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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书记在集团纪检监察干部党纪学习教育专题读书班上的交流发言

浏览量:191     |      发布时间:2024-10-06

同志们: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要求,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公司党委、纪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最重要的一项政治任务,周密部署安排,统筹协调推进,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一、深刻领悟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意义

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确保公司统一思想、强化党员干部纪律意识、保障公司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新修订的《条例》把坚决维护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实完善了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纪律规矩。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就是要教育引导系统党员干部把“政治上绝对可靠、对党绝对忠诚”作为自身要求的硬标准,坚持以政治导向和人民立场谋划推动工作,围绕做好“五篇大文章”和“七大保险”,落实集团八项战略服务,把党纪学习教育激发的动力转化到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集团党委工作要求的落地落实上,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增强党员干部纪律观念和纪律自觉的有效举措。新修订的《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进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笼子。《条例》按照六大纪律开出负面清单,进一步明确了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就是要着力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组织系统党员干部原原本本学,推动入脑入心;以训助学,深化理解运用;以案促学,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联系实际学,查找存在的不足扎实整改。通过党纪学习教育,引导系统党员干部自觉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和抵腐定力。

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保障公司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公司作为集团不动产运营平台,当前正按照“服务主业、赋能保险、借船出海、融入市场”发展路径,聚焦养老产业、职场统一运营、数据中心等领域,努力建设成为对保险主业有强大支持作用的产业发展公司。实现这些目标,必须有严明的纪律作保障。新修订的《条例》,对工作失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就是要引导党员干部践行正确的政绩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推进高质量发展,真抓实干、开拓进取,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积极担当作为的精气神履好职、尽好责。

二、准确把握《条例》修订的重点

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需要准确把握《条例》的修订重点、内涵要义和实践要求。

更加注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一是将“两个维护”的要求贯穿始终,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条例》完善了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在第五十六条中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二是推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条例》新增第五十七条,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三是促进对党忠诚老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条例》在第五十四条增写搞政治攀附行为的处分规定,并新增第五十五条,明确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以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四是规范政治言行,坚定理想信念。《条例》在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六十九条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在第七十条增写对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

更加注重对党员干部的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严字当头,通篇贯彻严的基调。一是坚持责任上全链条。《条例》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同时,为推动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在第一百三十条增写对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二是坚持管理上全周期。对于在职党员干部,《条例》第五条充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于离职或者退休党员干部,第一百零六条对违规从业、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不因党员干部离岗而降低对其的要求。三是坚持对象上全覆盖。从“关键少数”向“绝大多数”拓展,《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以增强现实针对性。从领导干部个人向其“身边人”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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