工)委或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关键环节、重点内容进行现场监督,监督过程记录留痕。

(三)事后备案。项目实施完毕后,各镇(区、街道)和县直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将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纪(工)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

第十一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监督采取“事前报备、重点跟踪、随时抽查、定期检查、问责追究”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考核,主要职责如下:

(一)收集汇总县纪委相应纪检监察室形成的动态监督报告、专题分析报告,形成“三重一大”事项督查工作台账资料;

(二)会同相关纪检监察室,定期牵头组织监督检查,汇总各镇(区、街道)、县直各单位(部门)年度“三重一大”工作总体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县纪委领导审阅后分类反馈并通报;

(三)负责“三重一大”工作落实情况和意见建议收集等工作,为工作推进、考核提供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纪委相应纪检监察室负责具体实施对联系(派出)镇(区、街道)、县直单位(部门)的监督管理考核,主要职责如下:

(一)每月抽查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联系镇(区、街道)、县直单位(部门)贯彻落实执行情况,采取书面形式一对一反馈动态检查意见,必要时可书面函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每季度普查一遍联系镇(区、街道)、县直单位(部门)“三重一大”工作,形成动态监督报告报送委领导,并抄送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三)每年底将联系镇(区、街道)、县直单位(部门)本年度“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情况报送给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四)定期开展专题分析,根据日常监督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巡视巡察、检查考核、专责监督、专项治理等反馈意见,对发现的地区性、系统性、行业性风险以及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撰写专题报告,提出对策建议,及时报送给县纪委主要领导,并抄送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第十四条  镇(区、街道)纪(工)委、县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派出监察员办公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其他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员)依据权限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重点如下:

(一)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管理重点:

1、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指示精神;

2、决策是否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3、决策是否得到准确有效的执行;

4、决策是否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公示。

(二)重要干部任免监督管理重点:

1、拟提任干部遵纪守法情况;

2、干部提任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3、推荐县级及以上表彰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4、“三龄两历一身份”是否准确。

(三)重大项目安排监督管理重点:

1、重要固定资产(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宗设备器材等)购置、置换、出租和转让等处置情况;

2、重大工程建设、修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

3、重要活动及资金安排;

4、其他重大项目安排内容。

   (四)大额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重点:

1、是否制定了严格周密的审核制度、程序;

2、大额资金使用是否经过集体研究决定;

3、资金调度和使用手续是否完备等;

4、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有关大额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档案,详细记载实施时间、地点、责任人、事项内容、监督方式、处理结果等,为检查、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镇(区、街道)纪(工)委、县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派出监察员办公室)、派驻纪检监察组等对“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参加相关会议,开展现场检查监督;

(二)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及相应台账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单位就有关监督事项作出相应的解释和说明;

(四)责令被监督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停止违规行为;

(五)会同审计、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七条  加强监督管理结果运用,各镇(区、街道)、县直单位(部门)在实施“三重一大”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不同情况和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事项、范围、程序决策,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二)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或不按决策办理,对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干预和越权决策的;

(四)不接受、拒绝接受或者规避监管的;

(五)泄露决策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正确认识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采取不正当方式拉拢监管人员、掩盖问题或逃避监管的。

(七)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的人员要积极履行职责,建立监督纪实档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三重一大”事项开展监督的;

(二)发现相关单位在研究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工作中存在违规问题,未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为单位、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视情进行问责或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二十条  各镇(区、街道)、县直单位(部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议事决策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监督管理考核结果为评估地区、单位(部门)政治生态以及巡视巡察、专项督查等提供参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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