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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6篇)

浏览量:217     |      发布时间:2024-05-09

第一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安委办,市安委办相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和省消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防范化解城市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现就加强全市城市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城市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一)落实党政领导责任。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加快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党委政府定期研究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机构定期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机制。党委常委会每年、政府常务会每半年研究消防工作不少于1次,及时研究解决城市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实落细。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部门严格按照《吕梁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责任清单,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消防安全有关内容纳入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教育、民政、文体广电旅游、卫生健康等重点行业部门建立完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提升本系统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推广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达标建设经验,严格落实各级、各岗位和经营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深入推行单位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风险申报制度,实行重大隐患报告制度,依法查处承诺报告失实行为。推进社会单位“四个能力”达标建设,完善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自主管理机制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约谈提醒、培训考试制度。

二、加强城市消防安全源头治理

(四)认真落实规划任务目标。各级、各部门对照《“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吕梁市消防救援“十四五”发展规划》,细化年度目标任务,统筹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加强规划实施事中事后动态跟踪、监测分析,适时开展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加强督查考核,将消防规划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救援力量、应急装备物资等消防基础建设资源要素供给,优先保障规划选址、土地供应和资金需求,确保资源要素足额预留和及时供应。

(五)融入城市安全发展大局。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将消防安全融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一并实施,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库、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场馆和消防力量等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等相关规划,并严格实施,增加城市防灾减灾能力。

(六)加快老旧区域升级改造。严格落实国家、省市老旧小区改造有关要求,对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统筹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装置,打通生命通道,完善市政消火栓,维修消防设施,配备微型消防站器材。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选用符合要求的外墙保温材料,增设防火隔离带。结合为民办实事、城市更新等工作,将老旧厂区、街区、“城中村”失管老旧商住楼、高层公共建筑纳入整体改造计划,切实提高火灾防范能力。

三、健全城市消防安全管控模式

(七)评估城市消防安全风险。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定期研判和预警提示机制,加强城市消防安全状况评估,加强针对性防控措施,防范化解全局性、系统性消防安全风险。建立行业消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机制,各级政府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形势分析和风险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常态化组织开展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找准风险点和危险源,精准落实管控措施。

(八)做好评估结果综合运用。结合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将相关问题解决方案纳入城市综合治理重要内容,每年针对一类制约本地城市消防安全发展瓶颈问题开展一次专项治理,逐年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各级安委会、消委会根据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和消防安全形势,定期下发消防安全提示函,分析行业领域风险隐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行业消防安全形势平稳。

(九)加强新兴领域风险管理。围绕新能源汽车、储能设施、氢能源、电动自行车、生物医药、冷链仓库、冰雪运动娱乐等新材料新业态消防安全风险,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论证源头管理,研究制定针对性防范化解措施,开展排查整治。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治理,工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强化行业监管,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管控措施,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

(十)强化城市生命线工程管理。住建、电力等主管部门要督促城市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住建部门结合燃气专项整治工作,督促燃气企业依法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市、县消防救援机构与当地电网企业建立电气消防安全管理协作机制,加强对城市内电力调度楼、变配电站的检查频次,联合开展重点用户电气消防安全表后线路设备检查。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和电力主管部门要将热电联产企业作为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重点单位,加强供暖期间的联合检查频次,督促企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证供暖安全。

(十一)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层次消防安全风险分担机制。在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企业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风险高的单位和场所引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等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等险种。

四、消除城市消防安全突出风险

(十二)开展高层建筑专项整治。严格限制新建超高层建筑,将现有高层建筑作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对象,实施为期3年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程,着力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加强对既有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健全完善供电供水、电梯运维、消防维保等人员协同工作机制,强化与辖区消防救援站联勤联训联动,提高协同处置效能。

(十三)加强居民住宅监督检查。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住宅公共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厘清业主和物业电动自行车、消防车通道管理责任。探索维修基金和居民住宅区共有区域内的经营收入用于消防基础设施维护升级,解决小区消防设施维修经费不足问题,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将消防车通道、室外消火栓等消防基础设施改造及电动自行车棚纳入老旧住宅区改造范围同步实施。

(十四)紧盯城市自建房隐患整改。严格落实国务院和省市自建房专项整治有关要求,严禁城市范围内新建自建房。对城市范围内既有自建房,突出经营性自建房的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泡沫彩钢板建筑重大风险隐患“集中清零”行动。指导基层街道(乡镇)开展火灾隐患治理,督促自建房产权人、经营者及时整改隐患。

(十五)严格人员密集场所监管。消防救援机构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管,全面推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依法严肃查处虚假承诺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城市商业综合体、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监管,教育部门牵头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监管,文体广电和旅游部门牵头剧本杀、密室逃脱、健身房、冰雪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宾馆、餐饮、娱乐、“三合一”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要强化动火作业安全管控,加强电气线路、燃气管道等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十六)强化危化品企业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健全“消地协作”监管机制,强化危险化学品整治等工作的衔接配合,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园区火灾风险排查评估,督促油气储备场所提高安全标准,严厉打击违规超储行为,同步规划建设消防专业救援力量,配齐配强消防装备器材。

五、增强城市消防安全监管效能

(十七)强化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消委会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开展火灾风险隐患分析评估、会商研判、联合检查等工作。将消防安全形势纳入同级安全生产工作分析研判内容,每季度会议通报本地消防安全形势,提出下季度工作应对措施。建立重点行业单位火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推动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

(十八)加强基层消防监管力量。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推动乡镇成立消防救援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逐步通过依法授权或委托执法赋予相应执法权限。已挂牌的消防救援站落实人员、经费等保障措施,实体化开展消防监督工作,工作情况纳入乡镇(街道)年度考核内容。将消防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网格管理、联防联控等工作机制,实现基层消防管理全覆盖。

(十九)规范消防安全监管执法。完善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考核机制,严格执法程序,加强现场精准执法、执法过程全记录和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应用,对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罚决定。严格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和巡查考核,加大内部执法监督力度,强化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定期开展执法效果评估,强化执法措施落实。

(二十)推行专家检查制度。市、县(区)组建消防安全专家库,分行业领域成立专家组,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检查、专业评估和隐患督改。针对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组织行业专家开展专题研究、分析研判,制定综合治理意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创新“执法+专家”工作模式。

(二十一)创新消防执法监管模式。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推行“指导式”检查、“说理式”执法,分类发布不同场所火灾风险防范指南,教育引导单位人员、社会群众识别安全风险、自改常见隐患。加强检查结果公示运用,建立综合分析研判机制,依法惩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预警和防范区域性、行业性风险。

(二十二)加强消防安全信用监管。依托消防监督执法系统,建立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档案,实现监管对象消防信用记录全覆盖。拓展消防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的应用范围,全面推行消防安全“黑名单”,将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对失信单位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二十三)强化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将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质量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依法查处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不具备从业条件执业等违规违法行为。

(二十四)严格火灾事故调查问责。加强亡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火灾事故倒查问责,从严调查处理同一区域反复发生的同类火灾事故。建立完善火灾调查处理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强化火灾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加大火灾事故查处和责 任追究力度。辖区发生较大以上火灾的,在查明火灾原因追究直接责任的基础上,严格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六、强化城市消防安全科技支撑

(二十五)加快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数字政府等建设体系,大力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技术与消防工作的深度融合应用,鼓励行业部门、社会单位探索信息化、智能化火灾防范措施。依托治安、交通、环保等监控视频数据,建设火灾瞭望监测平台。

(二十六)加强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加强城市复杂建筑及重特大自然灾害现场联合作战关键应急通信装备建设,结合本地区消防救援机构建制、任务量、辖区灾害类型特点等,配齐关键通信装备,推动现代化技术手段融入作战指挥全过程,全面提高现场组织指挥、应急通信、灾情侦察和安全管控能力,破解“内攻定位难、通信覆盖难、指挥秩序乱”等难题。加快推进本地区智能接处警系统及智能指挥系统建设进度,融入初战指挥全流程,最大限度优化“接警、调度、响应、途中、展开、救援”等环节,构建“小战斗、大支撑”的初战指挥新模式。

(二十七)提高火灾智能防控能力。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建立完善消防安全与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应急保障、环境保护、治安防控、道路交通、信用管理等部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机制, 集成链接城市安全监管信息,加强城市数据共享运用。依托“互联网+基层治理”,推动将城市消防安全管理嵌入各级政务系统和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一网统管、一网通办。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更加智能的城市火灾风险预测预警、防治防控、监测监管等技术和产品。

(二十八)推动消防科技转化应用。加强消防科技成果推广应 用,强化政策规划引导,加强消防新装备、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加强消防科技创新保障,将消防科技项目研发、成果应用示范及成果推广应用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将消防科技推广纳入全市科技活动周,引导社会单位加强消防科技成果应用。

七、提升城市消防安全救援能力

(二十九)消除城市消防救援队站建设空白。按照“大站建强、小站建密、专业建精、微站建广”建设思路,加强消防站点、市政消火栓等设施建设和维护,因地制宜建设普通消防站、小型和微型消防站。完善消防队站编配标准,优化力量布局和队伍编成,消除城市消防救援力量“空白点”。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纳入执勤岗位练兵体系,建立完善联勤联训联调联战机制,强化专项培训和实战演练,规范灭火救援组织指挥,严格落实作战训练安全制度。定期与辖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开展联合训练、演练。

(三十)强化多种形式队伍发展。落实省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细化专职消防队员招录退出、职业发展、综合保障等配套政策措施,提高专职消防队员政治待遇和工资福利。指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乡镇(街道)加强微型消防站建设。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与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社会救援力量联勤联训,提高灾害事故应对处置能力。

(三十一)打造攻坚专业力量体系。建精“高、低、大、化”和森林、地震、水域、低温雨雪冰冻、涉疫处置等专业力量。推动建强石油储备库、化工园区等消防专业救援队伍,加强关键技术装备配备,结合各地实际,制定“高低大化”专业 编队、特种灾害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方案,明确专业分类、 任务范畴、队站布局、人员编配、装备配备、专业培训、训练考核、综合保障等内容,落实人员定岗要求,获取相应岗位资质,完善“高低大化”灭火救援专业编队、特种灾害专业队伍训练规程,细化训练科目和标准,按照“普训+专训”模式开展专业技能和编成训练。推动模拟训练设施建设,强化实战化、基地化、模拟化训练,提升队伍实战打赢能力。

(三十二)提升战勤综合保障能力。打造“高精尖”攻坚装备集群,加快轻量化、智能化、多功能、高性能装备示范应用和采购配备,推动无人化和远程遥感技术实践应用。鼓励与本地区物流企业、铁路、航空等部门签订应急调运协议,建立完善紧急运力调集、跨区域优先快速通行等机制。打造“高精尖”攻坚装备集群,提高新购消防车专用底盘以及高性能底盘比例,加大消防机器人、无人机等新型实用装备配备力度,逐年更新补充超期服役车辆装备,加快推进灭火救援装备统型工作,提高消防救援队伍装备智能化水平、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提高消防员防护装备防护水平,有针对性配备水域、冰面、山岳、危险化学品等灾害事故处置的特种防护装备,最大限度保障消防人员生命安全。

(三十三)提升灭火救援实战能力。加强预案编制管理,开展常态化、实战化演练,开展“六熟悉”新模式。开展全员岗位练兵活动,组织各级队员集中轮训。强化基础业务技能和专业训练,推行等级考核达标制,建立消防员个人数字化训练档案。加强规模火灾处置编队、复杂灾害救援攻坚队等特种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实现全员持证上岗。加强灭火救援专家队伍建设,落实专家值守制度。

(三十四)构建高效联动指挥体系。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消防救援队伍主战主调,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密切协同”的原则,制定应急救援力量联训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完善分级响应措施。强化消防救援队伍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应急、气象、电力等部门的对接协作、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确保调度指挥上下贯通、左右联动、反应迅速。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的调度指挥,持续完善运行机制。

八、健全城市消防宣传教育机制

(三十五)构建共建共享格局。开展消防安全素质调查评价, 强化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调查结果运用,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补齐公众消防安全素质短板弱项。将消防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能力提升内容,重点人群分级分类培训普及率100%。强化“消地联合”,抓实“五进”工作,组织全市宣传小分队,充分发挥行业系统、志愿服务队伍和全民消防安全学习云平台作用,针对不同对象、不同群体开展靶向宣传教育培训,尤其是城市产业工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专业技能,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利用防灾减灾日、科普活动周、安全生产月、消防宣传月等集中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公众消防安全素质和消防救援队伍形象。

(三十六)构建媒体融合机制。充分利用市级各种媒体、各类平台、各个渠道进行宣传教育培训。策划制作图文、视频类新媒体作品,并利用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新媒体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教育培训、文艺演出等。广泛运用农村大喇叭、防疫小广播常态化宣传消防常识。加强消防执法、火灾事故典型案例宣传,以案释法、以案警示、以案促改,制作火灾案例警示教育片和火灾隐患整改示范片。协调各级媒体每月曝光火灾隐患单位和消防违法行为,公布举报投诉渠道,鼓励公众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三十七)构建宣传服务体系。依托各类资源推动建设立体式、区域化、情境化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切实发挥现有各乡镇、街道消防体验场馆作用,策划开展参与性、趣味性的灭火和逃生自救技能体验教育活动。加大消防救援站开放力度,加强消防文化精品创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作和传播消防题材公益广告、影视剧、舞台剧、曲艺、文学、书画、摄影等作品,探索消防主题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新业态传播模式。依托短信平台发送消防安全公益提示短信,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加大发送频次。发挥行业系统优势,组建特色公益消防宣传队伍,鼓励快递、电商企业利用各自平台开展公益消防安全宣传。利用宣传栏、楼宇电视、户外显示屏等固定载体,继续发挥传统宣传阵地优势开展常态化消防宣传教育。

九、保障措施

(三十八)加强组织领导。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要求,充分认清做好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拥护“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的高度政治自觉,全面深入开展分析研判,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专题报告建议措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大队主官要责任上肩、工作上手、督办上前,亲自研究部署,统筹谋划推进,聚焦突出风险,强化措施保障,抓实抓细各项重点任务,不断提升城市消防安全治理水平。

(三十九)狠抓推进落实。要细化分解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目标任务,列出责任清单和明确完成时限,定期检查调度,逐级压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要推动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十)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国家和省市“十四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研究贯彻落实措施,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及工作要求,逐条抓好落实。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四十一)加强工作保障。各级、各部门要以加快消防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增强全灾种救援能力为主线,以夯实消防安全治理基础、补齐改革发展短板和加快消防救援队伍全面发展为着力点,抓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快推进重点工作,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四十二)加强督导检查。各级要将强化城市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检查内容,适时组织督导检查,通报贯彻落实情况,并加强对考核检查结果的运用。


第二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和火灾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快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全面提升基层消防安全治理能力,进一步夯实基层消防工作基础,为“四化”同步集成改革示范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社会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以及全国基层消防力量建设视频会议等系列部署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统筹推进城乡消防安全治理,逐步建立健全基层消防监管工作体系,切实增强基层火灾风险抗御能力,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构建基层消防工作责任体系

1. 落实消防工作领导责任。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各乡镇(街道)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部署消防安全整治、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力量发展、消防宣传教育等消防工作。明确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两委”成员消防工作责任,充分发挥村(社区)组织动员能力,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2. 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建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委会”),充分发挥消防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职能。明确消委会主任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担任,其他人员由各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组成,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区域消防工作。消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应当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兼任,承担消防安全日常工作,做到“有人员、有职责、有场地”。

3. 强化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持续推进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负有行业监管职能的市、县(区)相关行业部门要依法依规开展行业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并将偏远乡镇、城乡接合部的行业单位场所纳入监管视线。对乡镇(街道)排查发现的行业重大消防安全风险,推动实施行业重点督办整治。对新兴行业、领域未明确行业管理部门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行业管理部门,严防失控漏管。

(二)全面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

4. 加强工作统筹指导。市、县(区)两级明确由消防救援支队、大队分管领导分别担任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消委办”)专职副主任。同时,在消防救援大队现有编制人员中调配3名工作人员,负责县(区)级消委办日常工作,指导并督促乡镇(街道)消防工作、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5. 充实基层防火力量。全市所有乡镇(街道)依托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现有机构,负责乡镇(街道)消委办日常工作。同时,按照全国重点镇、一般乡镇(街道)分别不少于5名、3名的标准配齐消委办专兼职工作人员。消委办负责统筹协调、谋划部署、督促指导辖区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村(社区)开展消防工作,接受县(区)级消委办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价。

6. 完善日常监管机制。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公安派出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现有监管力量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公安机关要继续深化与消防救援机构“六联工作机制”,督促公安派出所持续加大对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单位检查力度,依照法定职责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强化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力量建设,按照法定程序授权或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行政执法事项,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7. 提升应急救援能力。持续推进“一镇一站”建设,补齐乡镇(街道)应急消防救援队站空白点。乡镇(街道)应急消防救援队站主要承担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灾害事故救援、社会救助等应急救援工作。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负责本级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人员管理、调度指挥、执勤训练等工作。各级政府要贯彻落实《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将相关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合理确定与政府专职消防员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等相适应的薪酬待遇。鼓励经济发达或距离消防队站较远村居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小型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并给予适当激励。

(三)全面强化消防安全隐患治理

8. 加强重点领域风险治理。深化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结合乡村振兴及农房整治等工作,加强对村(居)民自建房、新兴产业以及办公楼、自建房改做商业、服务业场所的消防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整治火灾隐患。乡镇(街道)消委办要持续加强对“九小场所”、“三合一”场所以及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消防监督管理,明确基层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监管主体,并报上级消委办备案。

9. 提升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将消防安全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时,同步规划实施消防物联感知、监测、分析等设备系统建设。加强视频监控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采取政府配套资金等方式,积极引导农村自建房、群租房、弱势群体居住场所、“九小场所”、“三合一”场所配套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设施,提升场所抗御火灾能力。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集中建设消防物联网智能火灾监控平台,实现对本地区全域消防安全状况的实时监测。

10. 深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落实各方消防安全教育职责,广泛普及消防知识。充分组织基层网格力量、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敲门行动”,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开展“三清三关”(清理楼道、阳台、厨房可燃杂物,离家关闭电源、火源、气源)。加强村(社区)“两委”成员、网格员、物业服务人员以及群租房业主、人员密集场所负责人消防培训,提高消防安全能力素质。持续推动“九小场所”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不断强化场所自防自救能力建设。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规定,加强统筹、协调和保障,切实提升基层消防工作水平。各县(区)要将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消委办建设管理,除兼职人员外,对其他人员实行专职专用。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县(区)要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基层消防力量建设有关举措,要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对乡镇(街道)消委办专兼职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考核评价职能。各有关部门要协助建立乡镇(街道)消委办专兼职工作人员考核招录、管理使用、考评奖惩、晋级晋升等制度。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工作要求,加强督促指导,严格落实责任,做细做实各项工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乡镇(街道)高质量考核内容,并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要强化消防工作责任追究,对履职不力造成火灾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篇:关于切实加强本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和火灾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大力推进基层消防监管力量建设的通知》和本市《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崇明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推进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和火灾防控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建立以属地管理为主体、“一网统管”为基础、部门监管为支撑的整体性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模式,健全乡镇基层消防安全组织,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体化运行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编制配套规章制度,建强用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两支队伍”,不断推进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向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协作高效方向发展,着力提升基层消防工作能力。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组织

1.各乡镇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由行政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并作为乡镇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主要责任人,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社区建设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城管执法中队、属地公安派出所等组成。村居委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明确消防安全工作专兼职人员和村居微型消防站人员工作职责。

2.各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消防安全工作分管领导担任,依托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综合协调安全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具体负责统筹辖区综合监管、网格巡查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基层力量建设和管理,按照辖区实际厘清消防监管职责,构建条块结合的全覆盖监管布局,定期制定工作计划,分解目标任务,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巡查、分析研判、专项治理、宣传培训演练、指导村居群众性消防工作等。

(二)全面明确消防工作职责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按照《上海市崇明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职责分工执行。

1.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

(1)组织领导本地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各职能部门沟通协调,督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定期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制定对策措施,部署推进消防工作,针对突出风险隐患研究提出治理意见,辅助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决策;

(3)协调落实本地区消防应急力量、监管力量人员配置和消防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建设、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

(4)部署并牵头开展区域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重点消防隐患排查整治、风险隐患协同清零,总结推广消防工作经验;

(5)研究确定本级挂牌督办单位或区域,提请上级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组织排查本区域消防安全“不放心”场所并跟踪督改;

(6)完善对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和村居委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落实工作督导检查、警示约谈、重大问题督办等工作制度;督促辖区物业公司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履职不力的单位,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落实警示约谈、信用扣分、责令退出等工作措施;

(7)协助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协调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工作;

(8)根据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要求,做好其他消防工作。

2.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具体负责实施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落实本地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制度体系建立、动员部署、沟通协调、情况汇总和督导检查等工作;

(2)及时向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和实施办法,经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审定后具体组织实施;

(3)结合社区、村委安全隐患指数和动态隐患清零情况,实时掌握本地区消防工作动态,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并提出对策,辅助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决策;

(4)实体化运作城运中心“一网统管”平台,健全完善火灾隐患处置流程,实现火灾隐患闭环管理,积极推广应用“互联网+基层治理”智慧消防设施设备,提升风险监测预警能力;

(5)检查、指导、督促村居委、住宅物业、社会单位等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6)分级分类将高层民用建筑、农村自建房、“三合一”场所、厂库房、规模型租赁用房、建筑工地、易燃易爆场所、文物古建筑、地下空间、民宿等各类监管对象纳入城市网格化巡查、治理范围,落实定期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任务,督促单位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

(7)组织、发动网格巡查员、村居委干部、物业管理人员、消防志愿者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推动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文明村镇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教育、科普推广内容,广泛普及消防知识;

(8)根据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求,做好其他消防工作。

3.村居委职责

(1)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居民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督促居民自觉遵守《村居民防火公约》;

(2)按标准配强、配齐微型消防站人员、装备,充分发挥微型消防站在扑救初起火灾、发现火灾隐患、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处置简易问题等方面的辅助消防工作作用;

(3)对农村自建出租房等未纳入专职网格防火巡查的场所区域组织开展检查,确保每月全覆盖一次,针对需特殊关爱的重点人群开展上门宣传防火提示。

(三)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机制

1.火灾隐患网格化排查机制

各乡镇将火灾隐患排查工作纳入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综治等城市运行综合管理平台。建立三级网格化排查模式,完善工作运行机制,明晰各级工作人员及消防工作职责和重点检查内容标准,构建全覆盖的常态化消防检查巡查体系。

(1)第一类

排查对象:住宅小区、农民自建出租房等场所。

排查主体:村居委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开展巡查,并加强对居民住宅内重点人群的上门防火提示,确保每月全覆盖一次。

排查重点:对住宅小区重点检查地下室违规住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生命通道、群租以及非法燃放、储存烟花爆竹等火灾隐患风险。对农村地区农民自建出租房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等规定标准,重点关注疏散通道内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堆放大量可燃杂物、违规使用存放液化气钢瓶、未按标准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火灾隐患风险。

(2)第二类

排查对象:街面、沿街商铺、小型商业用房等场所。

排查主体:乡镇巡查人员每日开展巡查,同时负责进村居巡查公共区域消防安全,确保每月全覆盖一次。

排查重点:对“三合一”、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防设施、违规使用液化气钢瓶等隐患问题,重点排查场所内擅自搭建阁楼和设置床铺,擅自采用可燃材料搭建临时建筑等火灾风险。

(3)第三类

排查对象:规模型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重要建筑、地下空间等单位场所。

排查主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人员开展检查,确保每半年全覆盖一次。

排查重点:在落实街面、沿街商铺、小型商业用房等场所检查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检查单位落实日常防火巡查检查、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执行情况,消防设施设备保持完好有效、安全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用火用电等管理情况,重点发现存在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和用途、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停用消防设施设备、明火施工作业等可能引发较重事故后果的火灾风险因素。

2.火灾隐患闭环协作处置机制

(1)规范处置流程。依托乡镇城运中心“一网统管”平台,由乡镇牵头建立基层消防综合治理协作处置机制,完善发现、立案、派遣、处置、核查、结案等协作闭环处置程序。对发现的隐患风险问题,能当场立即整改或在短期内整改的一般火灾隐患,由基层消防工作人员督促隐患责任人立即或限期整改,整改完成情况通过“一网统管”平台闭环处理。对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整治的隐患问题,由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相关部门联勤联动、协同配合、联合执法,综合运用各类行政执法资源,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到位。

(2)分级挂牌督办。对日常巡查检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中发现的难以推动整改或反复回潮的隐患单位或区域,按照区、乡镇两级消防隐患挂牌督办模式挂牌整治。达到重大火灾隐患标准且隐患整改难度大、涉及部门多、资金投入大、整改周期较长的,由乡镇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核定后,报请区政府挂牌督办。其他需挂牌督办整改的隐患单位或区域,由乡镇负责挂牌督办。

(3)强化专业监管。公安、消防、城管、建管、房管等负有消防监管职能的部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决定》执法权限分工全程协助跟进,并逐级嵌入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处置机制流程,对各处置环节提供消防专业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依法依规予以查处,逐步形成隐患联排、问题联治、工作联动的治理攻坚合力。对涉及的相关单位场所应实施差异化精准分类监管,对潜在风险大、有可能造成严重灾害后果的区域,隐患突出且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单位场所,加大检查力度,增加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对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频发的基层相关行业和领域,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治理,全力确保基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四)充分发挥智能监管作用

统筹推进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基础设施、系统平台和应用终端建设,将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嵌入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发挥科技赋能作用,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数据化最新手段,助推基层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减负增效。

1.精细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要素。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融入区级大数据平台,构建火警情况、“12345”热线告警、消防设备是否完好、楼道堆物、违规充电和微型消防站运行(可视化)等多个城市运行安全指数维度模型,细化优化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要素,定期公布指数维度评分情况,合理区分客观类和主观类指数,引导社区、农村形成“发现、整改、销账”闭环管理,推动社区、农村消防安全全流程管理、全闭环处置,切实督促村居委落实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2.推广应用智能监管手段。大力推广消防物联网建设,全方位监测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利用大数据平台,分析研判消防安全风险,助力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智能化水平提升。如发挥消防物联感知、监测、分析等设备系统效能,探索智能感知电动自行车进电梯、电瓶室内充电、违规住宿等行为。

(五)健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奖惩,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1.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对乡镇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运行、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消防隐患治理、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开展、火灾事故处置等情况开展检查、考评,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

2.完善表彰奖励制度。对有效提升辖区消防安全水平、积极巡查上报重大火灾隐患线索、主动发现并整治隐患成效明显、物业企业在社区火灾隐患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微型消防站成功扑救初期火灾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优先作为市、区两级“119”消防奖、精神文明、见义勇为等表彰奖励候选对象。

3.严格问责追责机制。完善基层消防工作问责制度,综合社区安全隐患指数和动态隐患清零等情况,对防火巡查检查机制不落实、常见火灾隐患发现处置不力或瞒报漏报、火灾事故多发、年度绩效考评结果靠后的乡镇采取提醒、警示、告诫性约见谈话。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而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权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

(六)全面落实各项保障

1.落实人员保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产业特点、人口布局等情况,整合编配消防应急处置、安全监管等各类基层消防工作力量,保障日常工作需求。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因地制宜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配齐配足专职消防工作人员、网格巡查员、村居委消防安全干部等消防安全监管力量。确因现有基层消防工作人员数量不足,影响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工作落实的,应通过第三方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配齐人员队伍。

2.落实配套保障。加强对本地区村居委消防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力度,指导村居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和工作制度,优化配置消防工作人员,组织开展灭火救援、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并给予必要的人员、经费、装备、物资等支持。

3.指导提升能力。依托区消防救援支队,建立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常态化基层消防工作人员培训机制,通过带教帮扶、实操讲解等方法,宣贯最新消防政策,讲授消防业务知识,提升人员扑救初起火灾、发现火灾隐患、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处置简易问题等能力素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清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支持,落实经费保障,细化工作方案,确定建设目标,确保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有序推进。区公安、应急、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主力军、主推手作用,全力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二)有序实施推进。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总结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经验和先进做法,建立起职责分工清晰、日常运作顺畅、运行保障夯实、考核机制完善的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组织。要结合地区实际,逐步加强基层消防工作人员配置,升级优化信息应用系统,有计划地分批推广应用各类消防智能感知设备,不断丰富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措施,切实提升工作效能。

(三)严格考核问责。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全力推进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将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评、专项考核、政务督查等重要内容。对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将组织督办约谈,督促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第四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和火灾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和火灾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省消安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和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强化县乡村三级消防安全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城乡消防安全治理,夯实火灾防控基础,为我市建设四省边际中心城市、争当“两个先行”示范窗口提供消防安全保障,现就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和火灾防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

(一)完善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乡镇(街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明确部门(单位)消防工作职责,落实具体负责人,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消防工作,适时组织督查检查,全面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可单独设立,也可设在乡镇(街道)综合信息指挥室或其他具有消防工作职责的机构,具体负责基层消防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指挥、考核等职责。办公室主任一般由各乡镇(街道)分管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兼任。2022年8月底前,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全部组建到位。

(二)统建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推进乡镇(街道)应急管理、消防工作站(室)一体化建设,统筹建立应急消防管理站,承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消防管理的日常工作。通过加大编制资源挖潜力度、科学设置相关岗位、合理调配工作力量、争取政府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充实基层应急消防管理人员。中心镇和消防安全重点乡镇(街道)设置安全生产、应急协调救援、消防管理等岗位,其他乡镇(街道)结合实际设置应急消防岗位,实行“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落实“定岗、定责、定人”要求。2022年8月底前,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全部完成建设。

(三)推进乡镇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建设。按照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和《衢州市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建设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全国重点镇、省级重点镇、中心镇、旅游重点镇、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1万人的、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专职消防队。全市21支已建乡镇专职消防队要按计划完成提档升级任务,健全“建、管、训、用”长效机制。符合条件的乡镇专职消防队纳入消防救援队伍统一管理,建立联勤联训、联战联调机制,加强业务指导和拉动演练,发生火灾确保快速高效处置。其他乡镇应建立志愿消防队,可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原则,有效整合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民兵预备役等力量,组建乡镇综合应急消防救援队。

(四)建立村(居)委会消防安全工作小组。推动村(居)委员会依托驻村(社区)干部、警务助理、治保员、平安巡防员和网格员等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组,负责统筹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对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网格员队伍日常管理,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疏散演练,打造“多户联防、区域联防”的消防工作模式。

(五)加强微型消防站建设。各地要优先在商业区、老旧城区、历史街区和消防专业力量不足区域建设微型消防站,按标准建立社区、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社区全覆盖,有条件的要实施提档升级和星级创建,及时处置初起火灾。各地要加强对微型消防站的业务指导、指挥调度。依托微型消防站整合周边社会消防力量,开展隐患互查、经验互学、资源互享、应急互援。

(六)拓宽基层消防力量建设渠道。在火灾风险较高的区块探索建立消防安全指导服务机构,协助承担指导乡镇(街道)消防工作、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行政执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职责任务。公安派出所要继续依法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职责。

二、强化基层消防工作责任落实

(七)强化乡镇(街道)消防工作责任落实。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浙江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确定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加强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推进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督促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对住宅小区、住宅小区以外人数较多的出租户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八)强化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责任落实。村(居)民委员会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协助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报告火灾隐患;协助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等工作。

(九)强化行业部门消防工作责任落实。市、县有关行业部门要依法依规开展行业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将偏远乡镇、城乡接合部行业单位、场所纳入监管视线。对人员密集、“三合一”场所、易燃易爆、文物古建筑等火灾风险较高的单位、场所,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对乡镇(街道)排查发现的行业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实施行业重点督办整治。县级政府要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对新兴行业、领域的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明确。

(十)强化消防救援机构消防工作责任落实。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消防监督执法干部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消防文员,实行包保责任制,强化对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的指导,每年分批开展1次乡镇(街道)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公安民警、警务辅助人员轮训;推动乡镇(街道)每季度召开1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判火灾风险,通报突出问题,提出重点治理意见;每季度对公安派出所开展1次消防监督业务指导。县级消安委办结合半年度消防安全形势分析,指导乡镇(街道)评估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力量状况,提出加强建设的意见措施,并报上级消安委办和本级地方政府。

三、抓好消防安全重点风险隐患治理

(十一)强化重点领域排查整治。各地要持续抓好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工业企业、电动自行车、沿街商铺、合用场所、出租房、校外培训机构等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始终紧盯“高低大化”“老幼古标”等重点场所,强化消防安全检查。巩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消地协作”机制,推进化工行业安全整治提升攻坚行动。加强长租公寓、密室逃脱类场所、电化学储能电站、直播平台等新兴业态风险管控研究,严防失控漏管。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做好涉疫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服务。聚焦村(居)民住宅“小火亡人”风险,实施自建房分级管控,定期排摸独居老人、失能失智人员、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底数情况,加大关爱监护力度,逐一落实消防安全服务措施。

(十二)用好“基层治理四平台”。乡镇(街道)要将消防安全工作充分融入“基层治理四平台”,加强业务应用的培训指导。综治中心要每月梳理通报消防隐患督改情况,汇总分析数据,找准辖区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开展针对性巡查检查和宣传教育;网格长定期向网格员派发巡查检查任务,对巡查检查任务完成情况和突出火灾隐患问题进行统计,及时汇总至综治中心;网格员按照派出任务,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利用手机APP录入检查情况,实现消防隐患流转整改闭环。

(十三)加快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各地要将消防安全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推进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基础设施、系统平台和应用终端等建设时,同步规划实施消防物联感知、监测、分析等设备系统建设。持续推进柯城区电动车充停监管“一件事”和江山市高层住宅消防安全管理“一件事”改革,打造更多具有衢州特色的数字化场景应用,提升基层消防治理效能。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设消防物联网智能火灾监控平台,并与市、县“智慧消防”系统互联互通。积极推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引导相关运营企业将数据接入省消防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管控平台。积极在村(居)民住宅和有人员居住、活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实用技术产品。

(十四)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地要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落实各方消防安全教育职责,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文明村镇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教育、科普推广内容,广泛普及消防知识。重点针对老弱病残等群体,大力开展消防宣传进农村“十百千万”活动。加强村(社区)“两委”成员、网格员、物业管理人员以及群租房业主、人员密集场所负责人消防培训,提高人员消防安全能力素质。督促乡镇企业单位建立常态化全员消防培训制度,落实入职必训、定期培训、转岗轮训等要求,提升火灾防范意识。鼓励人民群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隐患随手拍等多种渠道举报火灾隐患和线索。

四、强化保障落实

(十五)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抓住当前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契机,压紧压实各级责任,统筹加强基层消防工作。要将基层消防力量建设作为重点工程,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组织实施方案,逐项分解细化任务,明确责任措施,定期调度推进,跟踪督办落实。

(十六)分类指导推进。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火灾特点,区分不同地区、不同发展水平等情况,分类型、分地区指导推动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消防工作。要鼓励基层创新思路,积极探索新方法、新路径,培育可复制推广的典型样板,努力开创加强基层消防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十七)狠抓考核问效。各地要将消防工作纳入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考核内容,完善基层消防工作考核评价和激励办法。市、县两级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相关内容,对各地基层消防力量建设情况开展考核,强化结果运用,确保取得实效。


第五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省消防事业高质量发展,切实提高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应对处置灾害事故的能力,全面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突出综合治理、变革重塑、防控风险、共建共享,全面落实消防责任,加强消防力量建设,不断完善消防治理体系。到“十四五”末,有效管控较大以上火灾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事故处置能力显著提升,全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年度十万人火灾死亡率低于0.047。到2027年,全省基本实现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全面提升,为奋力推进“两个先行”提供坚实消防安全保障。

二、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将消防安全纳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内容,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落实领导干部消防安全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工作督导,将消防安全履责情况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有关人选考察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消防监管力量建设。充分发挥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统筹协调、谋划部署、督促指导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用好考核巡查、督查检查、会商研判、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乡镇(街道)要明确具体承担消防相关工作的机构,加强消防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编制资源挖潜力度,探索推进乡镇(街道)应急管理站和消防工作站(室)一体化建设,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各地结合实际,将违法行为易于确定、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实施便捷有效的消防行政处罚权委托或授权乡镇(街道)处理,乡镇(街道)相关工作机构及公安派出所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延伸消防安全管理网络。(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综合执法办)

(三)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消防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法依规编制并公开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权力和责任清单,指导、督促本行业系统及所属单位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对职能交叉领域和新业态新风险,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监管责任。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消防领域实践应用,积极推动消防安全指挥协调体系、执法监管体系与“141”基层智治体系、“大综合一体化”执法改革贯通衔接,推动属地、部门问题隐患发现机制与基层、企业、群众问题隐患发现机制相配合、相衔接,发挥好基层治理力量在问题隐患发现中的前端探头作用,提升基层问题发现、隐患排查、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推动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隐患自查自改。(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

三、精准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

(一)强化风险隐患常态治理。各地结合经济发展、产业结构、人口密度和火灾规律特点,探索建立消防安全风险防控等级响应制度。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挂牌督办和公布制度。消防救援机构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聚焦火灾多发频发的行业领域、火灾风险较高的单位场所重点开展消防监督检查。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

(二)加快重点场所改造升级。结合城市更新提升,改善城乡接合部、城中村、老旧小区、自建房、出租房、园中园、厂中厂等重点区域场所消防安全条件,因地制宜增设电动自行车“充、停、换”场所,集中开展违规住人的生产经营性场所防火分隔改造和防盗窗整治。持续推进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入园规范发展,落实消防安全统一管理。加快推动独居、空巢、留守老人居住场所电气线路和消防设施改造提升。(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深化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查处、消防安全评估等全链条、多部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分级分类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风险评估,落实火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探索消防安全黑名单制度。将老旧高层住宅改造纳入民生实事等内容,重点解决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和外墙保温材料等方面突出问题。2023至2025年,全省每年改造提升100个以上影响公共安全的高层住宅小区。(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电力公司)

(四)加强消防通道建设。持续推进消防生命通道工程,建设部门严格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落实消防车通道、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口的标识设计、施划工作。通过技术改造等方式对城市道路限高、街道(公园)隔离装置等障碍设施进行处理,确保紧急情况下消防车通行。推动城市建设及更新改造过程中按标准建设符合要求的消防车通道。加强消防通道综合执法联动管理,探索非接触式、智能化执法,推动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综合执法办)

四、优化消防安全营商环境

(一)创新消防监管模式。推行“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将消防事项纳入相关领域执法监管“一件事”。优化“双随机”抽查模式,强化消防风险评估和行业信用评级结果应用,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对风险等级低、信用评级高的企业降低抽查频次,做到无事不扰。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推行指导式检查等柔性执法制度,加强事前释法、事中说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动态调整发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全面实施告诫承诺制度。(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二)加强宣传教育服务。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科学普及、普法教育、职业培训等。行业部门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消防宣传集中教育,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提升全民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持续推进消防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2023至2025年,每年建成不少于100个试点单位。完善消防安全隐患举报奖励机制,推广“隐患随手拍”应用,鼓励公众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服务,企业、单位和群众可在线预约免费消防安全培训,参观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救援站。(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

(三)提升数智防控水平。深化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应用,提升消防安全精密智控、精准防范水平。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省市县三级智能消防数据仓。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气象等部门加强数据融合、业务协同,2024年底前建成省级消防安全风险防控和救援指挥平台,与平安风险预测预警防控应用、“基层治理四平台”等系统互联互通,打造高层建筑、新兴业态等重点领域火灾隐患共治场景。加强城市快速应急处置通信保障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无人机机巢与灭火救援、城市管理等深度融合,打造空地一体作战指挥应用场景。(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大数据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

五、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一)规范组织调查程序。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省政府负责调查处理。调查处理过程中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由相应政府及时调整成立调查组。调查组组长由负责调查的政府指定,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调查期限内向本级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处理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上级政府或者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对由下级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进行挂牌督办。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总工会)

(二)加强整改落实评估。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政府或授权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评估组,组织开展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评估组一般由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部门组成,主要对事故发生地政府、行业部门、火灾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评估,对责任人员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总工会)

六、加强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一)建强特种灾害救援专业力量。依托省消防救援总队机动专业支队建设省大湾区应急救援平台(省本级),在杭州、宁波、温州、金义四大都市区分别建设1个应急救援平台(省级区域),其他地区结合实际建设本级应急救援平台。依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组建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石油化工、地震、水域、山岳、轨道交通、航空等领域省级专业救援队伍,按标准配备专业救援车辆和装备,承担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攻坚和跨区域增援任务。(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

(二)加强消防人才培育。省本级、各设区市结合实际建设升级火灾扑救、化工事故处置、水域救援、高空山岳救援等场景的综合应急救援训练基地,按标准配备模拟训练设施、车辆和装备,提升消防职业技能素质。加强消防行业人才培育,纳入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消防行业工种纳入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鼓励委托省内高校培养消防相关人才,支持消防关键技术和先进装备的研发应用。(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

(三)构建统一高效指挥体系。推动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提档升级,配齐配强人员,完善联动调度、组织指挥、保障补偿、医院消防联勤等运行机制。依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省市县三级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2024年前完成关键通信装备配备并投入使用,满足台风、洪涝、雨雪冰冻等特殊灾害情况下通信保障需要。(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通信管理局)

七、深化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

(一)完善组织建设机制。各地依据《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制定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政策举措。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力量统筹规划布局,建立总量控制管理制度,保障基层消防救援力量。消防救援机构指导各地实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达标提升工程并开展验收,逐步达到城市普通消防站标准。(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社保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

(二)规范执勤训练模式。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城市119接处警系统平台,实行统一调度指挥,同步响应等级。健全与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共训共练、救援合作等机制,形成各司其职、互为补充、协同作战的多元化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工会等每年组织开展消防救援职业技能竞赛。(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社保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总工会)

(三)提升待遇保障水平。各地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并尽可能提高其工资待遇,加强执勤补助保障,享受高危行业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可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享受优先优待政策,连续工作满12年退出的,政府可予以安排工作。鼓励支持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在岗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对具有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以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

八、提升城乡消防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一)加强消防规划建设。科学编修城乡消防规划,积极融入“多规合一”,将消防安全布局等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等相关规划,并将用地需求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予以优先保障。市县和有条件的建制镇应及时编修城乡消防规划,其他乡镇应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设立消防专篇,明确建设内容。(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

(二)优化消防站点建设。加强城市消防站点功能建设,新增或升级一批消防救援站点,逐步形成以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为中心,小型消防站和乡镇专职消防站为补充的格局。结合城乡现代社区服务设施提档升级工程,按标准建设小型、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队,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设区域型微型消防站。(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消防救援总队)

(三)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市政消火栓、消防取水点建设,建立完善消防水源建设管理及经费保障机制,提升城乡消防供水能力。实施村级消防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将农村消防安全基础设施纳入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内容,改善提升历史文化(传统)村落消防安全条件,补齐消防安全短板。(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消防救援总队)

九、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消防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统筹财政资金,拓宽多元投入保障渠道,优先保障消防基层基础建设,加强对财力困难地区的扶持和倾斜,确保消防救援经费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各地、各部门要将本意见重点措施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测评、巡查,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检查,加强跟踪分析督办。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省级有关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新时代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篇: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全面加强消防工作,提高我市火灾防控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学习宣传,认真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一)抓好学习部署。各地要组织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真学习《意见》,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按照《意见》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县(市、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到与“平安建设”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

(二)强化媒体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发放宣传手册、张贴宣传挂图等多种形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向社会和广大公民广泛宣传《意见》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意见》的浓厚氛围,形成人人重视消防、人人关心消防、人人参与消防的良好局面。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三)落实消防培训。各地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同时,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二、强化安全责任,全面推进消防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一)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各地政府要建立畅通高效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要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参加。要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听取消防安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应急救援机制建设、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完善工作通报制度和落实协调机制。

(二)落实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闽政〔2004〕19号),明确和规范各地政府、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各地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切实将消防工作作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的考评范围;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经贸、教育、民政、建设、外经贸、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本系统、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监察部门要不定期组织行政监察,对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提出监察建议。

(三)强化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责任。要严格落实机关单位和企业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

三、强化基础建设,切实提高防控火灾能力

(一)着力加快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与城乡建设同步协调发展。各地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在对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等建设项目的审批时,要将消防站布点、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建设计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力争“十一五”期间全市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到国家标准。

(二)着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为缓解消防警力不足,各地要积极发展合同制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通过招收一定数量的合同制消防员来充实现有消防力量。有条件的重点镇要建立配有人员、车辆、器材、经费的专职消防队,其他建制镇建立配有手抬机动泵的志愿或义务消防队;城市社区要建立配有消防器材的志愿或义务消防队,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自然村应组建群众义务消防队。

(三)着力推行村级综治协管员兼职消防工作。按照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把消防工作的“触角”延伸到行政村,除继续逐步配备乡镇专兼职消防员外,积极推行行政村级综治协管员兼职消防工作,以健全完善消防工作网络。今年内,每个行政村的综治协管员要兼职消防工作,负责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及重大节日、农忙时节的消防安全常识宣传,并定期组织人员对辖区开展消防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四)着力推广应用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为切实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全面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和火灾报警系统的实时监控,提升消防监督执法效率和质量,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故障和火灾事故,各地政府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推广应用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积极引导督促本地区有关单位将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系统接入当地消防安全远程监控中心,实现建筑报警联动、设施巡检、消防实时管理等报警监控功能。同时,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

(五)着力加强消防保险机制建设。各地政府要积极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部门对单位安全风险管理的调节职能,建立保险与消防的良性互动机制,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火灾隐患。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动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建立起火灾预防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安全检查,积极开展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工作

(一)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继续开展重大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对已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当地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由上级政府直接挂牌督办。整改责任单位要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投入资金,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二)积极开展消防专项治理活动。各地政府要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治理,严防重特大火灾的发生。近期,各地政府要积极开展以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为重点的专项治理工作。高层建筑密集的县(市、区)要成立由公安、安监、工商、文化、建设、消防等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组成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认真开展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三)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核把关。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

(四)严格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力度。依法规范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行为,大力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提升消防产品的科技含量,从产品源头上把好质量关,实施经销商进货验收、保养管理、销售登记、质量承诺等制度,规范消防产品经销商的销售行为。公安、消防、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积极推动社会团体建立消防产品行业自律及监管组织,共同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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